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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在刑事1体化中探求刑事政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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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8: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政策法治化,是“整体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各项政治法律制度法治化的必然。日前,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论坛上,刑事政策法治化问题成为焦点话题之一。
  刑事一体化的最初提出始源于刑事政策,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刑事一体化意即如何健全系统的刑事政策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我国最早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学者储槐植教授主张,我国刑法学应当突破单向、片面、孤立和静止的思维模式,确立由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立体思维。在储槐植教授看来,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才能实现最佳社会效益。刑事一体化即包括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这种观点得到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广泛认同,于是开始循着刑事一体化的方向重视考察刑事政策的价值。
  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考察刑事政策法治化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控制和预防犯罪,根据本国的犯罪态势而制定的一系列战略、方针以及具体措施的总和。与成文法相比,刑事政策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刑事政策法治化的问题也就摆在正努力向法治化迈进的国家面前。有与会学者认为,专制社会与法治社会在刑事政策的追求上是截然不同的,在法治社会刑事政策理应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的限制。
  当前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关注刑事法的人道主义因素:既要“治罪”,又要“维权”,并贯穿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始终。为此,有与会学者认为,要对刑事政策进行法治化构建,除需具备理论的、社会现实的、法律的基础以外,其效果能否合理还取决于其公正性和人道性是否兼顾,故刑事政策的法治化还须具备人道主义基础。刑事政策的人道主义随之带来了犯罪控制模式的现代化,在刑事立法政策上:关注刑法结构——犯罪圈与刑罚量的有机结合;在刑事立法时,关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在刑事司法、执法政策上,在不突破罪刑平等的基础上注重刑罚的个别化;从刑事政策高度,打破刑事法各学科的界限,确定刑事一体化的走势,寻求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出路。
  与会学者指出,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刑事政策作为各类具体刑事法的宏观指导、行动指南、融合不同刑事法的对话渠道、协调运作等方面都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但刑事政策的法治化,最终还是要依靠大力倡导、发扬刑事法本身的作用来实现,刑事政策终归是刑事政策。
  用“严而不厉”政策指导刑法结构调整
  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篱,刑事政策是靠刑事法律本身起作用的。有与会学者认为,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的实践刑法形态。而刑事政策的基本载体即是刑法结构和刑法机制。不同的刑事政策思想决定不同的刑法结构(犯罪圈的大小与刑罚量轻重的不同比例搭配和组合),罪刑配置的刑法结构不同,其类型也随之迥异:不严不厉、只严不厉、严而不厉、厉而不严。在当今世界,多数法治水平较高国家的刑法大体上属于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而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本上属于厉而不严类型。严而不厉与厉而不严两种刑法结构价值比较,前者更有利于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既更有利于犯罪控制,也更有利于人权保障。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共事务和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规范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也逐渐完善,突出刑法的预防功能,已是现代刑法的一大新特点。为贯彻“严而不厉”的政策思想,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有与会学者主张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刑事立法模式由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二是犯罪行为形式在作为和不作为之外增加持有性犯罪;三是犯罪原因行为犯罪化;四是严密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网,必要时应当突破传统的个人责任、行为人责任而实行团体责任、行为人群责任以对付组织起来的犯罪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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