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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若干问题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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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若干问题的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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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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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定辩护及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应当被指定辩护的主体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可以被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等等。申请人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指定的机构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指定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是审判时而并非犯罪时。关于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实践层面,以上海市为例,根据《2015年上海市法律援助工作数据分析报告》,上海市各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426件,同比增长14.68% 。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一直在发展,并发挥作用。另外,自2010 年起,成都市J区法院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刑事审判机构,是四川省内最早对未成年人刑案设立专门审判机构的基层法院之一。然而从2010年到2013年,未成年人指定辩护的情况好像并没有那么乐观。J 区人民法院在20102012 年办理了385件未成年人刑案,基本上都是在审判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的,没有一件是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指定的。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2013年前五个月受理的29个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开始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有23 件,占全部成年人刑事案件的79.3%;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2 件,占全部案件的6.9%;在审判阶段有4 件,占全部案件的13.8%。可见刑诉法的颁布后,公检法对指定辩护制度律师的参与程度也比以前重视。并且从庭审中指定辩护的辩护意见来看,涉及到案件定性的意见几乎没有,而一般采取无关痛痒的策略,比如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在我们印象中的辩护方应当与公诉方进行争议焦点辩论的情况基本没有,所以在指定辩护中无罪辩护率基本为零,因为法官一般会根据从轻或减轻情节,在不是那么严重的罪名上,予以未成年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成年犯指定辩护制度存有的问题
其实近年以来,国际上和国内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增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都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在指定辩护中,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特殊性,指定辩护人应当与一般刑事辩护区别开来。可是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完善的法律规定虽然是必要的,可是实践才是检验好坏的标准。根据大量司法实践的结果看,存在着大量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案件流于形式,辩护效果甚微的情况。本文提出三点问题,并由此提出解决方法。
(一) 新《刑诉法》缺少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指定辩护的具体流程
自从新的《刑诉法》施行以来,我们对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进行过走访,从中了解到,2013年1月到5月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总指定辩护率为86.2%,而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便介入对被告人是极其有好处的,有时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案件证据,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光彩的手段,而律师熟谙程序便能借此为被告人取保候审,虽然一切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存在的问题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有权利为未成年人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律师,那么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辩护律师就有可能是三个,律师与律师之间该如何协调?侦查阶段参与的律师是否有权利参与到审判阶段呢?机构之间互相依赖、都不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所以新法缺少对三大机构职能的规范,导致在指定辩护制度中职能交叉现象屡有发生。
(二)指定辩护律师因缺乏经验无法有效辩护、因缺少经费辩护积极性不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指定的对象只能是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陕西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和管理机构编制数为478人,实有人数为678人。其中,法律专业423人,占总数的62.4%,具有本科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人员分别为403人和29人,分别占总数的59%和4.3%,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有237人,法律援助注册律师数为139人,可见在援助机构中,律师们的学历高低差也不细微,水平参差不齐,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的现象时有发生。分配到许多律所的指定辩护案件,大律师们躲之不及,而实习律师们则将此类案件作为练手的工具,缺乏责任心和职业敬畏感,经过调查发现,参与到指定辩护案件中的律师职业年限为五年以上的寥寥无几。笔者曾旁听过一件贩卖毒品案件,明显的是,委托辩护人一直在针对争议焦点、证据和案件要点进行辩论,而指定辩护人多数以没有意见、没有辩论意见要发表为理由,一般的未成年犯都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庭审流于形式。另外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相当于无偿,办案经费过于低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案件一件案子是800元,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人来说,连差旅费都不够。而根据江苏省的律师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委托辩护案件至少收费2000元,所以指定辩护人的辩护积极性不高,为节省经费,辩护人只能减少与被告人的见面次数,有些甚至在开庭前才与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第一次交流,庭审中对案件不了解,无法达成有效辩护。这一情况造成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指定辩护律师的不信任,甚至在庭审中拒绝指定辩护人为自己辩护,法官必须为被告人重新指定辩护律师,拖延庭审进程。 (三) 指定辩护人缺乏有效监督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应当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众所周知,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因此对律师的主动监督形同虚设,剩下的就是被动监督即经过他人告知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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