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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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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完善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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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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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国家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武器。修订后的刑法为“有法可依”提供了更充分的根据。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则需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认真组织对刑法的重新学习。1979年颁布的刑法虽经十七载的执行已基本深入人心,但依此为基础作出修订的1997年刑法因其变化巨大,仍迫切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普通公民对其重新学习和掌握。执法者重新学习是为了做到“既准确打击犯罪,又避免利用职权、执法犯法”[1].其他单位、普通公民重新学习的目的至少有三个:一是为了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避免因不懂法而致犯罪的情形发生;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三是为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有关部门应加大刑事执法检查的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
法律的权威性。这次刑法的修订前前后后化费十多年的时间,许多立法工作者、司法实际部门的有关人员、学者专家、社会各届人士,均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修订后的刑法就是为了更好地运用,使其发挥惩治犯罪的最佳效益。而刑法是否发挥了这种最佳效益最直接的还是由执法得以体现。因此,执法者自觉执法与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都是不可或缺的。
第三,学者专家的研究重点从立法转向执法应该是近期相当一段时间所要求的。从1979年刑法的颁布施行到1997年刑法的修订出台,我国学术界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研究氛围在新中国刑法发展史上是值得大书特书一笔的,但是因为各种条件的限制,修改后的刑法显然未达到“垂诸文而后世法”的效果,仍有继续研究使之完善的必要。笔者认为,鉴于刑法刚刚修订完毕,用主要力量探讨、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好这部刑法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完善刑事司法的研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更艰巨的任务。
具体来说,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关系:
第一,妥善处理刑事司法与刑事立法的关系
在刑法修订的过程中,人们敢于正视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希冀通过修改刑法加以解决。的确,因为刑事立法本身具有缺憾,导致刑事司法出现问题的现象也是存在的,如“由于刑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含混导致无法可依或者有法难依”[2]理当通过对刑事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是刑事司法中的“漏洞”能否依赖刑事立法来堵塞?能否堵塞得住?这就是人们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司法体制等原因导致有法不依”或“由于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导致有法不依”[3]现象不是通过修改刑法就能解决的。“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千真万确,“真经”需要有虔诚的“僧人”来诵念。
从整体思路上协调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立法和司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去公正地实现刑法的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的精神。为此,应考虑的问题是:
1.刑事司法需体现更新了的刑法观念
刑法是利剑也是天平的观念,不仅贯彻在刑事立法中,更应体现在刑事司法之中。刑法是“刀把子”、是“专政的武器”的观念,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但是这种观念并没有全面、科学地反映出刑法的实际功能。刑法既是惩罚犯罪分子的锐利武器,同时也是保护无辜人们不受刑事追究的“宪章”。在刑事司法中,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犯罪分子对待的做法需着力纠正,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中的主控部门对此尤应注意。
2.刑事司法需科学地体现刑事政策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贯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它不仅贯穿于本次修改后的刑法之中,而且更需要体现在刑事司法之中。对依法构成犯罪坚决依法惩办,罪大恶极者依法予以严厉惩办,对一切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或酌定从轻判处刑罚者必需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处理,而不因非法制因素的干扰而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打折扣。通过刑事司法真正发挥刑事政策的作用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办理一个个具体案件体现出来的。
3.刑事司法需要司法人员素质的快速提高
司法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执法水平。司法人员的素质由多方面构成,在影响执法水平方面主要指法律意识和法理水平。不容否认,近十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提高,通过各种途径在学历水平等方面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但一纸学历证明显然不能本质地反映其法律意识和法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确有一些案件因执法人员的法理水平有限,导致不能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致使错误地查办判处;也有一些司法人员法律意识淡漠,受其他非法制因素干扰,恃权凌法,徇私枉法,铸成冤假错案。当前快速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保证刑法的准确实施是各级司法机关的一项紧迫任务。
第二,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多数国家刑法规定的核心原则。它是刑事法律制度完备和进步的集中体现。修订后刑法第3条规定无疑成为这次修改刑法的最显著成果,在新中国刑法史上其意义应是划时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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