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主观犯罪结果刍议
返回列表
查看:
353
|
回复:
0
2018主观犯罪结果刍议
[复制链接]
5965428
5965428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6 15: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主观犯罪结果分为实然的结果与应然的结果,两者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犯罪形态,行为主观犯罪结果认识的内容、程度也不同。主观结果对于区别犯罪形态、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主观结果/实然结果/应然结果/一般结果/具体结果
「正;文」
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给某种社会关系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既可以表现为使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也可以是使社会关系遭受实际侵害。而无论是危险状态,这是实际损害,都是客观的危害结果。
主观危害结果则是指以观念形态存在于行为人思维中的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某种损害的认识。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简要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此两条中所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即是主观犯罪结果(以下简称主观结果)。本文主要讨论主观结果的种类与特点、主观结果的内容、行为人对于结果的认识程度以及主观结果对于认定罪与非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以及对于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等问题。
一
对犯罪结果的认识和态度是犯罪人主观罪过的核心内容,也是区别罪与非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重要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行为人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意思与意志的统一。笔者认为,意识与意志相统一的情况只适应于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这两种形态的犯罪都是在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有一定认识的情况下实施的,因此,在故意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结果就是一种实然的主观犯罪结果。而无认识的过失犯罪即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则既无认识也无意志。(注:有人认为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疏忽大意”(参见邱兴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主客观基础》,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4期),这种将无认识的原因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产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相提并论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刑法理论通说将疏忽大意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解释为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是不符合疏忽大意行为人认识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的。[1]因为“罪过与行为同时存在”,罪过仅仅是指行为人行为的当时对于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意识与意志。疏忽大意犯罪行为人正因为行为当时对于此结果没有认识,是“不意误犯”,因此,行为人对于结果就根本谈不上有何意志态度。疏忽大意犯罪行为人的罪过表现为认识能力与实际认识相分离这一特殊的形式,法律主要惩罚的是其应注意而不注意的行为。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既无意识,又无意志,其应负刑事责任的理由是行为人具备预见的义务与能力,这也正是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在不能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却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发生危害结果的。而疏忽大意的犯罪却是在本应预见而且完全可以预见从而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情况下所实施的。在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危害结果不存在于行为人行为当地的思维活动之中,而是在事后即犯罪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后人们根据某种原则如一般标准、主观标准推断出的一种行为人应当预见的结果即应然的主观犯罪结果。由于实然结果与应然结果产生的方式不同,两者也就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实然的主观结果主要特点如下:
1、主观性。主观性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主观结果以观念形态存在于行为人的思维之中。对于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而言,这种结果在行为时即已存在于行为人的意识之中,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一种大致的认识。实然主观危害结果虽然形式是主观,其内容却是客观的。这个客观存在的内容正是正确认定犯罪所需证明的。主观性的另外一层含义是,主观结果是行为人对于自己的危害行为产生某种结果的认识,不是其他人的认识,更不是行为人对于他人危害行为的认识。不能用他人的认识代替行为人的认识。
2、制约性。主观结果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主体中的观念形态,实际结果是犯罪结果在犯罪客体中的物质形态。主观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认识的核心内容,行为人行为的确定,正是基于对结果的认识而采取的。直接故意犯罪人主观结果往往就是行为追求目的,即犯罪的目的。犯罪目的之中必然包含了观念形态的犯罪结果即主观结果。犯罪行为围绕着主观结果而进行,为主观结果的实现而实施。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结果是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不惜放纵的结果;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而言,这种结果则是行为人希望避免的结果。这样,主观结果支配着犯罪行为,从而对于客观结果的发生及其性质、形式、范围具有支配和制约作用。因此可以说,主观结果的大小、范围等情况是衡量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的主要尺度。
3、模糊性。有些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比较明确,其预见的结果也较为明确,如果甲蓄意杀害自己在生意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乙,便雇人将其杀死。甲对于乙可能死亡的结果就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然而大多数直接故意犯罪,尽管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主观结果却可能并非十分明确。如某甲为杀害在电影院看电影的乙某而在电影院扔炸弹,虽然甲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确,但是,甲对于其行为究竟会造成多大程度、多大范围的损害,只有一个大致的认识而不是确切的认识。另外,某种犯罪,行为人可能只知其违法,该犯罪究竟有何犯罪结果即结果具有何种社会危害性,可能也不是十分清楚。如偷越国(边)境罪等法定犯,行为人一般知道这些行为违法,但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究竟体现在什么方面,这种危害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为人难以认识。犯罪结果的性质主要是立法者和法学家的认识,而不是行为人的认识。虽然行为人可能对其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无正确认识,甚至还认为其行为不仅不危害社会,而且还有益于社会,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产生某种为社会所排斥的结果是有认识的,这正是危害结果主观性的体现。间接故意行为人对于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一旦发生,其程度、范围的大小,一般只有大致的认识。过于自信行为人的认识则较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更低。这都反映了实然主观结果模糊性的特点。
4、差异性。实然的主观结果只是一种可能发生的结果而不是现实结果。由于这种主观结果是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一种观念形态,此结果的实现需要借助人的行为以及其它一些主客观条件。这些主客观条件的齐备程度,直接决定着行为人主观结果与实际结果吻合的程度。由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往往难以完全齐备,因此,主观结果与实际结果常呈现出不尽一致的情况,即实然的主观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存在着差异。
虽然主观结果与实际结果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差异,但主观结果在刑法上并非没有意义,它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因为,明知或已经预见较严重的危害结果会发生而实施某种行为与只知较轻微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实施某种行为,法律对其的否定评价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与实然的主观结果不同,疏忽大意行为人的主观结果是一种应然的主观结果。由于这种应然的结果是由事后推断得出,其主观性就不仅体现在形式上,而且还体现在其内容上,表现为一种应该认识而没有认识的结果。尽管应然主观结果的内容也是主观的,但其内容却并不是毫无根据。应然的主观结果是人们根据一定的原则推断出来的。这样,推断原则的科学与否就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推断原则的科学性要求该原则应当基本上反映行为人认识义务、认识能力等实际情况。而这个原则也就成为判断应然犯罪结果是否存在的标准。如果根据这个原则,认为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结果可以预见,则存在应然的主观结果,行为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反之,犯罪结果的发生就是由行为人所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所引起的,行为人不构成犯罪。由于疏忽大意行为人行为时对于结果没有认识,是“不意误犯”,这种事后推断出的应然的主观结果就不具有支配、制约犯罪行为的功能。又由于应然犯罪结果是由事后推断得出,是行为人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具体的危害结果的应该的认识,因此,这种结果一般也相对较为明确,而不是模糊性的认识结果。
二
主观结果应当是故意犯罪不可缺少的认识内容,有的论著甚至还认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就是行为的犯罪结果,[2]这种排斥其他主观认识内容的观点虽然片面,但是从中却可以看出主观结果在犯罪行业人主观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地位。而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并不是单纯的客观存在,它具有一定的社会政治意义,即这种结果是一种危害社会的、应为刑法所抑制、惩罚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这就涉及到行为人主观结果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的问题。
从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法定概念来看,行为人是认识的主体,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结果或者应当认识结果,而且还应当认识到结果的社会政治意义即结果的危害社会性。那么,从法理学的角度考察,社会危害性是否为主观结果必备内容?在刑法学界,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的关系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主要观点有四种:一是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认识是行为人必须具备的认识,而违法性认识则不必须具有。这种观点占通说地位,且与“不知法律不赦”的古老传统一脉相传。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不是行为人必须认识的内容,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违法,即结果是为法所否定的行为人就可以构成犯罪。[3][4]第三种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不能把两者割裂、对立起来,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认识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认识到违法性,反之亦然。[5]第四种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都不是必须认识的认识,但行为人构成犯罪,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必居其一。[6]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定义是存在缺陷的。如前所述,根据刑法的定义,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结果的社会危害性。这种认识是行为人自己的认识而不是其他人对于危害行为的社会政治意义的认识。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本质的高度概括,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者与法学家们对于犯罪行为性质的认识,是立法者和法学家们站在相当的高度,经过利弊的仔细权衡而从宏观上对于行为性质的认识,这种认识往往并不是行为实施者的认识。如大义灭亲的行为历来为人们所称道,如果行为人出于为民除害的动机,将其作恶多端的儿子杀死,很有可能他并不认为该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定义,就无法对于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有刑法上所称的由于具有某种高尚的动机,由于道德的、宗教的或者政治的坚信并且确信自己的行为的正确性而实施犯罪的确信犯,不仅不会认为其行为会危害社会,相反还认为其行为有益于社会。如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必要的主张,对于这种犯罪行为,刑法势必也无法规制。还有些行为如改革开放初期的长途贩运行为等究竟是危害社会还是有益于社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就连立法者与法学家也难以判断,又有何理由要求行为人认识这些行为的社会政治意义?因此,社会危害性必要的主张是不科学的。还有些法定犯,行为人可能只知其违法,但究竟有何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可能也不是十分清楚。如偷越国(边)境罪等法定犯,行为人一般知道这些行为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般就不会为法律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究竟体现在什么方面,这种危害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行为人难以认识。就是说,许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通过知道其违法而推断出来的,这种危害性认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行为人自己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因此,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识违法就认识社会危害性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而且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也不一定就有违法性认识。如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尚未为立法确认为违法或者犯罪时,这种危害性认识就不是违法性认识。至于笼统的违法性认识必要的主张,也不十分严谨。因为违法究竟是指违反刑法还是违反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法规甚至包括其他一些行为规范并不明确。要求行为人认识其行为违反刑法是不切实际的,而当行为人只认识到行为轻微违法或者违规却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则不公正,因为这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应也小。另外,这种笼统的违法性认识必要的观点与社会危害性必要的主张一样只对行为人的认识进行了定性而没有进行定量的分析,也是欠妥当的。如认识到自己衣冠不整有碍观瞻或者随地吐痰不文明也是一种社会危害性认识,但不能说这种认识也可以成为犯罪意识的内容。事实上只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或者严重的违法性认识才能成为犯罪认识。综上分析,笔者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至少对于行为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或者严重违法性两者之一有认识,也就是要认识到结果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或严重违法的性质。
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程度对于行为性质的确定也是十分重要的。这里分别讨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认识程度:
第一,关于故意犯罪的明知程度。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只说明行为人应对结果的发生应明知才构成故意犯罪但并没有说明对结果本身的认识程度。就故意犯罪行为人认识程度的问题刑法学界主要有具体符合、抽象符合、法定符合与罪名符合几种观点。[7]具体符合说认为,实际发生的结果必须与行为人预见的结果完全一致,行为人才构成犯罪故罪。这显然是一种严格的具体结果。抽象符合说则认为,只要预见的结果与实际结果存在抽象的一致,不论明知或者预见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具体差别和罪质轻重,均构成故意犯罪。根据这种观点,行为人主观结果不需与实际结果一致,而且,即使两者不同质,如意图毁坏他人财物却误杀了他人,也不一定阻却杀人罪的故意。这种观点,不要求行为人对于结果有明确的认识,因而是一种最广义的主观结果。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预见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在法定构成要件一致,即使不完全相同,行为人仍构成故意犯罪,这种观点所说的结果,是介于严格的具体结果与广义的主观结果之间的结果。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