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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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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论文代写 http://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近年来有了迅猛发展,一定意义上讲,它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行政系统行政权行使中的主要行为导向之一。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推动力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政策,而且政府公共服务的概念也主要反映在我国的政府文件中。即是说,在我国行政法范畴内政府公共服务还是一个空白,甚至可以说目前的政府公共服务所受到的主要是私法的调整。(1)基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从政府公共服务行政法建构的界定、政府公共服务行政法规制不力之表现、政府公共服务行政法建构的内容、政府公共服务行政法建构的进路等方面对该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
  一、政府公共服务行政法规制的界定
  所谓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是指用行政法对政府公共服务引起的诸关系进行有效调整,以使政府公共服务纳入行政法轨道的行为。这是我们对政府公共服务行政法规制概念的初步认识。对这个认识的理解应当注意下列三个问题:一则,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是一个制度建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顶层设计问题。就是有关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将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法治的关系予以有效处理,使政府公共服务与行政法成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二则,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的核心是对政府公共服务引起的诸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我们知道,政府公共服务在其运作过程中可以产生两种类型的关系形式:一是私法范围内的关系形式,即政府公共服务被相关的合同准则调整以后,因合同履行引起的关系形式;二是公法上的关系形式,即政府公共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之间在行政法意义上形成的关系。我们所说的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就是从第二个层面上或者说是从第二种关系形式上发生作用的,这是我们在理解这一定义时必须注意的第二个问题;三则,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具有明显的规制力。就是通过行政法规则设计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制度,设定政府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甚至于设置政府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制裁条款等。如果我们将问题具体化的话,那么,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应当包括以下涵义: 总结大全 http:///html/zongjie/
  第一,使政府公共服务具有行政法上的依据。政府公共服务既可以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又可以作为一种行为而存在。当它作为一种理念而存在的情况下,其可以不受有关公法和私法的规则限制,可以通过行政道德和相关的行政政策在行政系统和公职人员中树立起这样的理念。而当政府公共服务作为一种行为而存在的情况下,其就应当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而政府公共服务就目前我国对它的基本价值判断而言,它更多的是一种行为或者应当是一种行为。如果我们单单将它作为一种行政理念理解,那就有失偏颇。然而,当我们将政府公共服务作为一种行为来判定和判断时,却没有赋予这种行为以法律上的属性,尤其没有将这种行为与有关的行政法机理联系在一起。正是缺失这样的联系,才导致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就目前的状况来看,还主要是一种理念而非行为。(2)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公共服务的行政法规制的内涵之一就是使政府公共服务具有行政法上的依据,就是在行政法体系和行政法典则中有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概念,有政府公共服务的价值取向,乃至于有政府公共服务的具体行为规则。当然,如果我国的行政法再能够向前发展一步的话,有关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律救济也应当在行政法中体现。
  第二,使政府具有行政法上的服务职能。我国政府行政系统承担着基本的行政职能,这些职能在我国行政法典则体系中是有所规定的。就中央层面上的政府行政职能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就地方层面的行政职能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3)我国诸多部门管理法对某一特定政府部门在特定领域内的管理事项往往也有具体的职能规定。(4)我国目前的行政实体法关于政府行政职能的规定既是比较宽泛的,又是相对传统的。说它是宽泛的,是指它往往对政府职能仅作出概括规定;说它是传统的,是指它关于政府职能的规定都以管制模式为基本思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这些职权共有18项,而地方人民政府的管制职权则有10项,地方县级以下政府的管制职权也有7项。(5)总之,政府公共服务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度中还没有明文规定。 思想汇报 http:///sixianghuibao/
  第三,使政府的服务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属性。传统意义上,某一行为之所以能够成为行政法上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主要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阻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使,或者给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在目前行政法环境之下,还不一定是政府行政系统的一种法律行为。即是说,某一行政系统若能够很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若能够很好地实施公共服务行为,是它的行政境界所使然,而某一政府行政系统若不能很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不能很好的履行公共服务行为,也是它的境界所使然。若从深层观察,对于行政主体这种境界问题,行政法似乎是不能起作用的,这也可能是我国行政法没有很好规范政府公共服务的根本原因。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法治的内涵本身就是可变的,法治的精神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由管制到给付的发展就是这种时代精神发展的证明。行政法与其所处时代的关系是一个行政法哲学问题。不可否认,一定的行政法现象存在于一定的时代之中。 [1]也就是说,传统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作用主要在于政府管制方面,而新的理念支配的行政法其主要作用在给付行政方面。不言而喻,给付行政的实质与政府公共服务的实质是一脉相承的。(6)基于此,笔者认为,赋予政府公共服务行政法上的属性既能够体现行政法的新的时代精神,又能使政府公共服务具有正确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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