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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政策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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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8: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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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实证派犯罪学家菲利(1856-1929)在描述意大利19世纪末的情形时,曾谈到:当贝卡利亚等人的古典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这个国家却存在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面对这种"强烈而又令人惊异的对比",菲利等人一方面对古典学派在反对无知、倡导人道的斗争中所曾经取得的辉煌成绩表示"最诚挚的敬意",另一方面又有感于传统的犯罪学理论阻止不住当代犯罪浪潮的波动,于是开动自己的头脑,去感觉和吸收生活中的震动及其心脏的跳动--闪光的和丑恶的,并由此得出必须满足特定社会需要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01]实证派犯罪学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学派主张的报应刑论、道义责任论不同,认为只从道义上、伦理上对犯罪者进行责难是远远不够的,一个人犯不犯某一罪行,具有多种不同的原因,而不仅仅是畏惧刑罚,因而预防犯罪就不能仅仅依靠刑罚的效力,而应着眼于消除产生犯罪的社会学、人类学和地理学的各种因素。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立足于教育刑,倡导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保安处分一元化等新型的刑事政策思想产生了。
; 无独有偶,另一位与菲利同时期的被称为现代刑事政策创始人的李斯特(1851-1919)也在德国注意到了相似的情形:一方面以自由意志为理论支柱的古典学派在德国相当发达,1870年问世的德意志刑法典也深受其影响,但另一方面德意志帝国的犯罪却以极快的速度和危险的方式在增加,人们不由得对过去被认为是"正确的法律"产生了怀疑,发出了要求改革德国刑事立法的呼声。这其中,李斯特是最为引人注目的一位。他的著名的"马堡计划"包含了一系列深刻的刑事政策思想,如他认为符合目的的和有效的刑法应克服三个重要障碍:从行为刑法转为行为人刑法;从法官的量刑转为不确定判决;确定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0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受到动摇,相对不定期刑、扩大解释、缓刑、假释等制度相继确立,累犯、惯犯、青少年犯等特殊犯罪人分别在刑罚个别化原则下受到特殊的处遇,保安处分以及其他各种"刑外刑"措施得到广泛运用。作为一名著名的刑事政策学家,李斯特的许多名言至今仍流传于世,如"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保护法制要无所顾忌;打击犯罪要严厉无情",等等。
; 经过"二次世界大战"等人类历史上的重大灾难,人们对新派刑事政策思想如何不被希特勒之流恶为利用多了几分警惕。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权运动的普遍高涨和人权思想的深入人心,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一个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那种"只要符合公众利益就可以不择手段"的无节制的刑事政策思潮已经一去不复返。然而,新派为"满足特定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光辉思想已经被深深地嵌入历史,映照人类,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甚至还在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启迪了甚至还在继续启迪着优秀的思想者们的思维。
; 有了这段历史的参照,再对比一下我国现在的情况:一方面,我们从改革开放以后,加快了刑事法制的步伐,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均走在各个部门法的前列,在一部《民法典》千呼万唤尚不得出台的情况下,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已经历经79年的制定和96、97年的全面修订,这其中还伴随着大量的单行刑事立法和补充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也尤为壮观,一次又一次的全国性、季节性、专题性的"严打"斗争不时把国内外舆论引向该领域。但另一方面,这种近乎膨胀、近乎本能反应的立法和司法却并没有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刑事犯罪率不仅居高不下,反而仍在继续攀升;青少年犯罪、重新犯罪不断增加,持续得不到有效遏制;传统犯罪未见减缓,而新型犯罪却层出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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