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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合法行政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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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简介:任定坤(1994-),男,汉族,河北邯郸人,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发展一直是我国关注的热点话题。为解决我国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必须制定合理的行政法规约束人民不法行为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基础,我国在处理各类事物都应当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促进国家的长久发展。当今世界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我国为适应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必须加快法律制度保障体系,深化我国的法律制度,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保证我国的各个环节可以有效进行,促进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合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规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我国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之一,对我国行政活动地有效开展具有很大的帮助,合法行政得以优化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行政法的研究具有长期的研究阶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对行政法的发展有着高度的重视,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提供了重要条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中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中进行了宪法修订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些足以显示我国现今社会对行政法的需要的重视,我国在会议中对法律法规的严格化、制度化的战略思想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为我国各项内容的发展带来活力。  我国的行政法的真正发展是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后,我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出现的都是一些封建统治性质的国家,实际并不存在什么民主和法制的观念。建国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开始更加关注法制的建设问题,由此出现了行政法。不过,我国刚刚建国,自身并不具备完善的法制体系,也没事实际的经验,所以只能通过效仿苏联的法制建设,颁布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1957年,我国受到左倾思想的冲击,一些法律法规之间受到人们的反对,行政法因此而止步不前。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的法律制度出现了虚无主义的现象,民主与法治的观念逐渐受到人们的忽视,对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1978年,我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会上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左倾思想做出了彻底的否定,开始建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的任务,由此我国的行政法开始进入一个稳定发展的阶段。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前后分别经历了1986年民法通则和1989年颁布行政诉讼法两个重要的历史性转折点,所以可以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起步发展时期、逐步发展时期和快速发展时期。  1.起步发展时期(1979年-1968年)  这一时期我国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民主法制建设处于一个不稳定的阶段,正是进行拨乱反正的时期,为使我国尽快从历史的挫折中苏醒过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我国开始制定一些与政权组织相关的法律以稳定动荡的社会局势。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时代发展的新宪法,为我国各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这一时期,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两点重要意义:其一是1982年新宪法的颁布;其二是我国国务院所制定的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法正式走向正轨。  不过,这一时期我国行政法的制定依旧没有离开苏联模式,过于注重行政的实体化,却忽视了行政法的相关程序,没有对行政法的相对权力进行系统地维护和处理,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法严重偏离轨道,不利于长久地发展。  2.逐步发展时期(1986年-1989年)  1986年4月,我国召开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并通过了《民法通则》,使我国在处理刑事和民事的问题上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不过,相对于行政法的立法方面就显得比较薄弱,没有得到发展。1987年,我国党的十三大提出对政治体制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战略,进一步实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思想解放,使人们认识到我国行政法的薄弱,必须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1989年4月,我国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我国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也是我国行政立法方面的重大理论成果。  不过,由于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仍然存在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的影子,使用范围较为狭窄,无法承载我国出现的全部行政行为内容。  3.快速发展时期(1989年-现今)  1989年,我国立法机构开始着重研究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立法,我国开始将行政复议处、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方面提高工作日程上来。1996年4月,我国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1999年,我国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并起草了行政许可法,为我国各个程序的相关工作进行相应的起草工作,有利于我国的行政立场进一步趋于成熟。  (二)我国行政法的作用分析  1.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建设  行政法的形成和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具有巨大的帮助,促进我国各项工作可以有序进行,保持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  (1)法律方面:行政法的形成及发展为我国法律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行政法的出现,我国各项法律开始逐渐趋于完善,将我国宪法变得更加具体化、形象化,促进了宪法的实施和发展,为我国宪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2)政治方面:行政法的出现对我国政治格局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行政法缺乏对国家为经济服务层面上的内容,导致其缺陷逐渐显露,权力过于集中,法制问题频繁发生。为解决问题,对行政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和颁布,同时促进了我国法治化的发展,并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障,也就是民主政治,对我国产生了极大的作用。  (3)经济方面: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加以维护,不但对我国的刑法、民法有所要求,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也不例外,通过行政法的发展可以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从而避免市场失控的局势,保证社会稳定,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状况。  2.有利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我国要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彼此权力可以得到有效制衡以及依法行政等等要求,行政法的出现恰恰可以帮助我国补足这些要求,促进我国法治化国家的建设。具体可体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从而使我国在处理国家各个领域问题时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经过我国长期的不懈研究和努力,我国行政法日趋完善,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促进了我国社会稳定发展。  (2)有利于我国权力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彼此之间通过法律权力得到有效的约束和限制,促进我国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同时也预防了我国滥用职权的情况出现影响社会和谐,避免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立法明示、权力制约和程序化原则保证各部门工作可以健康稳定发展,避免了不良情况的发展。  (3)有利于我国依法行政进一步趋于成熟。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依法行政的基础来源于我国的法律规范,完善行政法规有利于我国依法行政得以有效实施,强化我国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国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进一步加快法治化国家建设的发展进程。  二、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我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础和关键,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其他民事活动的重要标志。我国合法行政原则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对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家行政制度上的进一步延伸和体现。属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我国行政权的使用和存在都必须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进行活动,必须符合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不得做出与法律制度相违背的活动。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还需要遵守我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一些自治条例、规章制度等等。合法的概念不仅是指要符合实体法,还需要符合程序法的规范。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的行政职权必须经过法律的授权才能生效;  (二)我国的行政职权必须以法律为依托进行实施;  (三)我国的行政委托、授权活动必须具备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基于法律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评判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具有以下几个标准:  (一)行政主体是否经过法律授权;  (二)行政过程是否以法律为依托,以事实为依据;  (三)行政行为是否经过实践证明,内容存在正确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的法定程序;  (四)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  (五)是否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六)是否存在不认真履行职权或者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七)是否具有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合法行政原则需要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不可脱离我国法律而单独存在。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包含两个下位原则,分别是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上一层的法律规范为下一层的法律规范效力,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可与法律相互抵触。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机关以履行义务为目的实施的一切活动。我国的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产生背离的现象。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出现不存在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时,不得做出损害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机构的权益,不得擅自增加我国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机构的决定。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我国的行政活动必须经过明确的法律授权,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要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包含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两个方面,绝对保留是指关于某个特定事件的设定归于法律,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效果。相对保留是绝对保留的相对面,是指某个特定事件的设定属于法律,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授予其他国家机构实施。  我国合法行政原则在结构上包含现行法律的遵守和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两个方面:其一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其二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行政活动。  [参考文献]  [1]陈泉生.论行政法的演变和发展趋势(续)[Z].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1997(4):56-57.  [2]陈斯喜,刘南平.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Z].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5):43-46.  [3]曹建民,郝铁川.依法治国:时代的呼唤[A].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1-39.  [4]曹建民,郝铁川.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A].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9:80-85.  [5]杨磊.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D].长春理工大学,2013.  [6]苏宏泉.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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