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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从刑罚功能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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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6: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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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刑、量刑及行刑对社会与社会成员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它在刑罚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刑罚功能的论述方法上看,主要有总论法和分论法。
所谓总论法,一般不划分刑罚功能的类别,从总体上把握之。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刑罚功能包括报复感情绥靖机能(功能)、保安机能、赎罪机能及预防机能①;另一种观点认为,刑罚功能包括剥夺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威慑功能、鉴别功能、补偿功能、安抚功能及鼓励功能②。
所谓分论法,即按刑罚对不同对象的功能而分别归类加以论述。分论法的基本观点是:其一,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二,即个别预防功能和一般预防功能,个别预防功能包括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个别鉴别、感化,个别威慑与改造;一般预防功能包括:刑罚对潜在犯罪人的功能,对受害者的作用,对其他守法者的作用。③其二,将刑罚功能一分为三,即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否定功能和改造功能;对社会方面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是抚慰功能。④
笔者认为,分论法中的第二种观点比较客观全面地分析了刑罚的功能。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手段暴力化、智能化,数量不断上升,危害性日益严重,已成为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引起国际社会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处在生长发育阶段,辨认和自控能力差,容易被诱惑走上犯罪道路,有可宽恕的一面;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可改造,有可宽大的一面。下面,结合未成年人特点,我们通过对刑罚功能,主要是改造功能的分析,来探讨一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刑罚的适用。
笔者认为,除改造功能外,刑罚的其他功能并不要求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相对特殊的刑罚。因为无论刑罚如何适用,只要处以刑罚,即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否定,同时对潜在的犯罪人起到威慑、教育功能,鼓励社会成员同犯罪做斗争,抚慰被害人及其亲友。因此,刑罚的否定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鼓励功能和抚慰功能很容易实现。而对未成年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以期真正实现刑罚的改造功能,是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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