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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建立与运行的几个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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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建立与运行的几个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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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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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腐败在我国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大量腐败犯罪的不断出现已严重危害到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本文认为,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建立,必须通过夯实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来实现对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细致周密的设计,从而正确指导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操作运行。
一、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
(一)法的动态运行的相互衔接理论
在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中,动态性和整体协调性都是不可或缺的。第一,在防控腐败尤其是腐败犯罪方面,法律机制呈现的是一种动态的运行过程,由于腐败及腐败犯罪的生成是根源于社会的,而社会结构是复杂 本文由wwW. 提供,毕业论文 网专业代写教育教学论文和毕业论文以及发表论文服务,欢迎光临的,尤其是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因而造成腐败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法律机制内部的各项法律制度应积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社会有机体中进行活动,动态地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得以规范化。腐败行为正是社会主体行为失范的典型表现。当腐败行为发生时,必须依靠法律机制通过一定的强制力加以纠正,在纠正过程中,法律机制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应该是滞后和脱节的,而是需要不断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及时地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的。因为社会生活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相应地腐败现象也日趋复杂化,那么制度变化就需要及时跟进。当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够严谨或不够完善,无法及时应对腐败现象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特点时,就需要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清理、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及时使之运用于控制腐败的整体过程中。此外,还需要对腐败生成的社会背景予以深入考察,密切关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关注出台的每一项重大举措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新形式的腐败,尤其是对一些最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领域和新兴行业,要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超前防范。这是确保法律机制得以动态运行的内在要求。
第二,组成法律机制的内部各项法律制度的相互衔接也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法律机制整体协调性的突出体现。众所周知,法律机制是由各个部门法规范、原则、政策等以及各种法律之间有机运行所构成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其既包含了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各个层次,也包含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程序法等各个方面。因此,法律机制的相互衔接,一方面是法律机制的主体将法律规范实施于社会生活中,使立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活动等相互配合,环环紧扣,形成法律机制内各项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其多层次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结并发挥多种社会功能的过程;另一方面是法律机制在实施于社会生活中尤其是防治腐败时,应当充分考虑采用多种法律手段,积极发挥各个部门法规范的优势作用,着力开展防治腐败的宪法预防、民事法律预防、经济法律预防、行政法律预防、刑法预防、程序预防以及专门的法律预防等。[1]并保证各个部门法相互结合、融为一体,从而构成控制腐败的强大法律体系。
(二)系统工程理论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必须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显而易见,构筑如此完备的法律体系应当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在此,系统工程理论颇值得关注。所谓系统,就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的对象,系统中的要素根据实践的目的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并成为思维的对象。其中所谓人的实践活动包括经济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组织管理活动、科学研究活动、艺术创造活动等等一切实践活动。[2]而系统工程是以系统为对象的工程。更具体地说,它是对系统进行开发、设计、规划、研究、试验、制造、使用和管理的精确化的科学方法。系统工程可以根据处理体系的性质不同,充分应用于各类不同的工程实践之中,各类工程的共同特点是:把定量化的系统思想方法应用于组织管理的工程实践,寻求实践效果最优化的方法和技术。[3]将系统工程理论应用于法学领域就形成了法治系统工程。法治系统工程是将系统工程理论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相交叉的产物,它要求将法治的基础理论、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与法治实践联系成为整体,同时还要成为将各种法治技术、技术科学和基础理论联结为特定整体的纽带,最后形成一个多系统、多层次,既互有区别而又密切联系、相互渗透贯通、相互配合的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该法律体系要如实反映客观的社会关系,并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最佳有效治理为目的,从而推动法律、法治的各种措施科学化、现代化,迅速而有效地运转。[4]以法治系统工程理论为指导,对于建立控制腐败法律机制也是极具启示意义的。因为建立控制腐败法律机制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控制腐败法律机制中宏观的各种制度设计、体制架构与微观的法规、政策构成了它的结构模式,该结构模式应是社会环境的一个子系统,它在本质上是与社会结构模式同构的。因此,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结构模式和过程模式应该是社会工程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属于社会工程的范畴,并且独立构成控制腐败的系统工程。[5]因此,只有夯实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理论基础,充分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和理论并遵循法治系统工程的思路来科学组建一个控制腐败的大系统,才能真正、充分地发挥控制腐败法律机制在控制腐败尤其是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二、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控制腐败的立法机制
在立法上对种种腐败行为予以详尽的规定,严格地设计权力运作的程序与轨道,并合理地规定制裁措施,为控制腐败提供立法上的依据和保障,这是建立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前提和基础。[6]因此,针对腐败现象的发生规律和共性,应当加强控制腐败的相关立法,形成专门的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法律规范体系,这套规范体系可以调动社会的各种反腐败资源,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腐败的控制。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部门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我国《刑法》中将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列为专章,并根据这两类犯罪的贪利性和渎职性等特点,在犯罪主体和法定刑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规定。此外,《刑事诉讼法》也从程序上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追诉力度,加之大量配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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