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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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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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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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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现代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式是法治。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既能够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又能够促进法治化进程的机制,而调解法治化则具有这两方面的功能。因为调解不仅具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而且具有促进法治化发展、实现中国特色法治现代化的功能。枫桥经验 致力于预防和化解矛盾,以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为己任,积累了许多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可以说,枫桥经验中的调解法治化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典型的实证材料。所以,探讨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调解法治化及其功能
(一)调解法治化释义
所谓调解法治化,是指调解主体、调解手段、调解依据、调解结果、调解目标等要素的法治化。具体而言,调解主体法治化,是指从事或参与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人员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或较高的法律素养;调解手段法治化,是指调解的方法与技巧等具有法律特性,而非单纯的道德说服教育;调解依据法治化,是指调解的依据是法律或者说法律在调解依据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非只是情与理或者虽然有法,但情与理占据首要地位,法只起次要作用;调解结果法治化,是指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甚至可以由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调解目标法治化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当事人而言,调解并不以解决当下矛盾纠纷为最终目标,而是要在调解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通过调解让当事人知晓法律的含义和权威性,当其再次遇到社会矛盾纠纷时,能有意识地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二是对法治化发展而言,由于调解具有自愿性,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对法律漏洞的处理等,通常会从自己利益最大化角度做出选择。这种具有共性的选择,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二)调解法治化的功能
调解法治化的功能与调解的功能紧密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调解法治化的功能是从调解功能中衍生出来的。具体而言,调解法治化主要具有以下三大功能:
⒈解决纠纷的功能。调解法治化是调解要素的法治化,其前提和基础是调解。在走向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调解最基础的功能是什么呢?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在社会法制化进程的背景下明显表现出来,而且从审判的角度看属非典型的大量纠纷,由于要求简易和灵活反映实际状况的解决,就使调解必然地作为能够回答这种要求的有效方式而引人注目。[1]因而,解决纠纷是调解的最基本功能,也是调解法治化最基本的功能。
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调解除了具有解决纠纷的功能外,还具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对此,中外知名学者有共同的认识。如美国学者陆思礼认为,调解的功能之一当然是解决纠纷,但除了解决纠纷,调解还具有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2]国内调解研究专家范愉认为,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3]因为调解具有此功能,所以调解法治化亦具有此功能。
⒊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调解除了具有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外,还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著名法学家季卫东认为,调解不仅仅作为单纯的解纷手段,同时还是一种使国家法律得以实现的制度。调解在发挥解决纠纷这一外在功能的同时,也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潜在作用。[4]对此,国内许多学者持相同或类似的观点。[5]调解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调解法治化当然也就具有促进法律发展的功能。
二、枫桥经验与调解法治化:以诸暨市三大
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实践为研究对象
枫桥经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枫桥经验是指原诸暨县枫桥区(现在的诸暨市枫桥镇)所积累的改造四类分子的经验。广义的枫桥经验是指随着时代的变迁,枫桥经验出于枫桥而又不限于枫桥,具体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6]本文对枫桥经验中的调解法治化实践研究着眼于广义的枫桥经验。具体而言,选取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个专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法治化的实践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取这三个专业调委会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其在调解法治化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在全国产生了较大的反响。
(一)诸暨市三大专业调委会概况
⒈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10月,诸暨市司法局成立了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创设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优势互补的大调解工作平台。联调委接受司法局、法院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由司法局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内,主要调解婚姻家庭、财产、生产经营、侵权等类型的矛盾纠纷。现由4名具有调解工作经验、法律知识丰富的人民调解员组成,设两个调解室,配备电脑、复印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2010年7月,在枫桥、牌头、湄池、草塔、璜山五个区域设立市联调委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相应区域人民法庭,每个中心由司法局聘请2名人民调解员,以社会阅历、法律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或司法所长为主组成。
自2008年联调委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3662起,成功办结2729起,涉案金额为20248.2万元,调解成功率达到74.5%,自动履行率达到90%以上。2011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赵洪祝视察了市联调会,对其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到市联调委枫桥调解中心调研,对其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⒉诸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2008年10月,诸暨市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处新机制。该机制的核心是:用调解的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其特点是中立、公平、公正,关键是有公信力。诸暨市政府明确规定由司法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负责其日常运行,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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