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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死刑存废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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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9: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 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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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最古老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早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同时就出现了死刑。在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死刑是统治阶级镇压奴隶和农民的重要手段,死刑执行的方法极端野蛮残酷。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些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思想家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其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曾先后废除了死刑,但至今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仍保留着死刑。关于死刑的存废,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百年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认为,死刑的存废取决于阶级斗争的形势和犯罪的特殊情况, 只要阶级斗争和犯罪现象还存在,就不能轻易放弃适用死刑。我国的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虽然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的主要矛盾,但由于国内和国际因素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现阶段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我们同这些严重犯罪的斗争,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在某种条件下还可能激化。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怙恶不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仍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因此,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死刑的适用一贯采取少杀、慎杀政策,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坚决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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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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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罚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分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庭、部落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未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二)死刑的发展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现状
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
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罪犯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
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中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句话:一是不可不杀;二是不可勿杀;三是防止错杀。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二、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一)死刑性质的探讨
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
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剁、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
(二)死刑的局限性
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行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
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犯罪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判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带有一定的偏向性,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国情的全盘考虑。
(三)死刑的存在价值
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持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有些国家再废除了死刑以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是很高。
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
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
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中最重要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犯罪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对严重犯罪行为很有打击性。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
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而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他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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