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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前上级检察机关抓基层建设存在 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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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8: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施行以来,基层检察机关整体发展和建设有了明确的标准,使基层院规范化建设和面貌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在检察机关系统内还没有形成有力高效的领导管理体系,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全面领导管理上,尚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对基层院发展建设影响较大。因此,必须使“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落到实处,并体现在各个层面,才能使《纲要》的要求在基层得到更好的落实。
  [关键词]检察机关 上级领导下级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为了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基础上,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新形势任务要求,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为基层检察院建设指明了方向,上级检察机关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有义不容辞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当前上级检察机关在抓基层建设中是否尽职、尽善尽美呢?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
  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应大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度的同时,做好对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管理欠缺,没有长远计划和措施。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不注重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关键是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然而,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处于协管地位,这种管理模式使上级检察机关管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上级检察机关缺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配合,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同时把工作考核仅限于报表和数据,不进行多方面考核,存在“等”、“靠”思想,出现问题后便怨天忧人,没有形成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做到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纳入重要议程,做好定期考核工作,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均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定期分析基层检察院班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忽视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具体表现在没有培养计划和选拔标准。基层检察院应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好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因为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就是未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检察长。对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养,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班学习,选送党校深造,采用轮岗交流,实行上挂下派,借调到上级检察机关锻炼等方式。同时在后备干部选拔人数上可采用按照基层检察院总人数的百分比进行,并将选拔的后备干部予以公示,让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激励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方面
  首先,干警培训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业务方面”的领导,“业务方面”应该先做好干警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是多方面、多形式的,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的难尽人意。以某区检察院为例,多年来,132名干警除几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其它干警只能通过专科、本科学习和从工作实践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些学习往往是单方面的,法律本科、专科的学习只限于书本,而工作实践的学习又过于单一,理论和实践总是相互脱节,这反映在查办疑难案件时对案件吃不准、办不好,在办案程序上不规范、不合法,而案件的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检察官的素质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基础。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制定一套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培训计划,认认真真地做好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的培训工作,一是制定法定的培训程序,如在检察官晋升等级时必须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才能晋升。二是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组织专题的知识培训,如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组织侦查方法、侦查谋略的培训;公诉部门组织法庭辩论技巧的培训等等。注重培训内容的实战性,抓住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特点,及时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培训,如去年在全国打击“falungong邪教组织”活动中,上级检察机关可以组织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得检察机关能在这项活动中履行检察职能,为国家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在业务指导方面,基层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如何,除了自身的管理以外,还有在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如何,各对口业务部门抓的如何,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领导管理现在仅限于看基层检察院每月的报表,年终听听汇报,而没有深入到基层检察院去,从严格意义上讲谈不上领导和管理,而仅仅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由于没有抓住领导和管理权,这方面的不足在基层检察院的反映是:以自侦部门为例,反贪污贿赂部门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案件,而涉及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破却没有突破。在当今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国企转民营的改革过程中有没有此类犯罪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为何检察机关没有查办此类犯罪呢?我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理论研究和侦查指导,经济犯罪案件是有其时间区域和国家政策区域的特点,提前在理论和侦查方法上做好准备,及时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此类犯罪的专项打击,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树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形象。这样的问题,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中也是存在的,这里不再展开讨论。再如,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应在基层检察院树立理论权威的角色,但现实往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和明确的指示。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基层检察院中的领导地位,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很少下基层调查了解办案情况,对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困难不了解;二是受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有限、罪名有限,以某区检察院为例2003年审查批捕案件669件1185人,审查起诉案件467件 697人,远远高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大量的案件使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提交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均有相当大的难度;三是没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使专业理论知识无人咨询指导,使自身理论水平不高。以上四点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基层检察院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是不能给基层检察院一个满意答复,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一是上级院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二是对疑难案件可采用派员支持公诉的办法;三是成立专家咨询组;四是加强自身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应做学习的表率;五是制定请示汇报及案件答复工作规范。
三、在推进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管理是一门科学,科学的管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基层检察院管理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以基层检察院收到的上级院文件为例,常常是“通知的通知,计划的计划,方案的方案”,上级检察机关仅仅起到一个传话的角色没有根据本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具体解决的方法,制定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特色管理。以法警队建设为例,全国开展的不平衡,管理的模式也不一样,有的省将法警队归口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管理,调配使用;有的归口政治处管理。管理单位不同,产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也就不同。如某区检察院法警队成立于2003年5月份,归口政治处管理,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要推进检警分开的制度,司法警察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如何合理使用警力,派警出警应有的规章制度,如何配合各种业务部门的工作,如何将原来由检察官办的相关业务顺利移交到司法警察手中,这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协助基层检察院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制,同时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
  四、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
  首先,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即实行检察系统垂直领导和地方党委横向领导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基层检察院该引进的人才进不来,该请出的出不去。其根本原因在于,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没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使用权,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影响,同时检察院为了正常开展工作,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人事权利,这反映在基层检察院的人员超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管理体制还造成上级检察机关协助解决基层检察院人事问题能力的软弱,甚至还片面指责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不力,使基层检察院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不被理解,基层检察院在解决人员超编的问题上,没有上级检察机关解决超编问题那样较宽的出路,可以在省、市级企事业或机关中进行选择,基层检察院人员分流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下岗失业,谈不上什么分流,这个问题恰恰是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协助解决的。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往往是片面地甚至机械地处理这一问题,不考虑人员编制定的是否合理,和实际工作的承受能力。
  其次,对基层检察院的干警没有保护机制。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揭示人的五种基本需要时指出,安全的需要是人们寻求保护自己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第一类需要。人们都喜欢安全的、有秩序的、可以预测的环境,要求有稳定的职业,有生活保障等等。而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机关的最底层,工作风险较大,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感,他们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人知名度高,有些人权大位重,有些人甚至是上级党政部门领导,由于对检察人员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有的案子未办完就被“赋闲、轮岗、交流”,有的干警长期不被重用,有的被调出,还可能会影响检察人员职级待遇的落实以及干警家属子女的工作就业等。为了减少风险,有的抱有“宁可不办案,不能丢饭碗”、“遇事留一线,以后好见面”的思想,有的明哲保身,息事宁人,这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培养一批大无畏的检察官的要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第三,上级检察机关在抓基层院建设中缺乏激励机制。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动,使其发挥内在的潜力,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而努力的过程。在基层检察院受到职级的限制,由于长期形成的能上不能下的官职阶梯,单位的职数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造成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中层干部职级较低,与政府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晋升面宽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以某区检察院为例,现在在职的34名中层干部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6人,尚有27名中层干部无级别,有的任中层干部已近十年,而同时参加检察工作位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干警早已解决了职级待遇。另外,在检察官等级任命中也存在相当大的反差,上级检察机关和基层检察院同龄人在检察官的评定及晋升中会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样造成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单一,缺乏吸引力,一是为数众多的人员缺乏自我提升的紧迫感,对有关激励措施反应平淡,相当一部分人员把落实职级待遇看作是梦想,是退休前后的“一搏”。二是一部分人认为,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有不均衡性,在部队当兵,一靶可以打出一个排长来,在行政单位,连续三年优秀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在检察机关评优秀、立二等功仅获一纸证书和少量奖励,激励作用不明显。以樊城检察院为例,近几年来仅一名干警荣获二等功,有的干警侦破了百余万的贪污案,却得不到一点奖励,由此可见激励机制是多么乏力。
  五、在技术装备方面
  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发展仅仅依靠地方行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视是不够的,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一,加上地方经济条件局限,基层检察院在人员装备等各方面大不一样,存在明显的东西差距,南北差距,城乡差距,这与国家法律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基层检察院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一直是依靠地方财政拨一点,上级部门给一点,办案赃款财政返还点,兄弟单位赞助点,虽然入不敷出,但勉勉强强尚能进行维持,办案经费虽不能满足需要,却还有一点。但近两年全国检察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刹住了占用赃款,乱拉赞助,所有支出完全转向依靠地方财政拨款,这样,虽从根本上扭转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象,但也不可否认,结果却使基层检察院原本不充裕的经费更为不足,许多基层检察院所获预算经费除去人头工资费用外,余下的连水电、电话、取暧、汽油等费用都不够,更别提办案经费了。由于经费不足,在自侦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无力到外地取证。其表现为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认为有查办的必要,但又须到外地调查取证,考虑到单位承担不起经费,便不敢展开初查;有的案件则只查部分事实,涉及到外地取证的却申请不到经费,久拖不决以撤案了事;有的发案单位主动提出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经费,但怕犯错误也不敢要;有的案犯在逃,因无钱追捕而以中止侦查结案。二是无力支付审计鉴定费用。为了解决经费困难问题,基层检察院以案养案,以办案返还款补办案经费不足的作法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基层检察院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监控、保密等技术设备缺乏等,这些严重阻碍了对智能化职务犯罪的打击。以某区检察院为例,自1998年以来仅购置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度的同时,做好对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管理欠缺,没有长远计划和措施。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不注重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关键是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然而,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处于协管地位,这种管理模式使上级检察机关管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上级检察机关缺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配合,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同时把工作考核仅限于报表和数据,不进行多方面考核,存在“等”、“靠”思想,出现问题后便怨天忧人,没有形成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做到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纳入重要议程,做好定期考核工作,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均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定期分析基层检察院班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忽视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具体表现在没有培养计划和选拔标准。基层检察院应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好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因为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就是未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检察长。对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养,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班学习,选送党校深造,采用轮岗交流,实行上挂下派,借调到上级检察机关锻炼等方式。同时在后备干部选拔人数上可采用按照基层检察院总人数的百分比进行,并将选拔的后备干部予以公示,让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激励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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