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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自首从宽的价值取向及其在量刑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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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5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 ;言
  自首制度在我国萌芽并不断完善发展,时至今日仍显示出极强的生命力。在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每年开展“严打”时,公安司法机关都联合发布公告,敦促犯罪分子在指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为什么自首以后要从宽处罚呢﹖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认为,法律价值存在的基础是与社会需要分不开的,社会需要是分析刑法价值的逻辑起点。笔者试图从价值取向来论证自首从宽的理论依据,并对其在量刑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阐述。
  自首从宽的价值取向
  (一)充分实现刑罚的目的。首先,在自首从宽的感召下,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说明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行为人注意力高度集中,常态心理被压抑,机体内一切能量都被调动起来集中于犯罪的实现;犯罪完毕,便会产生种种复杂的心理,“犯罪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谴责这种行为,接受惩罚,把受罚看成是他罪有应得的结果,并准备赎罪。”[1]因此,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在认识到自首的性质及其后果的基础上的自由意志选择,反应了其主观恶性的减弱,即使是慑于法律的威力,在司法机关通缉、追捕中走投无路而自首,较那些顽固抵抗、拒不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人身危险性也要小得多。其次,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取得的效果。其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伸张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其根本目的则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2]现行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投案自首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或悔改之意的开端,表明其已具备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基础。
  (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刑事司法效益。在人类阶级社会,犯罪现象是不能消除的,它是社会的产物。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是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与较量。诚然,只有在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有效的投入,才能有效控制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刑事司法成本,提高刑法效益便成为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刑法的成本,是指刑法自身成本及其所引起或导致的有关费用的支出或必要的代价的总和。[4]刑法的成本中最为主要的是刑法的实现成本,指刑法自身成本?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以刑法加以明确规定的犯罪量和刑罚量?的运行所引起的并为其服务的必要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刑事立法成本和刑事司法成本。自首制度的运行,从经济成本分析的角度而言,仅指犯罪嫌疑人向公检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使这些案件不侦自破,从而使刑法成本中的刑事司法成本大为降低,即节约因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过程中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司法资源。它使刑法自身成本由潜在的一般的状态转向实际运用从而获取效益的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费用降低,实现了刑法所追求的效益:通过节约司法成本之途径达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最佳社会效益,使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利益获得实际合理的有效保护。
  (三)提高破案率,减少隐案数。安全,作为一种法律价值所追求的内容,更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安全这个价值目标能否实现并取得效益,可以从安全感之社会治安状况的指标中得到反映。安全感是指人民群众?社会公众?对社会安全状况的直接感觉。这种感觉是由社会治安现象,主要是违法犯罪现象的具体特性作用于感官而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5]许多国家把公众安全感作为评价社会治安的指标。[6]它具有可靠性、真实性。一般而言,安全感受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及犯罪因素的影响,但主要是犯罪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发案率、破案率直接与安全感相关。尽管在司法统计资料中没有把每年投案自首的案件单独列出来,但是每年所破案件中有不少是经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从而不侦自破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8月15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之后,全国有36171名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7]综上所述,自首从宽的价值取向正好体现了刑法的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与功利性的统一。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自首从宽不仅是一种未来利益的诱惑,而且只要刑罚能公正、合理运作,那么从宽处理也就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存在,体现出刑法的谦抑和人道,它会极大地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而言,因犯罪嫌疑人在自首从宽的感召下,自动投案,使刑事司法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罪犯得到惩罚,被害人得到安抚,正义得到了伸张;对国家而言,因追诉罪犯需要一定的物质支撑,尤其是侦查、起诉、审判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自首从宽,积极地鼓励了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则节省了刑事成本的支出,且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即达到以最少的人力投入、少量的物力消耗获取较佳的刑罚之社会效益。这表现出自首从宽所追求的功利性,这也正是设定自首从宽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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