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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婚姻关系中不贞行为相对方民事责任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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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贞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配偶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日本现行民法中,不贞行为除作为准予提起离婚之诉的事由被规定在第770条第一项外,并没有其他直接规定。但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和婚姻制度的本质,贞操义务是夫妻间必须相互遵守的义务。不贞行为发生时,必须赋予无过错配偶方一定的救济手段,日本刑法中原规定了通奸罪,旧民法与明治民法中也规定禁止通奸婚,时至今日,这些规定都已废止,对不贞行为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成为惩罚第三者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日本民法中关于夫妻贞操义务规定的沿革
  (一)旧民法时期
  日本1890年旧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的贞操义务,但是在第33条规定了通奸婚的禁止,即因不贞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不得与该不贞行为的对象结婚;在第88条将不贞行为作为离婚原因加以明文化。根据日本旧民法,在妻子通奸的情况下,一律构成离婚原因,而丈夫只有在与妻子之外的已婚女性通奸构成奸淫罪的情况下才能够作为离婚的原因,这种规定是极度不平等的。
  (二)明治民法时期
  法典论争末期登场的1898年明治民法,和旧民法一样没有直接明文规定夫妻间的贞操义务。对此,起草委员会的梅谦次郎博士认为,贞操义务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无法在民法上要求直接履行。明治民法在第768条也作出了禁止通奸婚的规定。
  (三)现行民法时期
  二战后,日本修改宪法,新《宪法》第24条第1款规定,要保障两性实质上的平等。继承了这个精神的1947年《日本民法修改大纲》,删除了禁止通奸婚的相关规定,在起诉离婚事由方面,出于夫妻平等的考虑,改变了旧民法中男女有别的做法,在其第770条第一款规定为配偶有不贞行为的时候。新民法第752条还规定了夫妻间的同居、协力以及扶助义务,出于法不要过多干涉家庭的考虑,贞操义务依旧没有被明文化,而更多的交给道德和伦理加以规范。
  综上所述,日本民法中的婚姻法部分并未规定婚姻关系中不贞行为相对方的民事责任,甚至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的贞操义务,司法判例有肯定配偶一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做法,也多是以侵权法为其法条依据的。
  二、日本关于对不贞行为相对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学说
  对不贞行为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学说,大致区分为肯定说与否定说。过去,支持最高裁判所判决法理,全面肯定无过错配偶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是主流观点,但是近几年来,随着婚姻观以及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否定说也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同,学术现状呈现多样化趋势。
  (一)肯定说
  在战前,肯定说是没有任何反对声音的唯一学说,其认为无论此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都可以对导致离婚的不贞行为的相对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基于对家庭关系中感情价值的尊重,这种价值具有被法律保护的意义。根据国民的一般法理念,法律应该保卫婚姻,惩罚侵害行为,为了婚姻的安定,要求不贞行为相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中川善之助在评论东京地方裁判所1962年7月17日得判决中提到,不贞行为是显而易见违背道德的,必须加以非难的行为,其超过了一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界限,法律不可能置之不顾,丈夫抛弃妻子,与其他女子同居,丈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夫和该女子对妻子都构成了违反贞操义务的侵权行为。
  (二)限定说
  限定说根据限定请求权的原因不同,又分为以下三类:
  1.因果关系限定说。该说认为,只有在夫妻感情原本完满良好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不贞行为的相对方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反之,若此前感情已经破裂,则不可问责第三者。这是受到中川善之助的婚姻事实先行性理论的影响。野川照夫也认为,即使在发生不贞行为后,夫妻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依然回到共同生活的状态,也不能认为损害没有发生而不产生侵权责任,只要是不贞行为破坏了对方配偶精神上的平和状态,给其带了精神痛苦,就应当认为损害已经发生,从而产生赔偿责任。
  2.主观限定说。该说认为,不贞行为发生时,一般不要求不贞行为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第三者利用绑架、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积极破坏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贞操义务的情况下,以及因对对方配偶存在加害之意而促成不贞行为的情况下,才对第三者课以损害赔偿责任。该说的依据在于,贞操义务是夫妻间原则性的相对义务,不应当对第三者课以责任,只有在不贞行为并不是基于出轨方自由意思而发生,即出轨方的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对不贞行为相对方要求损害赔偿。岛津一郎认为,不贞行为的情况下,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基础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存在疑问,所谓配偶权到底是何种权利?近代法律体系下,很难说它是类似物权的权利,归根结底还是夫妻双方间负有的义务。这种类似于债权的权利能否向第三人主张?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有否定这种主张的倾向,但并不是说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要否定对婚姻关系不贞行为相对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不贞行为相对方采取暴力、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强制或半强制的实行不贞行为时,应当肯定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说贞操请求权即要求对方守贞的权利,是对人的、相对的权利,那么在其受到侵害时,可以准用侵害债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综合判断说。该说强调要求不贞行为相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认为其是否构成侵权,要从该不贞行为相对方是否存在故意、过失等主观要件;因不贞行为所生损害的内容;损害与行为的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西原道雄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具有模糊性,破裂后因为不存在需要被保护的婚姻共同生活状态,所以不贞行为相对方并没有侵害法律所要保护的利益这一说法姑且可以理解,但是根据感情破裂的程度不同,如果没有第三者介入,重新回到完满的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况也并不是不存在的。因此,机械地、不加批判地墨守夫妻感情破裂后发生的不贞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定式,无疑是不恰当的,而应当根据个案进行具体的有弹性的适用,在判断责任有无时,综合考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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