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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评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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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评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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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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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a474 { display:none; } 评析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现状
(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规定。依照当前各国的行政诉讼立法的情况来看,受案范围的表述方式分为:列举式,概括式,折中式。根据以上提及的法律条,第2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性确定;第11条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第12条的规定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均是一列举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可见我国采取的是折中说。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总体依据以下几个基准:1、行政主体具体行为的确定;2、行政主体所侵害的相对人的法益的性质,但《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了例外的九个情形。3、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受案范围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现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的稳定,行政权力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跟不上国家权力扩张的速度,使得法院不敢轻易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的地方法院一年不没有受理过行政诉讼案件。归结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起:
1.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型案件,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很难讲这些新涌现的情况包括在内;其次,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对公民的救济是在公民意识到其权利应该得到救济时才有可能出现,有了保护权利的意识才能诉诸于法律,所以在物质条件相对改善的同时,公民维权意识愈来愈强,这正是改善法律和制度的动力;最后,权力机关接受监督意识的程度较低严重影响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2.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互相影响。表面上看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司法和行政互不干涉,法院的人事权和各种后勤保障及财务开支都依赖于地方政府,使法院无原则的迁就政府,将行政相对人拒之门外。
3.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法律规定方式有漏洞。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受案范围的肯定列举和第12条的否定列举,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列举式虽然能很清楚准确为法院受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但是无法穷尽所有的可诉的行政行为。这就导致了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之外的行政行为,无法切实的得到法律的监督,与这些行政行为相关的法益没办法得到保护。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定的标准不统一。在《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中,有依照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的,有根据行政行为内容为标准的等等。以多元标准面目出现的肯定列举,无法找到他们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标准,因而也就无法完整建立起科学解释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将这一部分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而其他行政行为不纳入行政诉讼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进一步完善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法特有的问题,我国三大诉讼法也只有《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受案范围,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仅仅做了概括式的规定。这种现象必须归因于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即司法权与行政权并存并且互相影响。所以,在司法权彻底独立于行政权的情况下,逐步加深行政主体在司法程序中接受监督和审查的程度,才是抓住了受案范围问题的症结。当然,由于我现阶段的制度和体制,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经历一段很长的时期。着眼当下,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扩大被告的范围。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被告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和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但是实际生活中,例如中国足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是这些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逃脱了司法审查。
(二)完善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采用的是折中式立法模式,即概括式加列举式,我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本身没有问题,但是真正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列举式中,肯定式和否定式的列举模式,这也是学术界争论最大的问题所在。两种形式各有其优缺点:肯定式立法模式能明确清楚的指导法院确定各种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但是列举式如同法律自身的特点,自制定下来,就具有滞后性,也就是说列举式的内容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否定式立法模式可切实的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采取否定式的立法模式,能更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但就我国现实状况而言,现阶段我们倒不如采取一些和缓的方法,即逐渐增加肯定得受案范围,直到国家的权力框架和运作机制都逐步完善,可以再采取否定式的立法模式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代写论文 http://www..Com
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完善肯定受案范围:1.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救济。;2.行政机关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附带性审查和人大以及上级机关的监督已经不足以达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所以我们应该赋予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3.行政机关的奖惩难免等决定。
不断地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公民为了保障自身权利的呼吁。中国社会法治化的进程,也必然将更多地行政权力的行使暴漏在阳光下,行政机关接受监督的范围扩大,是我国发展民主社会必然的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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