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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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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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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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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澳门的回归,在澳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澳门打击黑社会取得了显著成绩。澳门的反“黑”立法对策为:针对黑社会形成原因,重点预防;针对黑社会犯罪特点,单独立法;对黑社会下游犯罪,突出打击。这些都是值得内地借鉴的。
「关键词」澳门/黑社会/反“黑”立法对策/有组织犯罪/下游犯罪
「正文」
澳门回归几年了,在澳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努力下,澳门打击黑社会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澳门反“黑”依然有各项行动正在开展中,一方面是为进行中的程序收集充分证据;而另一方面是有助起诉一批被司警视为本地黑社会组织指挥层的成员。澳门反“黑”取得的成就,反映了反“黑”对策的成功,本文通过对澳门反“黑”立法对策的分析,试图寻求对内地反“黑”立法对策的借鉴之处。
澳门反“黑”立法对策之一:针对黑社会形成原因,重点预防
黄、赌、毒历来是黑社会滋生的温床,而素有“东方赌城”、“东方蒙特卡罗”之称,与美国的拉斯维加斯和摩洛哥的蒙特卡罗并称世界三大赌城的澳门,恰为黑社会提供了这种特定的生存环境。
随着澳门赌博与赌业的不断发展,黑社会与赌相伴而生并依附于赌业生存、发展的轨迹清晰可辨。在澳门早期黑社会史上,“友乐”与“利庐”的产生均与赌博密切相关。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黄、赌、毒泛滥的同时,澳门土生的黑社会组织也经历了一个大发展的时期,至六七十年代娱乐公司垄断博彩业,产生出丰厚的赌场外围利益,更使澳门黑社会获得了强大的物质资源。六七十年代黑道人物主要以放高利贷的途径介入赌场。八十年代以来,博彩专营公司所采取的经营管理方式为黑社会势力更深地介入赌场创造了条件。自1985年起,娱乐公司转变经营方式,采取分租赌厅的方法经营赌业,即在赌场中开设多个专用于接待赌团和豪客赌厅,转租给他人经营管理。承包赌厅既要有雄厚的财力,又要有强硬的背景,这就给某些实力雄厚的黑社会人物介入赌场提供了机会。
澳门政府明知“赌”是澳门黑社会产生、发展的重要根源,但基于“赌”在澳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取消“赌”业已不可能。现在,博彩业已成为澳门经济的首要支柱。尽管七十年代以来,出口加工业、旅游和房地产业均有很大发展,但远不可与博彩业同日而语。1992年,澳门创造生产总值达40亿美元,其中博彩旅游业的收入占35-38%.目前,博彩税常占政府总税收的40%,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1990年的19.3亿,上升至1995、1996年的50亿左右。赌业还推动了与其相关的旅馆、餐饮等服务业以及交通业的发展,带来了大量的就业岗位。靠赌业为生者占全澳人口的1/8-1/7.“赌”业一方面给澳门经济带来了繁荣,甚至涉及澳门的“国计民生”,同时“赌”业又伴生了黑社会,澳门政府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针对澳门黑社会产生的特定原因,在立法方面采用了一些颇见成效的预防措施:主要体现在《有组织犯罪法》对黑社会犯罪处罚的附加刑规定方面,该法第18条第一部分规定:犯第2条、第3条、第7条、第9条及第10条第一款a、b项所规定的罪行而被判刑者,鉴于事实的严重性以及针对行为人的公民品德,得处:
……
c)禁止从事需具公共凭证或获公共当局许可或批准方得从事的职业或活动,为期2至10年;
g)禁止进入某些场合或地点,为期2至10年;
……
该法第18条第三部分规定:犯第10条所规定的罪行,还得执行下列附加刑:a)暂时封闭场所,最长为期5年;b)永久封闭场所或;c)由法院解散。
显然,该处场所主要指的是“赌场”,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的上述规定对预防黑社会犯罪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澳门反“黑”立法对策之二:针对黑社会犯罪特点,单独立法
以单独立法的形式打击黑社会犯罪是澳门反“黑”的一项重要对策,澳门早在1978年就颁布了反黑斗争的单行刑事法规,即第1/78/M号法律,1997年6月30日,立法会通过了第6/97/M号法律,即《有组织犯罪法》。
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在反“黑”规定方面,有如下特色:
(一)《有组织犯罪法》实质上就是黑社会犯罪法
澳门反黑斗争刑事法律的名称是《有组织犯罪法》,有人认为这个法律规定的内容并非局限于黑社会的犯罪,而是包括黑社会和某些非黑社会的犯罪在内,其内容比黑社会犯罪更为广泛。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立法者之所以采取这个名称,是为了适应国际上加强反有组织犯罪斗争的国际合作的要求。有组织犯罪是国际上统一的名称,它用来泛指包括意大利黑手党、日本暴力团、华人的三合会,加拿大的犯罪辛迪加、哥伦比亚的贩毒集团等等世界各国的形形色色的犯罪组织。使用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并非必然超越澳门黑社会犯罪的规定,增加某些非黑社会的犯罪。而且,事实上,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规定的就是黑社会的定义,第2条规定的是黑社会的罪,该条以下各项都是关于黑社会问题的规定。因此澳门的《有组织犯罪法》就是反黑社会犯罪法。[1](二)“黑社会”定义宽泛
关于黑社会的定义,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所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或协定或其他途径表现出来,特别是从事下列一或多项罪行者,概视为黑社会”。该条列举的罪行共21项,即:杀人及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性;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绑架及国际性贩卖人口;威胁、胁迫及以保护为名而勒索;操纵卖淫、淫媒及作未成年人之淫媒;犯罪性暴利;盗窃、抢掠及损毁财物;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不法经营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联群的不法赌博;与动物竞跑有关的不法行为;供给博彩而得的暴利;违禁武器及弹药、爆炸性或燃烧性物质;选举及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炒卖运输凭证;伪造货币、债权证券、信用卡、身份及旅行证件;行贿;勒索文件;身份及旅行证件的不当扣留;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在许可地点以外的外贸活动;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非法拥有能侦听或干扰医务或保安部队及机构通讯内容的技术工具。
通过该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黑社会需具备三个条件:(1)是一个组织;(2)成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3)成立组织的方法是协议、协定和其他途径。只要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
(三)明确规定了黑社会的罪
关于“黑社会的罪”,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规定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是:“发起和创立黑社会罪”(第一款):“参加或支持黑社会罪”(第二款):“执行黑社会的领导或指挥职务罪”(第三款),共3个罪名。并规定,如果上述3个罪名是公务员实施的,则加重惩罚三分之一。
此外,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4条还规定“自称属于黑社会”的犯罪,即“自称属黑社会与黑社会或其成员有关系,或有理由使他人相信是属黑社会或与黑社会有关系而令他人产生恐惧或不安,或损害他人的自决自由,特别是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容忍某种活动”,虽然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并没有把它列为黑社会的罪,但实际上它是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
(四)明确规定了黑社会实施的罪
至于黑社会实施的罪,即并非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而只是由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数量很多,刑法上规定的许多犯罪,都可以由黑社会组织实施。但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黑社会犯罪,澳门《有组织犯罪法》对某些黑社会可能从事的犯罪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主要有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罪(第3条);不当扣留证件罪(第6条);国际性贩卖人口罪(第7条);操纵卖淫罪(第8条);在公共地方的可处罚行为(第9条);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第10条);联群的不法赌博(第11条);易燃或腐蚀性物质或物料(第12条)
;违反司法保密(第13条)等等作了专门的规定等。
(五)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1.例外地规定了法人犯罪
澳门刑法典的原则是刑事责任个人化,“仅自然人方负刑事责任,但另有规定者除外”(澳门刑法典第10条)。《有组织犯罪法》第14条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是例外之一。它规定:“私法人即使不按规则成立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须对第10条规定和处罚的违法行为负责”。法人负刑事责任的条件是:“当该等行为系由属其创办人或非创办人的成员、有关机关据位人、或领导或主管职位据位人等在从事其职务时,或由其代理人或受托人以其名义及集体利益名义作出活动时所作出者”。具体来说就是:(1)行为人必须是法人的创办人或非创办人的成员、有关机关据位人、或领导或主管职位据位人等(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也可以是法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2)行为必须是上述行为人在从事其职务时实施的;(3)以法人名义和为了法人的集体利益。
2.组织财力的削弱或剥夺
在黑社会组织中,组织与暴力是任何黑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但是,组织与暴力都要以一定的财力为基础并凭借财力来维持。因而黑社会组织的力量又间接取决于其拥有的财力。因此,同黑社会作斗争,除了力求削弱或消灭其组织和暴力外,还必须削弱或剥夺其财力。澳门对法人实施的“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罪”(《有组织犯罪法》第10条)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是为了更有效地从经济上打击黑社会和黑社会犯罪。
3.“不受处罚的行为”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5条关于“不受处罚的行为”的规定很有特色。该条第1款规定:“刑事调查人员或第三人,为著预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将身份或身份资料隐藏,在刑事警察当局监督下从事活动,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成员的身份,并在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的人的要求下,接受、持有、藏有、运输或交出武器、弹药或犯罪工具,庇护其黑社会成员,筹款或提供集会地点等行为,不受处罚。”该条第二、三、四款还对第一款的行为的实施作了规范化的规定。众所周知,派人到黑社会内部卧底,这是警方同黑社会斗争经常采取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是许多国家都没有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往往会产生许多弊端,澳门的做法对于侦破进而惩治黑社会犯罪有一定的作用。
4.附加刑的适用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8条规定,犯第2条(黑社会的罪)、第3条(以保护为名的勒索)、第7条(国际性贩卖人口)、第9条(在公共地方的可处罚行为)、第10条(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所规定的罪行而被判刑者,可视情况处以附加刑——包括中止政治权利、禁止从事公共职务、禁止从事须具有公共凭证或获公共当局许可或批准方得从事的职业或活动、禁止与某些人士接触以及暂时封闭场所、永久封闭场所或由法院解散等共计十五种附加刑,且附加刑得一并执行。
(六)规定了特别的诉讼规则
1.暂缓执行刑罚之排除
对于某些犯罪,澳门《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不得暂缓执行刑罚。该法第17条规定:“属第2条、第3条、第7条、第10条第一款a、b项及第13条第2款所规定的罪,不得暂缓执行科处的徒刑,但出现第5条的前提则除外”。
2.对未成年人执行收容之规定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对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执行收容。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2条规定:“作出第2条、第3条、第7条及第10条第1款a、b项所规定的处罚的任何不法事实的不可归责的未成年者,受适合其年龄及危险性的收容制度管制。”
3.确立更利于检控的证据规则
(1)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2条明确规定,某些事实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而黑社会分子互相使用或被称为某些名或代号,可作为对其充当指挥或领导职责的推定;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得以反证推翻之。
(2)确立特别的证据规则,包括:
a.免于法庭(审判中)作证。
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6条第2款:倘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证人、辅助人、民事当事人或鉴定人因恐怕报复而可能离境,或以任何方式表示能在审判中作供,可由法官在侦查或预审期间先行询问,并制成笔录以供审判中宣读。
b.接纳新证据。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接纳在公众可进入的地方,即使是在保留专用的地方所取得的资证、录像或磁带录音的纪录作为证据。
c.强化警方的取证手段。
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0条,刑事警察机关有权将无能力表明或拒绝表明本身身份的人带至最近之警区强行扣留,在有充分依据及获得有关刑事警察机关最高领导人的许可后,可以把强行扣留的期间由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最长6小时延长至24小时。
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1条还规定,司法当局有权扣押存于银行或其他信用机构甚至在个人保险箱内的、与黑社会罪行有关的财产;为此,金融或同等机构、社团、合伙或商业公司、登记或税务部门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须按法官所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黑社会罪的嫌犯必须据实回答司法当局向其提出有关经济及财政状况、来自职业活动的收益及本身资产的问题,否则按刑法典第312条(违令)或第323条(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处罚。
4.建立和完善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的制度(1)鼓励污点证人提供证据,为此:
a.减免污点证人的刑罚。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5条规定:如行为人阻止该等黑社会存续或对此认真作出努力,又或为避免犯罪的实施而通知当局该等黑社会的存在,尤其指出黑社会其他成员或支持者的身份,并揭露该等黑社会的宗旨、计划或活动者,第2条至第4条所指刑罚得特别减轻或以非剥夺自由的刑罚代替,甚至豁免刑罚。
b.对业已判刑的污点证人设立特殊的再审制度。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8条,对于因触犯任何罪行而确定判处徒刑的有罪判决,当被判罪者明显地采取第5条所指的任何行为时,有罪判决可接受再审,从而减免对污点证人的刑罚。不过这种特殊再审程序只适用于该法律开始生效后6个月期限内申请特殊再审的被判罪者(第41条)。
(2)设立卧底证人制度。
a.卧底证人不受处罚。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刑事调查人员或第三人,为著预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将身份或身份资料隐藏,在刑事警察当局监督下从事活动,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成员的身份,并在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的人的要求下,接受、持有、藏有、运输或交出武器、弹药或犯罪工具,庇护其黑社会成员,筹款或提供集会地点等行为,不受处罚。
b.对卧底证人实施特别保护。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8条规定,法官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泄露作为卧底证人的公务员或第三者身份,司法当局须确保有关公务员或第三者的身份保密。
此外,为保护污点证人及卧底证人,根据第13条,若泄露或发布受保密的污点证人或卧底证人的身份,行为人处2至8年徒刑。且污点证人或卧底证人的身份,即使在案件审结(包括归档)后,亦须维持为期10年的司法保密。而对其他违反司法保密的罪行,通常处1至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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