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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探究行政法之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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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探究行政法之合理行政原则
一、合理行政原则概述
  (一)合理行政原则之抬头
  合理行政原则最早出现,是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这一判例法中规定,该国所有的下水道委员会组织在制定排水计划时要合理的行使自己在这一方面的广泛权利。该案的法官科克在判决中写到: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他们的活动应受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与虚伪的科学,而不应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这一判决部分的内容将合理行政原则的实质完整地表达了出来,并且也表明该原则应当以合法性为基础和前提,通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来实现。这一判例之后,合理行政原则在英国的各种判例实践中不断地发展、补充,逐渐运用到调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等各个方面。
  (二)合理行政原则之内涵
  合理行政原则作为一个具有宏观性质的指导原则,在行政主体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过程中的各个階段都能发现它的影子。但是将该原则的含义抽象到具体行政实践的领域,可以从广义和侠义两个层面来理解。
  从广义来说,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基于合理的基础。这一基础包括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不得发挥武断专横的主观主义进行执法活动,而应当按照具体的事实为基础,作出合理且合乎法律要求的判断和举措,强调作出行政行为要符合理性。从狭义来说,主要是针对行政主体在实行行政活动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对个案进行处理时,应当在合理限度内进行裁量。而这一合理限度,就是指作为一个普通人基于正常的实践生活所应有的判断和认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个案的具体情况为分析和判断的基础,并在合理的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从这一层面来看,合理行政原则给行政主体在符合法律和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此处的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合法行政原则中之法律保留的含义相辅相成,即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
  (三)合理行政原则之要求
  合理行政原则,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是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而此处的理性就是指最低限度的理性,也就要求行政决定应当达到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度,且能够符合社会科学公理和普遍的社会公德,不会突破人们对于基本是非对错的评价标准。基于此,合理行政原则就包括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比例原则三个方面的要求。
  1.公平公正对待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共管理职能时要一视同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视,只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行使公权力。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中充斥着不同的人和事,人们基于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难免会对一些事物产生一些有偏差性的定位。人情世故是最容易影响公权力主体公平公正地行使权力的因素,再加上我国自古以来遇事就讲求关系,这一切都导致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受到一定的影响。而公平公正对待这一原则,就旗帜鲜明地要求行政主体要打破这种固有的思维诟病,明确行政主体本身只是帮助国家行使公权力,不可因为其本身个别的原因而使人们对于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消极的认识,进而导致人们对于国家公权力公平公正性的质疑。因此,公平公正对待原则是合理行政原则的应有之意。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执行具体社会职能时,应当仅根据立法授权目的进行行政裁量、做出行政决定,不得考虑其他不相关的因素。在笔者看来,这一原则是对于公平公正原则在法律层面的延伸和补充。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具体要求的是在立法授权目的上的公平对待。就行政处罚来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其所规制的违法行为是具有共性的,而这些提炼出来的共同特征并不会因为行政相对人这一个别主体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规制结果。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对于性质相同的行为应当作出同样的处理方式,而这一切都是由法律授权的目的所决定的。行政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只需考虑立法最初的目的以及想要达到的法律效果即可,并不需要掺杂其它作为社会人所具有的某些私利之心。这也就要求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应当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客观性,才能保证国家公权力地正确行使。
  3.比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行政目标时所采取的手段,应当以必要为限度,在具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下,选择对于行政相对人影响最小的、恰好能够平衡行政效果与相对人权益的适当方式。而不能在可选择的限度内随意裁量,不利于实现行政相对人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公权力的正确行使正是一种保护的方式。即使行政机关对于行政相对人作出负担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平衡,从而发挥良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以保护其它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在此过程中,怎样合理地行使裁量权才能将各方的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此时比例原则的指导性意义应运而生。它所要求的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就揭示出它的本质,只有达到这三种标准才能有实现比例原则的可能。这一原则说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要有严格的法律底线,不能为了达到行政目的就马虎地考虑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能无限度或者不合比例限度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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