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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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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辩证法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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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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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侦查工作中既要穷尽一切可能性,又要及时排除不可能性,在排除了种种可能性后,就只剩下了一种可能性。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一定要做到胸中有数,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在将犯罪嫌疑人可能突击的方向一一堵死后,剩下的道路只有一条了。仓促上阵,对事情发展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就会被动,给犯罪嫌疑人狡猾抵赖的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不断向复杂性、专业性、隐蔽性、智能性发展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这要求侦查人员要及时转变侦查观念,开拓侦查思路,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的哲学方法论体系。它包括两个总特征,即联系和发展的特征,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矛盾)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此外,它还包括一系列范畴,如原因和结果,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偶然与必然,可能性与现实性等。唯物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对于侦查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中,笔者试图把辩证法与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相结合,以期从方法论的高度上理解和把握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处理好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两对重要矛盾。
对立统一规律(矛盾规律)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它要求人们既要看到事物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一面,在对立统一中去认识和把握事物。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们首先要利用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去认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全局的一些问题,如打击犯罪与服务建设,侦查破案与严格执法,提高办案效率与深挖犯罪的关系等等,以便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侦查工作思路。当前要高度重视以下两对矛盾关系:
(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门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对职务犯罪案件实施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组织实施侦查措施和手段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这是职务犯罪侦查是一项专门工作的基本内涵。依靠群众是我国侦查工作的首要方针。这要求我们首先要克服侦查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孤立主义的倾向。其次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实践中相信群众,自觉向群众学习,热情支持人民群众同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再次,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和案件终结后的反馈机制。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既要突出专门机关在侦查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靠群众。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把握好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的辩证关系,要着重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1、证人问题。在职务犯罪中,大量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当前存在大量证人拒证或者作伪证的情况,严重影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行。这些大量的证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如有漠不关心型、利害关系型、抵触型和恻隐型等。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应当束手无策。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上要完善证人制度外,更重要还要靠侦查人员不断探索有效开展群众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实践探索中比较成功的方法有唤醒正义法,消除顾虑法,旁敲侧击法,破灭幻想法,以诚感化法等③。
2、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问题。当前,有两种不正确的做法。一是过分强调专门机关的工作,将纪检监察抛一边。纪检监察部门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深入到各个单位和部门,是侦查机关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当相信纪检监察干部并积极调动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二是过分依赖纪检监察部门,搞“联合办案”。职务犯罪侦查中,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也不能代替专门工作,检察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专门工作要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联合办案”中互通信息,不利于保护举报人和保守侦查工作秘密。在立案后要求纪检部门将犯罪嫌疑人“双规”以争取充足的侦查期限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不但会造成侵犯人权,也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出了问题也责任不清。在侦查实践中,在处理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关系上我们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依靠不依赖,配合不联合,手段不交叉,人员不互用。
(二)大要案与小案的关系
-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矛盾中都存在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两点论),在解决事物的矛盾时要着重解决事物的主要矛盾(重点论)。辩证法既反对平均使用力量的均衡论,也反对单打一的一点论。
重点论告诉我们,主要矛盾影响全局,必须集中力量解决。职务犯罪案件中,大要案影响大,危害严重,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办理大要案。据统计,1993年至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362350件,其中有大案180720件,涉案人员中县处级领导干部15022人;共立案侦查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68309件,其中有重特大案件28120件④,而且当前职务犯罪有向高层级发展的趋势⑤。这说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要矛盾就是查办大要案。检察机关必须始终把打击锋芒指向大要案,必须按照中央的指示以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贪污贿赂案件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突出查办大要案。
两点论告诉我们,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是相互影响的,主要矛盾只能带动而不能代替次要矛盾的解决。相反,次要矛盾反过来还会影响主要矛盾的解决。因此,在工作中我们也不能忽视小案的侦破。如果忽视小案,只顾大案,势必会纵容大案的增多,因为大案多是由小案发展而来的。职务犯罪行为是一种顽固再现,在个体身上逐步升级的行为,具有由一般犯罪行为向严重恶性犯罪行为转化的规律。实践也已经证明,职务犯罪分子往往是由小到大,犯意一步步增强,直到欲罢不能。若忽视小案的侦破,会使大批初犯走向严重犯罪的深渊。而且一人作案得逞,会向四周辐射,影响他人效仿,使发案率上升。
事物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转化。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有些起初是“小案”的案件在经过深入侦查后可能成为一个大案,甚至从一小案引发出数个大案,从一人作案发掘出串案、窝案。这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已经屡见不鲜。也有的在立案后的大案在经过进一步查证后发现部分或全部不能认定为犯罪,这时的大案就转化为小案。
总之,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大案与小案的对立统一关系,要在打击矛头指向大要案的同时兼顾侦破小案。
二、正确认识事物之间的矛盾斗争,增强运用侦查谋略的能力。
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事物中存在相互对立的矛盾双方,矛盾的双方具有斗争性和同一性。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活动是一种高度活力对抗,最重要的一对矛盾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之间的矛盾。这对矛盾的斗争性是指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利益是根本冲突的,是相互对立的,双方存在侦查与反侦查,控制与反控制,讯问与反讯问的激烈斗争。而且,双方的较量最重要的是智能上的较量。侦查主体只有“谋高一筹”才能在取得斗争的主动权和有利条件,并最终突破整个犯罪嫌疑人的防线。因此,侦查主体一定要增强谋略意识。使用侦查谋略已成为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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