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中国刑事科学 学科结构研究
返回列表
查看:
364
|
回复:
0
2018中国刑事科学 学科结构研究
[复制链接]
3942451
3942451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6 18: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摘要」刑事科学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各门刑事学科的集合,其学科构成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目前我国学界尚未对刑事科学整体学科结构体系问题引起重视,与此相关的是在子学科群的学科范围和若干学科属性方面表现出矛盾和混乱。本文在吸收科学学关于交叉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科学的内外结构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刑事一体化发表了看法,提出设立刑事科学学的构想。
一、刑事科学界说
刑事科学是由一系列刑事学科组成的科学总体。“刑事”一词,在国内,与“民事”相对称,指关联犯罪、刑罚之事;在英语中,“刑事”的对应词汇有“crime”、“penalty”,翻译成中文,则“刑事”与“犯罪”、“不法”、“刑罚”、“惩罚”有关。可见,国内外在“刑事”一词的使用上尽管有所不同,但都与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相关。因而,刑事科学就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科学,它是将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作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刑事学科的集合,包括刑法学、刑法史学、刑诉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等。
以往,与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密切相关的学科总体,用“刑法学”(最广义的)或“刑事法学”来表述。晚近有人提出,应区分刑法学与刑事法学,刑事法学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在地位上并列。
我们认为,将该类学科总体称为“刑法学”,如果从学科演进历史考虑,即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都是逐步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的学科,有一定的正确性;但随着这些学科的逐步独立,而仍将其称为刑法学(即便是最广义的),至少在用语上会产生混乱。“刑事法学”的称谓,在我国无疑是受“法学”学科的影响,但如果从某些具体刑事学科的学科属性考虑,将这些学科均纳入“法学”学科则未必准确,如犯罪学并非纯法学学科。
以“刑事科学”一词来概括与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密切相关的学科总体,不仅能避免上述称谓的缺陷,而且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首先,各门刑事学科在总体上研究对象的同一和研究价值的一致,使得作为总称的“刑事科学”有了存在的可能。各门刑事学科尽管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但其始终是以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整体或其中一部分为研究对象,而其研究价值最终都服务于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共同目的。其次,确立刑事科学术语,有利于明确各门刑事学科的研究范围,避免将非本学科的内容纳入研究范围,从而使该学科的理论范畴日趋科学、理论体系日趋严谨;有利于明确只有作为总体的刑事科学才能完成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任务;有利于树立刑事一体化的观念,充分利用各刑事学科的研究成果对犯罪问题进行系统研究。
二、刑事科学的学科构成演变
刑事科学是由一系列研究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刑事学科构成。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不同,刑事科学的学科构成也不一样。
刑事科学的形成最初渊源于刑法学的分化。我国古代唐朝以前(包括唐朝)的刑法学是无所不包的大刑法学,并未分化。[2]有关刑法的基本理论、刑事政策、诉讼程序、刑事技术、刑罚执行及刑法史等均纳入刑法学研究视野,其研究方向大体包括刑法观念研究、注释研究及历史性研究。[3]那时,刑事科学仅由刑法学一门学科构成。唐朝以后,大刑法学开始分化,出现了专门的刑事技术学科研究成果,其最明显的是以宋朝《洗冤集录》为标志的法医学学科的形成。因此,唐朝以后的古代刑事科学包括刑法学和法医学两门刑事学科。
迨至近代,导源于清末“改制”和大规模修律运动,西法东渐,尤其受日本的影响,我国的刑事学科开始出现枝叶繁茂的景象,无论是大刑法学还是刑事技术学科,都逐渐分化出若干学科。在分化过程中,各学科总体上最初都是从翻译和介绍西方有关学科开始,后期则开始联系中国实际,对各学科的基本理论展开研究。赵琛(1898—1969)在《监狱学》一书中列表指出,刑事科学的研究目的在于预防及镇压犯罪,包括的学科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刑事部分)、监狱法、监狱学、比较刑法学、刑法沿革史、刑法哲学、刑法思想史、刑事人类学、刑事心理学、刑事社会学、刑事统计学、审判心理学、刑事术式学、刑事侦探学、刑事精神医学、裁判化学、法医学、刑事政策等。[2](p1055)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科学是在完全否定旧中国刑事科学的基础上建立的。最初完全移植前苏联的刑事科学,包括学科构成、学科体系、学科的基本范畴及学科分类等方面,后来始有自己特色的刑事科学。就学科构成看,学界较一致地认为,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史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等学科,已经成为刑事科学中的独立学科。随着认识的提高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这些刑事学科已经或正在细化,其途径大体有两种:一是由某一刑事学科内部的不断自我分化而成,如刑法学分化为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等;二是某一刑事学科与其他刑事学科或刑事外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成,如犯罪学与社会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犯罪社会学等。刑事学科的细化,不仅使刑事科学的总体规模越来越大,而且使这些刑事学科本身又具有学科群的特点。
三、我国刑事科学的学科结构现状及评析
(一)我国刑事科学学科结构的现状
首先,学科范围不明。从大刑法学中逐渐分化出的若干刑事学科,随着研究的深入并进一步分化,又带有学科群特点。无论是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还是刑事诉讼法学,都已形成自己的学科群并有进一步细化的趋势。然而这些学科群应当包括哪些学科,学界一直存在争论。无论是刑法学界还是犯罪学或其他刑事学科界,都在尽力描述其宏大的学科体系,从而导致各学科群学科范围的矛盾。这里仅以刑法学为例加以说明。
刑事科学的形成始于刑法学的细化。被细化之后的刑法学应当包括哪些学科,自上世纪80年代初起在学界就一直存在争论,加之近年来“刑事一体化”[4]观念的提出,使学科范围之争尤显复杂。就刑法学的学科范围,学界基本上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加以说明。80年代初,有人提出狭义的刑法学就是刑法解释学,广义的刑法学还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比较刑法学、中国刑法史、中国刑法思想史、外国刑法史、外国刑法思想史,其他为刑法学的邻近学科。[3](p25-285)90年代之后,刑法学学科范围之争沿两个方向进行:其一,随着学科的进一步分化、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独立,学界对广义刑法学的范围有了重新认识;其二,一些学者通过对狭义刑法学的反思,对狭义刑法学的学科范围又提出了若干新观点。对于前者,有人认为,刑法学的研究方向除狭义刑法学外还包括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以及逐步形成的经济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环境刑法学;有人认为,广义刑法学还包括刑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哲学、刑法史学、刑法人学、刑法社会学、刑法数学、刑事判例学、刑事立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和国际刑法学。对于后者,有人主张狭义刑法学有刑法哲学和刑法解释学两个方向[4](p2);有人主张刑法学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是一种中间意义的刑法学;[5](p1) 有人主张在注释刑法学之外再建立概念刑法学与理论刑法学;[6](p216)还有人在反思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狭义刑法学包括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司法刑法学三门学科。[7](p87)由此可见,学界对广义和狭义刑法学的学科范围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共识表现在:其一,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监狱法学)不再属于广义刑法学的子学科;其二,狭义刑法学绝不仅仅是注释刑法学。分歧主要表现在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应否属于刑法学的子学科等。近年来,有学者通过对“刑事一体化”精神内涵的挖掘,主张在狭义和广义刑法学两个层面展开一体化研究,而其所建立的狭义刑法学主要包括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刑事法理学三个基本分支学科,广义刑法学主要包括犯罪学、狭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刑学、刑事政策学五个基本分支学科。[8](p14) [14]这样一来,关于刑法学尤其是广义刑法学的学科范围已达成的基本共识,又被“刑事一体化”下的刑法学学科范围所推翻。
其次,学科属性不清。学科属性解决的是学科归属问题。哪些学科应归属于刑事科学,学界有不同认识。这里以犯罪学为例加以说明。
犯罪学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其学科的发展在总体上表现为逐步走向独立并壮大的过程。对犯罪学的学科归属,从产生之日起就存在重大争论。[9](p13-17)有的认为它是刑事科学的分支学科,有的认为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有的认为是社会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属于社会法学范畴,有的认为是综合性学科。即便在综合性学科下,有的认为是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有的认为是以法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有的认为是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为基础的综合性学科,有的认为是独立的综合性学科。为统一学科归属的认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八次学术研讨会专门将犯罪学的学科归属作为一个议题,与会者提出了三种旗鼓相当的观点,即“综合学科论”、“刑事学科论”、“社会学分支学科论”。[10](p10 )
(二)对刑事科学学科结构现状的评析
从上述关于学科范围和学科属性存在的问题中不难看出,我国刑事科学界尚缺乏整体的学科结构意识。学科范围上表现出“圈地运动”,力图以“广义”模式建构宏大学科体系,将其他学科收归旗下以凸显本门学科的地位,这是很不科学的。首先,由于从不同的立场、角度出发去构建其学科体系,必然造成“广义的”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等在学科结构体系上的矛盾;其次,它容易混淆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从而易使已独立学科逐渐丧失其地位;最后,“广义的”模式是一种平面模式,将不同层次的学科放在同一平面结构内,实质上是没有弄清各学科相互之间的层次关系,即哪些学科属于同一层次,哪些学科属于下一层次。
学科属性之争涉及到学科分类问题。学科分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依据某些原则划分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领域,确定各门学科在整个科学知识体系中的位置,并阐明各学科之间的关系。学科边界越清楚,学科分类就越明确。然而,随着科学的发展,学科与学科交叉渗透的现象越来越多,单独将某门交叉而成的学科纳入交叉前某一学科门类,实际上是未对其学科属性进行全面考虑。我国刑事科学界对若干学科的属性之争,正是这种未全面考虑的体现。在科学学界,本着解决交叉而成的学科在整个科学结构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经过长期讨论,基本上达成共识,即应当承认交叉科学的独立地位。
就我国刑事科学而言,各刑事学科在整体上表现为共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价值,而刑事科学的形成史又揭示出刑事学科不断分化与交叉的规律。因此在学科结构上,既要将所有研究犯罪、刑事责任或刑罚的学科纳入刑事科学范畴,以便正确认识和控制犯罪,又应当承认交叉科学在刑事科学内和刑事科学外的独立地位,以便解决分化与交叉后学科的属性问题。
四、刑事科学的结构
(一)刑事科学的外部结构
刑事科学的外部结构关涉的是刑事科学与其他科学之间的结构关系。由于刑事科学中若干学科是在刑事学科与刑事科学外部(包括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学科之间交叉渗透而成,因而这些学科不仅具有刑事的属性,也具有其他属性,单独将其归入刑事或非刑事范畴都不是正确的做法。作为独立类别的交叉科学地位的确立,有利于解决这些学科的属性问题。
首先,刑事科学与法学的结构关系。法学是研究法的学问。而对于“法”本身至今仍没有一个世界公认的概念,法学发展史中形形色色的法学理论和学说的存在就是最好的例证。在国内,有的将“法”理解为法律,有的则认为将法与法律等量齐观是人为地限制了法学研究,主张法包括客观法、主观法和实在法。[11](p70 )无论将法作狭义或广义的理解,刑事科学和法学都不存在包含关系,而只能是交叉关系。我们可以说普通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包含在法学体系中,但从中分化出的若干学科则并非完全具有法学性质,如犯罪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学、监狱学等。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