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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赔偿法》如何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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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赔偿法》如何向责任人追偿
冤案的赔偿,一直处于两难中赔偿由国家财政支付,固然能为受害方提供赔付保障,却易让某些责任人轻松溜过。据权威数据,全国范围内,因国家赔偿案件受追责的情况屈指可数。
  问题出在哪?首先,是立法对刑事国家赔偿之后的追偿限制过于严苛。在呼格案平反之后,有不少人呼吁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6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其实,这是误用法条。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两类。前述的第16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行政赔偿之后的追偿范围。而赵作海案等冤狱属于刑事国家赔偿,其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1条,只有在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徇私舞弊的人员才会被追偿。此标准远高于行政追偿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因为刑讯逼供等制造冤案,几乎已构成刑事犯罪,却仅是刑事追偿的入门标准。
  其次,中国目前的追偿机制是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三合一模式,追偿程序非常拧巴。
  其一,追偿本身只是政府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公开的诉讼、听证程序。是否追偿、向哪些人追偿、追偿多大比例,都是政府的内部操作。而因为赔偿、追偿的主体重合,自己人追偿自己人之下,赔偿机关内部很难认真追偿相关责任人。
  其二,赔偿义务机关与应被追偿的官员有时未必在同一个部门,追偿流程不畅通。以呼格案来说,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做出错误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但造成呼格冤案的并非法院一家。法院很难通过追偿程序去追偿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责任人,这就导致追偿程序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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