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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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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7: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键词] 刑事上诉 审判监督 对策
[摘 要] 近年来,刑事上诉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审判监督出现了空白和盲区,检察机关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形同虚设。本文试对此做一些分析,以期审判监督逐渐走上正规化、专门化、规范化的轨道。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一审判决后,刑事上诉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我院刑事案件为例:据统计,2000年一审刑事上诉案占总数的24%,2006年则为46%。一审改判率由过去的12%上升为43%,与此相对应的是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责却未能很好地开展,且暴露出不少问题:如立法上有缺陷,可操作性差等等。本文试图对我院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的现状与原因进行剖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一审的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书以及提起抗诉等形式来进行监督。此项监督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践中便于操作,因此对一审的刑事审判监督开展的相对比较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抗诉的成功率并不十分乐观,但最起码检察机关还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而对刑事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却形同虚设,出现了监督盲点。
下面以我院2006年所办案件为例作一下分析:  
2006年我院共办结刑事案160件230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有76件,其中直接改判的有25件,裁定发回重审的12件;我院收到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化占总数的三分之二。除抗诉案件外,在上诉案件中,检察院没有一起出庭支持公诉案,对直接改判的上诉案件也未见抗诉。且上级检察院从未收到过一份二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上述数字反映了现行法律对于一审上诉刑事案的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等没有界定,因此造成了监督的盲点和空白,致使上诉案件的审判活动,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而这些恰恰是执法不严和权力可能被滥用的领域,而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检察机关只能"望洋兴叹",监督效力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不可避免遭遇尴尬。
二、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难以开展的原因
结合司法现状和上述有关数据与案例,探究现阶段对刑事上诉案件审判监督不足的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监督的规定简单、不全面、不具体,使得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很难进行;
一是从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看:据统计,我院收到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占总上诉案的76%,以前法院对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就不送达检察院,这几年的情况略好一些,但是仍处于可送可不送状态,而目前对上诉案件审结后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通过原审法院送达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还是由二审法院送达至同级检察院,或者法院可以不送达。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从被告人上诉后的出庭情况看:2006年,中院直接改判的案件共有25件,没有一起开庭审理案件。对于上诉案件,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一般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要求讯问被告人,除非"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但事实上,在启动上诉程序后,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都是书面审理,检察院不派员出庭,难以对法院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察院如收不到裁判文书,又未出席法庭,那么对上诉案件的庭审活动及裁判谈何进行监督呢?
2、提起抗诉的程序繁杂,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使得上诉案件的审判监督难以落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从立法精神看,这种法律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如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常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四年。常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局面审理了此案。二审判决书认定常某有自首情节,从而对其减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据调查了解,认定常某自首的证据材料是辩护人获取的,且未进行质证。该案宣判后,我院通过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了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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