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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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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pm180 { display:none; }  作者介绍:张莉莉(1979),女,安徽庐江人,河海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法、水资源法;王琪(1989),女,安徽巢湖人,河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本文由毕业论文 网(m.)选自《行政与法》2014年第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处理。
  目前,跨境支付已成为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同质化竞争之下出现的新兴业务。但是制度的缺失和监管的缺位使得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尚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对此,理论界尚未投以太多关注。本文以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探讨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规制问题。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目前面临诸多问题。总的来看,主要集中在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这两方面。
  第一,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企业本身定位不明确和监督缺乏独立性等方面。其一,第三方支付企业在跨境的外汇收支管理体系中承担着与外汇指定银行类似的职责:既是外汇管理政策所规定的对象,又是跨境交易行为的监督者。而如何界定这类机构进而对其所经办的跨境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目前尚未在制度框架层面予以规范。其二,根据目前的制度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由被选中的商业银行反过来管理支付机构。而基于二者的利益关系,银行能否做到独立的监督和管理难以确定。但监管存在缺陷会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例如在外汇业务办理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会借跨境业务之名行违法之事,如利用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伪造虚假交易信息等,从而逃避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1]此外,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的洗钱手段,也增加了不法人员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进行外汇资金洗钱的可能。  开题报告 http://www..com/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第二,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其一,在服务协议中,第三方支付企业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规避或减轻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消费者基本没有与支付企业协商的机会。我国《合同法》中所表述的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一规定更是难以明确。例如支付宝的格式合同将绝大部分支付瑕疵风险转嫁于客户,排除了三类支付瑕疵和间接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违约赔偿的限额限于服务费用总额之内。[2]其二,在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中,不排除有网络黑客利用非法手段盗取客户的上网记录、身份数据,或通过系统漏洞窃取客户的非公开信息等。隐私信息被非法出售,账户密码的泄露以及邮件炸弹的威胁,对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3]其三,我国现行制度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规定得不明确,且由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专业性,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也难以举出有利的电子证据。且诸如法院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得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对现行立法的检视
  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仅有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规范管理。2013年3月我国外汇管理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试点申请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支付企业的跨境业务。随后《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增加了跨境支付管理的相关条款。总的来看,现行立法还存在不足。  作文 http://www..com/zuowen/

  第一,立法位阶较低,监管权配置模糊。《办法》及《指导意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内部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与跨境业务存在的问题相比,这种低层次的立法显然不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这种低层次的立法导致多部门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都有监管权,即央行、银监会和商务部等多个部委都有监管权的混乱局面,致使监管权配置模糊,不能形成有效的风险监管机制。
  第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对于第三方支付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解决具体纠纷的程序机制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消费者在纠纷发生时难以维权。此外,在具体的跨境业务中,由于国家间的法律裁决不能相互适用,即使有的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买家在买家所在地法院赢得了官司,也无法向境外卖家追究责任和索偿。
  第三,立法之间存在冲突。例如在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惩处方面,《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反洗钱法》的规定,但目前的《反洗钱法》并不适用于非金融机构,而《办法》已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非金融机构,两者间的矛盾显而易见。[4]
  第四,对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进行规制的法律合作机制尚不健全。我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也缺少与国际上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监管方面的合作,没有形成有效的关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风险监管合作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简历大全 http://www..com/html/jianli/
  由上可知,目前立法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实践中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所面临的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在此过程中,可以考察和总结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以资借鉴。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相关立法的考察
  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在监管体制方面,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在联邦层面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网络交易的过程进行重点监管;各州的监管部门则可以在本州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所开展的业务自行定位。[5]其二,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定位,目前尚不统一。以PayPal为例,目前美国对PayPal的法律定位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将其定位为货币转账或货币服务企业。另一种意见则是将PayPal作为非法机构取缔其相关支付服务。其三,在市场准入方面,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并设置了必要的准入门槛。《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所有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并划分了货币服务业务的种类。这种分类监管有利 论文代写 http://w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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