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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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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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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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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由于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点,又与合同纠纷、民事诈欺等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极难认定。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合同诈骗中存在的一 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都能成为合同 诈骗罪的对象是毋庸置疑的。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 取得的财产、违禁品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
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是刑法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如《日本刑法》第235条之2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 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第2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盗窃、抢劫罪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侵占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注: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应该说,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不动产犯罪案件极其少见,但从理论上说,骗取不动产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刑法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合同 诈骗罪对象之外,所以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不动产。
无形财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当是 没有疑义的。因为这类财产虽然也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骗取了有 形的知识产权载体,却并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至于 行为人骗取这些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侵犯,完全可以以侵犯知识产权罪来追 究刑事责任。当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而骗取此类知识产权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 的,也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注:赵秉志、于志刚:“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至于专有技术,过去有关司法解释曾一度将之规定为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注:如1992年12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重要技术成果。)应该说,在1979年刑法对知识产权 保护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将专有技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是可以理解的。但即使如此,过去也有论者指出,对于非法占有企业技术成果的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是比较适当的。(注:王作富、韩耀元:“论侵占罪”,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也正因为如此,现行《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按该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 罪论处。因此,专有技术已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的对象。
对于由走私、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所得的财物是否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如有的论者认为,公民个人的财物限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物,即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注:欧阳涛等:《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页;张穹主编:《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大地出版社1 989年版,第331页。)另有论者则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就公民个人对该财物的这种实际占有关系而言,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或财物所有人的同意,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就这种财物本身而言,其背后仍然存在权利关系,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公民个人的财物,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侵犯对象。(注:高铭暄、王作富主编:《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4页。)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更为妥当,当然这并不是出于对财物持有人非法行为的保护,而是因为行为人无权占有该项财物。因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入应当没收归公、非法占有他人非法取 得的财物,实质上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对此国家当然要进行刑事追究。
对于违禁品,我国法律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拥有,也禁止自由流通。但是违禁品作为一种“黑色”商品存在是有经济价值的,法律越禁,其利润就越高。违禁品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我国的司法实践大致持肯定的态度。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关于“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从理论上说,违禁品尽管为法律所禁止非法持有,但是这种禁止并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任意非法取得并加以占有。因为违禁品虽然属于违法物,但其同样仍然存在合法的所有人。利用合同骗取违禁品的行为和利用合同骗取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以合同 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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