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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实务层面都顺应了国际行刑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其概念的演绎,基本理论的研究等都是十分必要的。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所以,不可避免地存在对现有法律框架的突破和对部分条款的变更,只有如此,才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迈向刑罚改革的新领域。
; 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罚 教育
; The community correct new visual field of the penalty performance
; Abstract:The community correct, is an important contents of the penalty reform.The community correct regardless from the theories level to still the actual situation levels all looked after the nations to execute criminal the demand of the development.Therefore, as to it's the concept deduce, the research of the basic theories etc.s are all very necessary.The community corrects to still be placed in the experimental unit stage in the our country, so, exist the breakthrough toward the existing law frame inevitably and to the alteration of parts of items, only such, then can push the community to correct new realm that the work heads into the penalty reform.
; Keywords:The community corrects the penalty education
; 社区矫正,又称社会内处遇、社区处遇或社会基础处遇,是与传统的设施内处遇或监禁式处遇相对的新型罪犯改造模式。它是当今发达国家行罚执行社会化运动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开放化刑罚执行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该制度以其自身特征,独有功能在罪犯重返社会过程中体现了特有的价值。2003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社区矫正制度定义为“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虽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早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社区矫正,但这一制度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是一项全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它标志着我刑罚执行改革的国际化方向。本文意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作些探讨。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问题
; 社区矫正(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在两高两部的《通知》中虽有明确的阐释,但该解释对个别术语(如“回归社会”)的使用欠妥,缺乏法律术语的规范性和逻辑要求。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它是指不将犯罪人收容于设施之内,而是让其在社会上一边过一般生活,一边用指导援助等使其改造自新的措施。”加拿大将社区矫正定义为“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项目,属于法庭的一种监督性制裁,并为法庭判决系统提供另一种选择”。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认为:“社区矫正就是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制度,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的基本特点是立足于社区、依赖于社区,协调社会力量矫正的参与,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离的环境中实现其再社会化。”(就《通知》解释与储槐植教授观点相比,笔者更赞同后者之观点。因为只有被判刑入狱的人才有回归社会的结果,而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首判发生效力之日起并未与社会隔离,自然不存在社会回归的问题。只能说,犯罪分子做出与社会悖离的触犯刑律的行为后,国家将采取刑罚措施将其再社会化。因此,社区矫正的过程,应是使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即改变罪犯“原已习得的悖离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从而改过向善、再适应社会的过程,无论是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还是在社区服刑的罪犯,都存在再社会化的问题。”
; 目前,在许多国家,社区矫正中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已经成为成熟的法律制度写进法典,如美国的《社区矫正法》,适用对象宽泛,适用种类繁多,除缓刑、假释之外,还有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多种。相比之下,我国的刑罚还处于以监禁刑为主阶段,法律只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情况可以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执行。因此,法律在社区矫正方面的规定还有待改革和完善。
;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
;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且发展趋势较快,但从这种情况看,一个致命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法律的应有属性(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缺乏法律依据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行刑理论、司法改革、执行保障和社区支持等方方面面。因此,如何在行刑理论和现实需要方面寻求社区矫正的理论和法律依据,是社区矫正事业的前提和关键。
; 19世纪末,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和刑事政策的日趋理性化,蕴含着人道、民主、效益理念的行刑社会化思想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行刑社会化运动进入了兴盛时期。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进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后促进罪犯顺利再社会化。英国是世界监狱改良运动和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发源地,20世纪初期,社区矫正制度在英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已经确立,各种非监禁刑进入了司法实践领域.这一制度根据社会制度的改变和犯罪情况的变化,逐渐发展成熟,成为目前一项有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刑种多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矫正措施规范、行刑效果理想的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 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在整个社会格局中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是犯罪增加的巨大压力,年立案率和判刑率在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是刑罚资源短缺的压力,因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国家投入的刑罚资源有限,监狱行刑效果也不尽理想。而对这样的两难境地,要进一步加大刑罚资源投入、实行严刑峻罚,既为现有国力所不容许,也不符合人道、文明、科学的现代刑罚原则。因此,刑事理论界大多数人的观点是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两极化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或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所谓“轻轻”,是指对轻微犯罪的制裁更为宽松,尽可能使用刑罚替代措施或非监禁刑,如缓刑、管制、罚金等;所谓“重重”,是指对危害严重的犯罪,如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和公共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等,采取更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在此,对于大量的罪行轻微的不需监禁的犯罪人,要落实“轻轻”的刑事政策,适用社区矫正是一种选择。
; 另外,在刑罚学界,还有一种“刑罚的经济性”理论,也为社区矫正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所谓刑罚的经济性,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力求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社会效益,以不执行,减少执行以及不实际执行刑罚来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寻求刑罚执行的多效益。它的实质就是刑罚执行的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社区矫正就是刑罚的经济性理论的实践性运用。
; 毛泽东指出“我们依靠百分之八九十的人民实行专政,没有百分之九十五到九十六的人民,专政是没有力量的。改造敌人,没有群众也是不行的。”( “光靠监狱解决不了问题,要靠人民群众中多数监视、教育、训练、改造少数坏人。监狱里关很多人不好,主要劳动力坐牢就不能生产了。”(毛泽东不仅指出监狱的局限性,而且具体论及了依靠社区人民群众矫正罪犯的方法。
; 从实践依据上看,社区矫正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行刑方式,不仅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而且能够从司法制度层面促进政治社会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现。从民主法治的目标上看,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就是民主发展和现代法治观念的产物,发展社区矫正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司法体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说明目前执行工作中的多头执法,职责不清、效果不好的状况已经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作为我国刑行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刑罚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追求目标。
; 三、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新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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