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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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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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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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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内容提要…………………………………………………………………………1
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影响因素…………………………………………………1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内容分析……………………………………………3
对我国现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建议……………………………………5
参考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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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影响因素包括:经济犯罪趋势、经济政策、解决经济利益失衡要求、重大个案影响、社会文化、立法者的观念、理论创新、国际条约等。我国目前在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上主要存在问题有:刑事处罚过于苛严、重刑罚手段、轻非刑罚手段,重罪后处罚、罪前预防。建议严密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法网,扩大经济犯罪范围,重视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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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经济犯罪 ; 刑事立法 ; 因素 ;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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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我国刑法学界有大经济犯罪概念说、中经济犯罪概念说和小经济犯罪概念说“三说”之争。(1)本文取小经济犯罪概念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不包括传统性的财产犯罪和图利性的职务犯罪。刑事立法:也有广义说、狭义说之分。(2)本文倾向于狭义说,认为刑事立法是指国家为预防犯罪之目的,根据一定时期犯罪形势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刑事司法的方针、原则、策略与对策的总称。刑事立法还有基本刑事立法和具体刑事立法之别,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属于“针对某一类犯罪的具体刑事立法”。(3)
一、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影响因素
经济政策是应对犯罪问题的政策,作为一种反映性的政策,它的形成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而相关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刑事变化。近来有学者提出了影响刑事立法制定的六大因素:即是社会治安和犯罪态势;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理论创新;民意;国家领导人的意志和国际组织。(4)这一归纳给本人以启发。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属于具体刑事立法,影响因素虽然也在上述六大因素范畴之内,但是可能更为具体直接一些。本文根据国内外经济犯罪的演变和刑事立法的变化,试图提出以下影响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形成和变化的重要因素。
1、经济犯罪趋势。一般来说,在一定时期内,犯罪总量增减、某种犯罪形式变化、某种犯罪异动或者某种犯罪消亡,都会影响刑事立法变化。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犯罪总的形势变化。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侵犯经济活动的计划性和稳定性的犯罪构成对国家经济计划管制政策的严重冲击,所以,当时投机倒把、倒卖计划证之类犯罪是刑事法律关注的重点犯罪。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变,国家实行经济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减弱对经济活动的直接管理,侵犯市场交易真实性和安全性的犯罪呈现急剧增长态势,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知识产权犯罪开始成为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对象。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的转移,实际上反映了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变化与调整。
2、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政策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刑事政策,也就是说,刑事立法一般需要配合国家经济政策,所以,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影响甚至决定一定时期的刑事立法。而经济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刑事立法的变化。资本主义社会对经济犯罪的法律政策调控变化就是一个说明。在19世纪末期以前的资历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为了配合国家“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尽管当时以济活动领域已经开始出现各种诈骗行为,美国刑法仍然选择了不干预政策。(5)20世纪初期开始,资历本主义在经济危机频繁爆发和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情况下,美国开始实行国家干预经济政策,要求国家权力广泛介入经济领域,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以维护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6)可见,美国对经济从不干预到干预的经济政策也影响了美国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从容忍到制裁的转变。
3、解决经济利益失衡需求。所谓经济秩序是调和各方利益达到的一种平衡,平衡不是永远的,而是暂时的,因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其利益的需求往往因时因地发生变化,所以,经济利益需要不断调整,追求新的平衡。这里所说调整,包括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调整,所以,在一定意义上,经济利益平衡需求是调整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重要因由。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是选择干预还是不干预,干预多一点还是少一点,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的博奕。美国法学者在考察美经济犯罪基础上指出:“利益集团冲突导致经济立法。历史上,规定白领犯罪的法律有各种不同的渊源,但是所有这些均可追溯到工业资历本主义增长而导致的冲突混乱。然而,这些冲突和混乱不会自动地产生新的立法,而是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的冲突导致了立法的变化,所以,大多数白领犯罪的立法是由于普遍的大规模运动(偶而也有上层人士的支持)和已经建立的商业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而产生的”。(7)
4、重大个案影响。通过对一些重要刑事立法背景的分析,可以发现重大个案有时起着特殊影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左右刑事立法的调控方向和调控力度。我们一般感觉,重大个案对治安犯罪刑事政策的影响比较明显,其实经济犯罪刑事政策也受重大个案影响。例如,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因为发生邓斌等非法集资大案,我国刑法开始关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类新型经济犯罪,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金融犯罪遂成刑法打击重点。2002年,美国安然、安信达、世界通讯、施公司相继爆发假帐丑闻,涉嫌财务欺诈。美国为此急出台《索克斯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不公规定了严厉制裁财务欺诈犯罪行为的刑事立法,而且规定了严格防范上市公司犯罪的法律措施。重大个案因其特殊的广泛的社会影响,对刑事立法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否定“个案思维”。(8)
5、历史和现实的社会文化基础。“从文化意义上说,刑罚是人造物、人化物、它承载着人的思维模式、价值追求和审美趣旨,即社会文化”(9),刑事立法也是这样,它反映了社会评价犯罪和对待犯罪的文化态度。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一直强调对经济犯罪的重刑处罚。作为一种对经济犯罪社会危害的政策评价,我们认为,这一评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中国古代轻商贱商传统思想残余影响,并不完全科学准确。“贵义轻利”是中国古代核心的价值观念,“重农商”是中国封建主统治的基本国策,(10)这些社会文化都影响到社会对商人、商业活动的评价,所以,当时社会对于正当经营牟利行为且有“重利轻义”之批评,至于不法奸商非法牟利更为社会难容。这一历史文化观念对于我们当今认识评价犯罪不无影响,在一定意义上误导我们高估了经济犯罪的危害,我国刑事立法对于经济如同治安犯罪一样强调严厉打击就是一个证明。另一方面,法家严刑峻法思想也对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产生较大影响。中国重刑主义源远流长,遂使当今中国刑法亦成一部“重典”。死刑罪名较多是重刑的表现。据统计,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规定共有58个可以处死刑的罪名。其中,根据分则第三章的规定,可处死刑的经济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伪造货币、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10个罪名。(11)
6、立法者的观念。美国政治学家R、P、Nathan指出:“政治决策时一般依据五个信息基础,即个人观念、舆论、顾问意见、政策分析和应用社会科学”,(12)可见,在国家政策制定中,决策人的思想观念不可视。我国刑事立法包括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刑事立法思想。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立法原则来原于毛泽东的指示,(13)严厉制裁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出自于邓小平的论断。(14)
7、理论创新。“刑事政策的制定,无论制定者们是否自觉地意识到,都不可能不受某种刑事学说的影响,而且历史事实也表明:近代刑事政策的盟生是与刑罚的目的理论相联系,刑事政策的成熟是与犯罪原因学说相联系”,(15)在人类历史上,从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人道主义与死刑论,到刑事实证学派所主张的社会政策预防犯罪与教育刑论,从“二战”以后由意大利的格拉马第和法国的安尔推行的“新社会防卫论”,到当今“重重轻轻”两极化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构成了影响。当然,,目前影响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不明显,但是作为一种较先进的刑法理论观念,它正通过刑法学界的传递,逐步地、间接地影响立法和司法。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建立与强化具有重要影响。我国建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国际条约推动的结果。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缔结《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公约》、《专利合作公约》等一系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我国开始完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范,对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实行全面保护。我国经济犯罪中的若干重要罪名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最初源于联合国禁毒公约,2001年我国又参加了联合国制止和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这一公约也涉及到洗钱犯罪规定,我国反洗钱的法律规范深受上述国际公约影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规范和防范洗钱犯罪的金融规范。
二、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内容分析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是根据一定时期犯罪趋势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刑事司法的方针、原则、策略与对策的总称。我国没有定期专门发布总的刑事立法惯例,刑事立法往往是针对某一类犯罪或者某一种犯罪的方针和对策,它是散在的、具体的。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亦然。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由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文件所构成,具体包括:刑法中的经济犯罪规定;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文件;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文件,等等。
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基调是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1992年,继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扩大了经济犯罪罪名,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法定刑,从而决定了我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基调。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则具体规定了认定与处罚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界限。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强调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997年《刑法》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罪名及偏重的刑罚。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和1999年刑法修正案又对刑法中的经济犯罪内容作了补充,不仅增加了若干新的经济犯罪罪名,而且加大了有关经济犯罪的处罚力度。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基调没有变。
将不法经济行为犯罪化是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特征。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政策,实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极大地激发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与此同时,经济领域不法行为大量涌现,经济犯罪问题突显。所以,规范经济行为,编织刑事法网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发布了22个决定和补充规定,其中有9个是关于经济犯罪的。这些关于经济犯罪的决定的补充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被1997年《刑法》吸收,成为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基本内容。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经济犯罪立法工作仍在继续,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了骗购外汇、汇等外汇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又对经济犯罪内容作了补充,将操纵价格、编造传播虚假交信息、隐匿销会计凭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行为作为犯罪规定。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是我国当前经济犯罪严峻形势决定的,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强调对经济犯罪的刑事处罚无可厚非。尽管这样,我仍然认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仍然需要多角度审视,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刑罚处罚过于苛严。从经济犯罪规定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经济犯罪一般不作死刑规定,甚至不处终身监禁。刑罚特点是重罚金和轻罚监禁,美国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对于经济犯罪主要适用监禁和罚金,经济犯罪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德国刑法对于伪造金钱这样一种严重经济犯罪,最高刑罚是10年自由刑。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总体而言比较苛严。我国经济犯罪罪名约有90个,其中可以处5年有期徙刑以上的重罪罪名约为75个,比例为83%,死刑罪名10个,比例为11%。(16)可见,从刑罚程度看,我国对经济犯罪的刑事制裁是比较重、比较严的。我国刑事立法意图是明显的,希望通过重刑遏制经济犯罪。其实,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率的高低之间原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反比关系,经济犯罪亦然。
二是重刑手段、轻非刑手段。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以刑法规范为中心,强调对经济犯罪的处罚,特别是对严重经济犯罪的重罚。如果一段时期经济犯罪发案涨高,还会进行集中打击。对于经济犯罪案犯很少实行非刑罚的防范控制措施与手段。这种对刑罚过分依赖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手段的单一。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以刑事处罚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立法并未收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尽管利用刑罚手段同犯罪作斗争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并不是唯一内容,除了刑罚方法,刑事立法还有很多非刑罚的内容,例如保安处分、恩赦制度。就是刑罚制度也在改革,例如行刑社会化,开发式处遇等,但是,我们在刑事立法中推行这些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有效的方法。
三是重罪后处罚、轻罪前预防。我国刑事立法关注罪后重刑处罚,欠罪前防范,多表现为打击经济犯罪的政策宣言和处罚经济犯罪的刑事规范,鲜见防范经济犯罪的经济手段和行政对策。其实经济犯罪刑事政策除了刑事方法外,还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美国2002年出台的《索克斯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就是运用经济和行政的手段规定了大量的防范公司财务犯罪内容。例如,法案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政官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季度与年度)作个人书面认证。如果审计发现财务报表需要重新审核,CEO和 CFO必须返还其12个月内获得的所有基于职务表现的奖励性薪酬以及所有通过出售公司发行的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如果他们明知报告信息不实仍然签字画押,就要承但刑事责任。这样就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和公司高层主管人员的个人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又如,法案还规定了强化外部审计监管,规定创设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具有对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的年检权、不法行为的调查权和处罚权,为了防止同行庇护现象,法案特别规定组成委员会的8名成员,3名必须来自会计以外的行业。(17)这些周全而细致的防范犯罪制度规定,对我国制定防范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三、对我国现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建议
; 刑事立法对经济犯罪的确立和打击是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通过对某种经济行为的打击,以实现稳定经济秩序关系的目的。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经济犯罪也是现代社会所产生的特殊社会问题。刑事立法一味强调打击经济犯罪,则表现为对经济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能反映。“我国刑事责任(包括长期的与短期的)制定,还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犯罪现象本能的反映,而不是对犯罪规律理性认识的结果”。(18)开展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需要科学理性认识经济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理性认识经济犯罪要有宽广视角,不能就犯罪看犯罪,要研究犯罪现象背后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指出:“不应该把犯罪放在极狭的范围内观察,当犯罪率下降到明显低于一般水平时,那不但不是件值得庆贺的事,而且可以肯定,与这种表面的进步抽时出现并密切相关的是某种社会紊乱。比如,引起刑事责任的伤害,历来都是饥荒年代最少”。(19)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与各种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倘若孤立地研究经济犯罪现象,就会直觉地选择打压犯罪的手段,追求消灭犯罪的目的。然而对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表明,“犯罪的发生似乎与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有着较显著的之密切关系。与破案率、警力的多及警察预算、装备的提升较无直接关系。所以,失业率、离婚率、青少年人口比率、社会流动率及国民所得等财经因素,显然是很值得立法者在界定治安政策时参酌的重要指标”。(20)
马克思曾指出:“违法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意志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21)我们理解这里的“经济因素”,应包括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因素。经济犯罪是法定犯,其犯罪性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规定的。例如,低价销售在传统社会中社会危害并不突出,国家经济法律不予干预,可是到了现代社会,低价销售则变成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经济发达国家法律开始视低价倾销为违法行为,甚至作为犯罪行为起诉。再如,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经济管制制度,长途贩运为政策所不容,规定为犯罪行为;市场经济时期推行经济疏通政策,长途贩运为市场所需求,从而转变为正当经济行为。这一特点告诉我们,经济犯罪的消长在一定程度上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决定的。经济政策和法规既可以“制造”经济犯罪,也可以“消灭”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法定”属性告诉我们,在考量刑事立法时,应当密切关注与经济犯罪直接有关的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应当注重刑法与经济法规相衔接。
侵财犯罪侵犯的是财产静态占有关系,经济犯罪侵犯的则是财产动态流转关系。经济犯罪不仅表现形式要比财产犯罪复杂,而且犯罪成因也较财产犯罪复杂得多,除个人责任外,特定的社会背景、一定的经济环境、事件的刺激,他人的影响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之中,体制改革、机制调整、政策变动、法规变化都使社会活动在一段时期内处于一种活跃的变化的非稳定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不清、罪与非罪的是非不明的情况。“由于犯罪原因日趋复杂,致使经济犯罪中的个体责任明显减弱”。(22)经济犯罪成因复杂这一特点提示我们,“因为经济犯罪的实际成因已变得日趋复杂和多元,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刑罚所固有的对于传统刑事犯罪的强威慑力,在这样的状况下,如不改变刑事政策,仍然寄希望于通过单纯加重刑罚或者进行集中打击的方法去遏制经济犯罪,那无疑是一种乌托帮式的幻想”。(23)“刑事政策简约说来就是对待犯罪和关于刑罚的政策。对待犯罪是严还是不严(即刑事责任严格还是不严格,刑事法网严密还是严密),关于刑罚是厉(苛厉)还是不厉。两两搭配,在理论上有四种组合,即四种刑事责任模式:又严又厉;不严不厉;厉而不严;严而不厉。”(24)根据我国经济犯罪以及刑罚规定,不幸的是现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属于厉而不严模式。我们需要选择的是严而不厉刑事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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