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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对如何预防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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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经济违法犯罪情况日趋突出,基层镇、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人数占立案数一半以上。因此,加强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对于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依法治理县、镇、村和保持社会政治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主要是镇、村一些领导、经办人以及财务人员。
  (二)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三)除单独一人作案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主要表现为领导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行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如喻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动检执法组长万绪银伙同该单位出纳唐汉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元,各占有3万元。
  (四)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所原所长游国贤,伙同该所出纳邓肇瑜在负责泸荣路云龙段拆迁补偿费发放时,利用职务之便,合谋采取冒名签字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共同分赃。
  (五)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和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近年来,镇、村干部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发展是一大变化特点,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如年过半白的福集镇农机站站长谢大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收不入帐手段,连续作案十余次,共贪污公款13.6万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贿、受贿风这几年有所滋生。有的镇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乘机向前来办事的群众索贿或受贿,不见礼不办事,或者搪塞推诿,久拖不办。如潮河镇渔新村原支部书记邱桂芳,伙同村文书王光树,利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超生农户办户口,先后收受村民刘某等人超生户现金2.3万元,共同分赃。邱、王两人均被判缓刑。
  (七)镇、村干部的经济违法犯罪诱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乱收费,群众深恶痛绝。因此造成举报、上访或在缴纳农税等方面给政府制造难题,施加压力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如云龙镇河坎村原主任殷世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税款1.7万元,用于吃喝、赌博、耍小姐,致该村农民拒交农税款,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殷被判刑后,该村村民如数补交了农税。
  二、诱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工作常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二)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些领导干部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逐步形成了极端的利已主义人生观。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人思想滑坡,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竟而不择手段弄权捞钱。
  (三)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说来,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是比较严格正规的,但是某些职能部门(如计生、水利、建管、教办等)管理的资金,收支却往往出现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正规或有章不循的情况,在这些部门往往存在小金库,给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而村级的财务管理就更为混乱,帐目不全,帐务不清,乱摆帐的情况很普遍,白条入帐比比皆是。有的村干部直接参与财务管理,集出纳、审批人于一身,有的甚至近年来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立案查处的12名村干部中,就有3人兼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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