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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刑事申诉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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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近日,泸州市院控申处对2000年以来全市控申部门办理的刑事申诉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刑事申诉案件的成因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总体情况是:2000年以来全市控申部门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03件(服刑人员的刑事申诉除外),立案复查94件,其中不服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申诉13件;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的申诉17件;不服不捕的申诉5件;不服扣押款物的申诉19件;不服撤案的申诉5件;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处理决定3件。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32件,其中,维持原决定和不予抗诉的71件;纠正和部分纠正的22件;提出抗诉建议1件(已被采纳)。
  一、全市刑事申诉案件的特点
  1、立案复查的案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三年来,全市立案复查不服检察机关有关决定的申诉共计62件,占立案数的66%.其中不服检察机关扣押财物的申诉案件19件,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案件的31%;不服不立案的17件,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27%;不服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13件,占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21%.这三类案件占复查申诉案件的79%.同时,对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之后,因证据不足撤案,然后检察机关又以微罪作出免予起诉决定的案件申诉占立案数的0.05%.
  2、复查后纠正的案件的比例较高。案件经复查后,依法纠正的案件为23件,占立案数的24%,纠正率较高。其中对不服检察机关扣押财物的申诉案件共计19件,纠正12件,在该类案件的纠正率为63%,占全部纠正案件的55%.
  3、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受理的比例较大,占整个立案数的34%,经复查后不予抗诉的31件,占该类案件的结案数的97%,提出抗诉的仅有1件。
  4、重复申诉偶有发生。2000年-2003年6月,全市共计受理重复申诉6件,占立案数的0.6%.经再次复查后维持原决定的5件,占83%,纠正原决定的1件,占结案数的17%.对79《刑法》颁布以前检察机关处理的案件的申诉也是偶有发生,但维持率高。
  5、受理数与立案数呈正比,立案率高。三年来,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03件,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94件案件进行了立案复查,立案复查率为91%,从办案制度上解决了告状难、申诉难的问题。
  6、刑事申诉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不包括服刑人员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2000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43件,于去年同比下降22%,2001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5件,于上年同比下降42%.2002年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0件,于上年同比下降20%.其中对不服检察机关扣押款物的申诉案件,逐年下降幅度较大。对不服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申诉案件有所上升。
  7、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主体多元化。按照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3条对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三年来,全市所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诉的81件,受害人提出申诉9件,近亲属提出申诉4件。
  二、导致申诉的主要原因
  1、当事人及其经亲属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随着我国法治进程推进,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全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特别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由"暗箱操作"到"阳光工程",使当事人等了解了法律既是打击犯罪的工具,又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因此,当事人及其亲属通过行使申诉权,以求得到法律的保护。
  2、由于终结法律文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与侦查机关办案时扣押或收缴的金额不一致,侦查机关又未及时作出处理,导致申诉人申诉要求退还款物。如申诉人薛某某不服检察机关没收财产一案,1990年-1997年,薛某某在担任泸县城市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审批贷款的职权,收受贷款单位和个人贷款户的钱物计32435元。1997年11月27日,法院判决薛永明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没收赃款32435元。由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于1992年扣押其人民币87201元,法院作出判决后,申诉人多次找检察机关要求退还被多扣押的财物,侦查部门未及时予以处理,致其到处申诉。2000年4月经控申部门复查后决定:由检察机关退还申诉人薛某某13600元。
  3、有的当事人不明真相,被人利用、受人挑唆,导致申诉、缠诉不断。如韩定鱼等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不立案申诉一案。2000年8月19日,龙马谭区金龙乡领导经检查发现,由于暴雨使河水陡涨,对该乡的管渡浮桥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当即决定封闭渡桥。2000年8月20日,该乡副乡长杨某某带领乡干部清晨准时赶到浮桥,将已上浮桥的群众一一劝说下桥,之后,又将桥头跳板拆除。此时,从上游驶来一艘违章载客船只,杨某某忙率领值班人员前去制止。赶场群众乘杨某某等人离开之际,又擅自达上跳板,待杨某某等人处置完违章船只返回渡桥时,由于桥上已集聚了太多的群众,顷刻之间沉没。杨某某见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但因河水湍急,仍有5名群众不幸溺水死亡。事故发生以后,当地党委对杨等干部作出了行政记过等处理。但死者家属认为杨某某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要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认为,杨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玩忽职守的过错,客观上也尽了自己的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立案。而5名死者家属的的代理人武某某利用少数群众对其懂"法律知识"的盲目崇拜,常常从中挑唆、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滋事。直到武某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徒刑后,群众才了解了事实真相,服判息诉。
  4、由于对刑事法律、政策规定的修改、变化不清,以及对有关法律规定的不理解或理解上有失偏颇,导致申诉。如,《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检察机关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涉及的违法所得的处理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处理有所不同。而有些申诉人由于对这些法律政策规定变化不甚了解,认为检察机关的原来作出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从而提起申诉。
  三、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有的办案人员没有严格执法,政治、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具体表现在:在办案中现代司法理念缺乏,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现代执法观念还未得到彻底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意识淡漠;证据意识不强,导致证据不足无法定性。其结果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如申诉人徐某某不服检察机关对其免予起诉申诉一案。1996年6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古蔺县太平砂砖厂出纳员徐某某涉嫌经济犯罪进行调查,认定徐某某在1994年1月至1996年5月期间,利用担任太平砂转厂出纳员之便,将太平水泥厂陈某某等人的买砖及购买电容器、安全阀等的资金29000余元用于私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司资金罪。鉴于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古蔺县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对徐某某作出了免予起诉决定,1997年1月14日将免予起诉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徐某某。2001年3月,申诉人徐某某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其决定,并退还其收缴的44800元及利息。控申部门经复查认为:;徐某某在担任古蔺县太平砂砖厂出纳期间,确实存在虚列支出12147.96元的事实,但是,由于原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没有及时收集财务总帐,而现在又无法收集,导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徐某某的出纳帐与财务总帐,以及与其掌握的现金不符的事实。也没有对徐某某是否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因此,从整个证据看,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徐某某的行为具备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同时,检察机关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检察机关已没有免予起诉权时,才将免予起诉决定送达当事人,程序违法,因此本案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错误。该案经复查后撤销了原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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