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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提高我国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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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20: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我国古代与近代时期慈善事业的主要发展道路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孔子就提出了当政者应该施行仁政,他明确地主张作为弱势一方的民应该得到君王的体恤,获得政府的各种福利和救济,毫无疑问,这是中国慈善理论的一大基石,唐朝末年便是典型的例子,由于唐朝前期文化交流的繁盛,再加上安史之乱影响,佛教慈善事业开始蓬勃发展,后世有诗南朝四百八十寺是以为证,然而这种发展导致许多农民弃田出家,逃亡为僧。实力日益庞大的佛教慈善组织难免冲击到封建制度下中央集权的统治权威。因而不可避免的,本来由佛寺等民间性质的机构所倡导的慈善组织的管理工作变相地成为政府加强其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工具,更为直接的说,慈善组织成为了当政者思想上的统治工具。在这种模式下,慈善组织的所有花费和开销由政府承当,其主要管理人员也是通过政府专门制定委派而产生的,政府摇身一变,从幕后走到台前,掌握了慈善组织的主要话语权。这种发展模式在后世的沿袭下不断发展并日趋成熟。有资料记载,有宋一代,统治者为了统治需要,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社会救济模式,来适应各个阶层人民的福利需求。虽然其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但依旧不得不承认的是,由政府来掌控慈善事业的命脉已经得到公认,并且日益完善,一直持续到明清时期。清朝末期,鸦片战争爆发,一系列社会变革由此开始,由于处于连年征战、天灾人祸的特殊时期,各个时期的执政当局没有限制的人力物力发展慈善事业,这样一来,到了民国,慈善的主要形式开始了从政府承办转向社会团体举办的质的飞跃。出于救亡图存,抵御外侮的共同目的,慈善事业成为一面团结国人的有力旗帜。不仅在数量上超出了以往的规模,各群体的实力也从国内延伸到了海外,达到了有史以来从未出现的高峰。查阅1948年《中国年鉴》所提供的数据,不难发现,在当时国内所有的4172个救济机构中,由社会团体所设立的竟达到1969个,足足占了47%,比之从前,着实让人惊叹。
  二、近现代以来我国慈善组织所历经的改革道路
  经过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历史性转折,我国慈善事业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了质的飞跃。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独立性与原有计划经济模式的冲突在改革中无法避免且较为明显。为了顺应这种 [本文由WWw.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临]变化,民间组织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了促进政府与市场的沟通交流而从政府手中分流出一部分管理责任,以此化解二者之间直接交流所导致的硬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中间民间机构已经和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公益有了质的不同。其一,这种慈善机构依靠社会大众对底层穷苦大众的深切同情自愿捐助而获得善款,没有强制性和压迫性,公众并不会因为对慈善事业的缺位而承受法律制裁,也不会因为积极作为而获得额外的物质利益,因而更加突出了公益的性质,比起以往的慈善组织,我们能明确感受其较少的工具性。其二,正因为其自愿自发的特点,才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获得更加广泛的认可与支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1998年长江大水灾、2008年南方冰灾以及甘肃舟曲的泥石流等灾害得到国内许多慈善机构的援助,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早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我党就坚定了其立场,积极倡导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其三,随着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慈善团体的融资方式更加多元化。各个参与者并非仅仅停留在捐款捐物的原始阶段,而是通过自己特有的社会地位来扩大慈善的影响力,鼓舞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行列。通过企业、明星、社会高层等的共同协作,慈善事业的羽翼渐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非商业化产业模式。
  三、从法律角度出发制定具体改革措施
  经过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历史性转折,我国慈善事业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有了质的飞跃。市场经济的自主性独立性与原有计划经济模式的冲突是无法避免而且呈现得较为明显的,为了顺应这种变化,民间组织开始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了促进政府与市场的沟通交流而从政府手中分流出一部分管理责任,一次化解两者之间直接交流所导致的硬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中间民间机构已经和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公益有了质的不同。各个参与者并非仅仅停留在捐款捐物的原始阶段,而是通过自己特有的社会地位来扩大慈善的影响力,鼓舞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行列。通过企业、明星、社会高层等的共同协作,慈善事业的羽翼渐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非商业化产业模式。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慈善组织的发展对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因而,从政府、慈善组织本身以及公众等角度出发,通过加强监管,正确引导慈善组织自身不断完善和发展,大力倡导企业和个人参与慈善捐赠等行为,是非常合理而又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首先,从市场准入制度与退出制度受到启发,慈善机构的申请行为和资格审查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这样才能在源头上清除危害慈善事业发展的毒瘤。慈善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政府应严格执行审查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能够真正地发挥其作用。政府对其应当定期审查财务报告和不定期抽查财务经营状况等,并依法严惩造假行为。通过应对慈善组织加以正确地引导或倡导,建立吸引社会捐赠的激励机制。其次,完善慈善立法。现行慈善立法对慈善机构的规制效果是明显不够的,在慈善组织的设立、捐赠行为的规范化方面,需要更加明确具体,更加为公众所熟知的法律法规出现。我国慈善组织的管理主要遵循2004年施行的《基金会179管理条例》和1999年施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律法规中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弊端日渐显现,无法真正为我国的慈善组织和民间慈善团体的发展提供帮助。因此在立法的更新上,需要定期公开机构的相关信息,政府在这一环节中应该积极有为,确保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被明确执行。再次,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财团法人,具有较高的自由意志,应该采取独立经营模式,因此,社会各界应该给予充分尊重,尽量避免干预其中。一旦受到行政力量的牵制,很容易违背初衷,导致机构不能顺利地履行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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