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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被害人诉权行使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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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被害人诉权行使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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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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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并享有许多诉讼权利,从而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惩治罪犯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在审判实践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某些权利尚未真正行使。笔者试就此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第一,应否给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审判机关在开庭前必须将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害人,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法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虽未直接指明被害人也并未排除被害人,因此,作为当事人之一的被害人当然也享有接受审判机关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权利。由于《解释》规定的不太具体,多数审判机关并没有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
第二,到庭诉讼的被害人的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开庭前应传唤当事人。那么,被害人是否都必须传唤呢?实践中所传唤的被害人多数只是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条件及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的被害人出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对因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而遭受财产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强奸、奸淫幼女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却很少被通知出庭。当然,强奸、奸淫幼女案件中的多数被害人不愿在心灵受到极度创伤的情况下,再与侵害自己的被告人对簿公堂。另外,对于被告人多次流窜作案的,被害人数量很多,且遍布多个省市,通知每一个被害人都到庭,既影响了对被告人的及时惩治,也是对审判机关财力、人力的一种浪费。因此,有关机关有必要对出庭诉讼的被害人范围加以界定。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院2000年12月4日制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在实践中,多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是被害人人身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其它类型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并不很多,因为后者因审判机关未及时通知,被害人很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尤其是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案件,这些单位很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致使国家、集体或被害人个人的财产难以有效地受到保护。
第四,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从而明确了被害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但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利的告知方式及时间却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多数被害人不知道这项权利,从而在诉讼中错过了委托代理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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