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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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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缓刑的适用和效果之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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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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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一项独立的刑种;,;而是一项刑罚执行的制度;,;它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重要表现;,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轻微犯罪者。正确运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有利于犯人家庭生活的稳定,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具备了法定的条件下应当多运用一些缓刑,但是在肯定缓刑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否认它对法律所产生的消极影响,首先它使有数字的刑期成为一种纸上空文;,作出了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判决;,;而得不到执行;,;仅仅成为一种形式;,;使法律关于刑罚的规定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只是存在执行的可能性,它加重了社会丑恶面的扩展;,;模糊了人们的防范意识;,;降低了人们的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因为缓刑的执行;,;使刑事惩罚的震慑力减轻了,因轻微犯罪而获取惩罚的减轻;,;付出代价的低微,而缩小了惩罚、警戒、震慑的影响力和效果,使犯罪的快感大于痛苦,就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防止犯罪的发生,这对减少犯罪起到了相当消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缓刑的使用一定慎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把它适用给合理的犯罪人;.为了更好的使用缓刑,应该准确把握住缓刑的实质。下面笔者就缓刑适用的几个问题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缓刑的适用及执法现状
缓刑执行制度在我国有着完善的立法和规定;,;按理论上讲无论是对缓刑的适用飞执行、考察都应该是比较完善的;,;应该能够发挥出它的社会效果和司法效果;,;但是由于法律总则规定的误差;,;致使缓刑的适用条件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致使缓刑不能正确得以适用;,;由于考察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落实;,;这样就失去了缓刑的意义;,;失去了它在司法上应有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被宣告缓刑的人重新犯罪率在增加;,;这里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缓刑适用范围超出了法律的正常许可范围;,;扩大了适用范围;二是缓刑的执行和考察没有确实保障;使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教育。许许多多的人;因轻微犯罪被适用了缓刑;,;由于考察不能具体有效的得到执行,他们真正能体验到的是缓刑所带来的优越感,这种优越感放纵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使他们忽略了违背它所产生的双重恶劣效果,而轻易去尝试再次犯罪的快感。从全国统计的数据来看;,;因适用缓刑重新犯罪的回头率很高;,;这种现象既不能体现法律惩罚的目的性;,也不能达到法律要求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公民的正常生活,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鉴于这种现象所产生的以上述负面影响,有必要更好地完善缓刑的适用和落实缓刑的执行和考察制度。
二、;过于追求缓刑的原因
在刑罚中;,;缓刑有着其它刑罚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它让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犯罪人除了执行法定的禁止性规定以外享有和其它公民;-样的自由和权利;其次;,;宣告缓刑的人可以重新工作和确定职务;,使他们辛辛苦苦得来的工作环境得以保留;,;享有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享有的待遇;;再其次;,;缓刑可以缓解社会名誉的恶劣影响;,;在中国;,;公民不懂法者十之八九;,;他们不懂得什么是缓刑;,;在他们眼里;,;缓刑只有一个概念;,;那就是出去了;,;没事了;,;这对犯罪人名誉和名声的影响起到了一个表白和恢复的作用;,;使他们依然能够享有别人的尊重;.这就是缓刑赋;于犯罪人的优越感;,;也是缓刑的无穷魅力;,;它有极大的滋性;,;吸引;着众多的犯罪人及其亲属、亲朋去追求它;,;无论是人情还是金钱都用到了极处;,;以求得一个缓刑的效果;,;这是产生过分追求缓刑的根本原因;,;这是来自犯罪人一方的原因;.
此外还有一些来自执法者和执法部门的原因;,;这部分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罚金刑的过分追求
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那就是罚金和没收财产;,;刑法分则在许多条款中规定了并处罚金;,;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而盲目追求罚金刑;,;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依照法律的规定,罚金应上交国库,归国家所有,但在实践中,罚金大比例地返还给了执法部门,这种大比例的返还,无疑有着巨大的诱惑力,无论是对法官本人还是执法单位都百利无一害,但是对于法律来说却有百弊无一利,实践中缓刑的使用既可以提高罚金的数量,也可以促使罚金的尽快兑现,用比较通俗的一句话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你不交钱,就不判你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罚金的实现为前提的,这是法律上的一种交易;,这种交易本身是对法律的一种玷污。罚金大多并是并处的;,;它的适用不应早于主刑;,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以这种金钱罚来换取主刑的轻微;,来换取缓刑;,显然是不合适的。当然这种交换有一定的优点:可以减少执行的环节,避免罚金刑执行不力的缺陷;,可以使罚金一步到位;,从这个角度来讲它减少了许多诉讼环节;,;减轻了诉累。但这种做法不是法制社会的产物;,;这种现象的存在;,;阻碍了法制化、民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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