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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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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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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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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是规定如何搜集、核实、运用和判断证据的法律准则。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资料判断某种事实真相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程序性准则。为防止刑事证明活动中的主观臆断,保证法官判断的准确性,对于证据的取舍与运用,不能不受某些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即为证据规则。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重新研究,从而建立适应我国刑事诉讼需要的证据规则制度。
一、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一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1]
(一)研究和建立证据规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需要。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一个中心问题”[2].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证据制度发展迟缓。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方面的规定仅有8条,且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根本无法满足司法改革的需要,更难以适应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对立法和司法的要求。因此,刑事证据立法势在必行。
(二)尽快建立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是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迫切要求。
“就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条文稀少,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这与证据制度在诉讼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极不相称。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据力进行规定,较少像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规则、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等,从而不合理性因素较多”[3].
(三)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体系,对保证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在刑事诉讼中,追惩犯罪的客观需要要求国家权力必须积极地收集证据。然而,追惩犯罪并非现代社会的终极目的,国家权力在追惩犯罪过程中同样应当尊重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受到必要的限制。因此,刑事证据制度中,立法关于证据范围、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收集证据的程序等内容的规定,不仅仅体现着公正司法的立法要求,而且还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意蕴,即国家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健全我国证据制度过程中,刑事证据立法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具有更为重要、更为紧迫的实践价值。[4]
(四)确立明确的取证规则,可以有效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更有利于保护人权和其他社会利益。
中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国,按照公约的规定,我国有义务在刑事审判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取证规则的建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制止警察滥用权力非法获得被告人口供等证据,对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具有重大意义。[5]
二、确立刑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刑事证明是否需要有证据规则的限制问题,理论界已讨论已久。人们在回顾人类历史在诉讼证明领域的发展经历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基于普遍认知能力的基本原理,诉讼的证明应当是自由的,这是首先应当遵守的原则;但是为了某种特定的需要,也可以对证明进行一定限度的规制。
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中,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是由陪审团自由进行,但对于证据能力则由法律加以严格规定,以便于诉讼能够遵循一定的规则,使诉争的事实能够有所限制,防止不可靠的材料进入诉讼,威慑和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活动。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虽然赋予法官更大的决定证据的权利,使案件查明到实质真实的程度成为了可能,而不再是法定证据制度中要求的形式的真实。但是,完全的自由心证会导致诉讼进行无规则可循,证据的证明能力不能得到限制,不仅可能会导致与查明实质真实的目的相反,而且为法官擅断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说,刑事诉讼的证明应当是自由的,即审判者有权对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自由判断。[6]但是在放弃法定证明制度后,对自由证明又存在着自由擅断的担心,因此必须作出相应的限制。
三、影响是否确立证据规则的因素
(一)社会整体利益保护与个人权利保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在刑诉法第1条中就开宗明义地予以了规定,就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而忽略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近年来,学术界讨论较为热烈的证据规则等问题,实质上都是涉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哪一个更需要保护的问题。从目前来看,单一注重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已经得到突破,而个人权利越来越受到刑事诉讼的承认和尊重。因此证据规则的确立与否,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们利益保护观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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