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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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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分析
一、我国公安行政执法对象人权受到侵害的主要表现
  人权保障是行政执法的核心。基于公民人权保障与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密切关系的考虑,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必然会对公民的具体人权造成影响。而现实中公安行政执法对象人权受到侵害的案例也屡见不鲜,其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的过度使用与行政处罚权的过度使用两个层面。
  (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
  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滥用问题,笔者基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已于2013年12月28日正式废除的考虑,现就收容教育制度、继续盘问制度以及没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阐析。
  1.收容教育的滥用: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针对卖淫、嫖娼人员而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具有强制性的教育措施,该措施通过进行法律、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等达到改掉恶习,防止性病蔓延的目的。收容教育的作出通常由县级以上公安局决定,并在地、市级以上公安厅、公安局设立的收容所里执行,为期通常为6个月至2年不等。但由于该条文种使用了诸多模糊用语,诸如可以、可以不等,这就为公安执法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公安执法时缺乏确切的执法标准,由此造成收容教育执行标准混乱,执法随意性强,甚至对于卖淫、 嫖娼情节较轻的人员反而受到了收容教育,这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背,无疑构成了对人身自由的侵犯。此外,根据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对卖淫、嫖娼人员相关规制,又依据同一位阶后法由于前法的基本法理,《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应已因此法的出台而废止。但2014年5月,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收容教育6个月,该案件再次将收容教育制度推向争论的高峰。一方面是该制度的存废止争论,另一方面则是该制度从根本上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收容教育的滥用现象至今未能消除。
  2.继续盘问的滥用:
  继续盘问制度是基于维护社会治安考量而作出的适用于公安机关执法的制度。该制度的适用需要经该公安机关批准,方能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往往由于对其适用条件认知的欠缺亦或对其适用程序的无视而导致该制度滥用现象明显。有的民警往往不问渠道,不问是否属于适用继续盘问的情形,甚至违反法定程序,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而随意延长继续盘问时间,这显然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了侵犯。
  3.没收强制措施的滥用:
  对于没收,其对象为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禁品、以及进行违法行为时行为人使用的工具。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却违反法律规定,将不能归入上述三类物品的财产予以扣押、没收,从而对公民合法财产构成了侵害,这显然与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立法初衷相背。此外,在没收物品的处理程序中存在大量违反没收法定程序的现象,诸如僭越公幵拍卖程序私自将财物截留、挪用、侵占甚至私分,而对于应当退还的先关物品,却跨越告知程序而将其擅自处理等等。显然,这是对执法对象财产权的侵害。
  (二) 行政处罚权的滥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法定程序的规制内予以处罚,诸如行政执法须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通常须出示相关证件等程序规定内活动。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滥施行政处罚的现象相当普遍。诸如程序违法、执法主体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自由裁量权等侵害公民人权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这些行政处罚权的滥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权,需待相关措施予以完善。
  二、我国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受到侵害的原因性分析
  (一) 部分公安机关执法理念较为落后
  我国部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专治思想依然存在,这与历史遗留不无关系,由此而导致我国公安行政执法人员人权保障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显然,这些专政理念已不能和我国法治进程快速推进的环境相适应,转变落后的执法理念已势在必行。
  (二) 相关法律设置不完善
  对于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我国通过相关法律设置作出了规定,但其仍有待完善。主要表现为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标准混乱、程序违法、执法保障机制缺乏等问题。对于执法主体不合法情形,主要表现为当前辅警行使执法权现象,显然,辅警并不具有执法权,其行使执法权是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情形;而执法标准混乱、程序违法主要体现为相关法规缺乏细化规定,导致执法随意性较大,引发执法混乱;执法保障机制缺乏主要体现为对公安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机制以及免责机制,从而影响办案质量的情形。
  (三) 执法监督失位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设有较为完善的监督部门,主要由纪检、督查、法制等部门构成。尽管如此,公安机关却存在监督措施乏力等问题。实践中,公安机关监督部门大多系事后监督,而鲜有对公安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有力的监督与指导。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势必会导致监督失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四)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当前,公安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仍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这与公安机关的人事制度有待完善不无关系。公安执法队伍不乏文化水平低,甚至道德有问题的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关系进入公安系统。 这些人通常法律常识匮乏,且举止粗暴,无法以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从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无疑败坏了公安队伍的声誉。此外,对于其他公安执法人员,在新时期,依然面临着挑战。他们往往对执法工作的困难和问题缺乏深入调研,不能与时俱进地看待问题,也少有探求对策,通常由于日常工作而疏于学习,对现行法律法规知悉甚少,亦或理解有误,从而导致执法不当,对相对人的人权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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