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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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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3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近日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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