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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中国宪政体制下行政诉讼法的困境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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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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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宪政体制下行政诉讼法的困境与未来
一、宪政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一)价值取向一致
我国宪政的价值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而行政诉讼法在处理公共权力与个人自由这对传统矛盾时,也是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根据历史经验,宪政与行政诉讼实施效果不佳主要是中国古代缺乏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些年行政诉讼遭到责备,实施艰难,而宪政也效果不显著,也说明了宪政与行政诉讼法命运连在了一起。
(二)功能有所重合
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草案,重点通过权力制约,分权的方法来限制,以保障私权,这显然说明两者功能存在重合部分。最突出的是民告官的制度设计,老百姓作为原告,政府作为被告,说明政府的权力受到老百姓的监督和限制,也就采用了有限政府原则;其次,若是政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滥用权力,也就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合法性原则,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有可能引起行政赔偿,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便产生了责任政府原则;最后,行政诉讼法还包含了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政府只是国家机关,没有生命的机构,而其具体的运转,需要人来操作,因此要求政府要尊重人的理性与自由,从而推导出了合理政府原则。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合理政府原则,也都囊括在了宪政的限制权力的内涵之中。
二、行政诉讼法的困境
《行政诉讼法》实施了20多年,成就与问题同在,优点与缺陷也同在。民告官这种制度的设计是凝结了立法者们智慧的结晶,是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有利制度,但是由于实施存在问题,行政机关避开此制度,肆意妄为,使得民告官的制度形同虚设,从而使行政诉讼法很难解决行政,从而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法本身的内容
1.诉讼种类少。所谓有权利就有救济,但是《诉讼法》缺乏相应的种类规定,以致于相对人的的权益很难得到救济。如因公物利用问题引起的纠纷,这本是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但《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但这类诉讼因涉及人数多,难度大,且有的是由行政主体的行为造成的,民事诉讼并不能解决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矛盾。再比如,行政机关内部由于权限混乱,规定不明由此引发的纠纷,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很好解决,只能通过上级机关解决,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
2.诉讼资源浪费。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种类少,不利于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且对法院来说,其也不能根据不同的种类做出相应的处理,以致重复诉讼经常发生,从而大大浪费资源。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诉讼类型,没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致使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重复处理,也大大浪费了诉讼资源。
(二)诉讼法背后的深意
1.相对人勇气不足。
(1)相对人权利本位意识不深,不敢起诉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古代王朝中,皇权最大,没有哪种力量可以制约它,与之抗衡。皇帝的话就是天,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老百姓根本没有人权可言,不能以下犯上,不敢与官斗。中国历史上重农抑商思想特别盛行,老百姓从出生到死亡都与土地打交道,造成人性格的内向和封闭。同时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老百姓非常厌讼,君子以和为贵,需以礼待人,在他们看来,对于官司,躲都躲不及,好像避瘟疫一样,而且打官司是非常丢人的事情,本来大家都是邻里乡亲,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不到迫不得已的地步就不会提起诉讼,告到法院。针对行政机关的命令,老百姓只能听从,不敢反抗,假如有怨言,不听从政府的言行,很大可能遭到政府的责难。
(2)相对人撤诉率高
根据南阳地区统计,在该地的五县市法院的裁判中,平均撤诉率就高达37.5%,几乎等于平均维持率(23.40/0)与平均撤销率(14.4%)二者之和。排除相对人的正常撤诉,非正常的撤诉占据了巨大比重。由于官贵民贱畏官不能犯上官本位等思想的根深蒂固,只要行政机关一个小小的警告,相对人就吓得面如土灰,立马撤诉。同时法律被虚置了,并没有真正发挥法律的效力。
2.法院沦为行政机关的工具
法院本应公正、独立的审理、执行案件,但在我国,法院不独立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行政机关不履行义务,法院不敢强制执行,若是相对人不履行,法院立马就强制执行了,这就是很明显的差异,也是法院不独立的表现。原本针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本应是阻挡行政机关滥权的一堵墙,法院可借此以实施制约与监督,而法院与行政机关却是同流合污,阻碍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背离。
三、行政诉讼的未来
(一)实现法治政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让民告官的渠道更加通畅,是题中应有之义。尤其在中国改革进程中,政府与其他法律主体的新关系,亟待法律进行规范。
1.加强理论创新。黄宗智说过:理论既可以使我们创造性地思考,也可以使我们机械地运用。它既可以使我们进行广泛的比较,也可以使我们的眼界局限于狭隘的西方中心的或中国中心的观点。理论的创新,不仅仅让我们着眼于国内,更要放眼全球,再结合中国国情,使之更好的服务于中国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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