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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程序正义研究——使我国监狱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科学学科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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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监狱法学的研究应当结束过去那种政治工具性、服务性倾向,转向自身现实性、客观性、规范性研究。刑罚执行作为一种主要执行刑法判决的程序运用的过程,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把我国监狱法学建设成为一门规范意义的法学学科的必经之路。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自由刑执行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步入依法治监的阶段,同时宣告以监狱法学命名的一门正式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的诞生。几年来,监狱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全国上下成立了一系列监狱法研究机构及部门,这一切大大加快了监狱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的专业化进程。但几十年来旧的思想观念还束缚着我们的手脚,旧的研究方法还禁固着我们的灵魂。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特别是它作为一门规范意义的科学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构造与研究视角问题仍无实质性突破。现在的监狱法学仍存在明显缺陷:它既不象实体法那样内容翔实、中心突出、界限分明;又不象程序法那样逻辑缜密、精确适度、繁而有序。却兼具实体法对社会功利目的服务的工具性和程序法以实现实体法目标为己任的辅助性,忽视乃至否定自己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甚至不惜以牺牲与破坏自身道德性为代价去追求外在目标和实体价值,结果既没有实现实体正义,又没有建立起正当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丧失了学术的内在品格,难以提供一个学科所应当具有的立足法学之林的本身价值,使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一种科学研究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它们作为过程和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和规范性,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的有用性。这是我们的监狱法研究至今徘徊不前,拿不到真正入场券的症结所在。
  一、对我国自由刑执行及监狱法研究的几个视角的审视
  第一,有人把我国解放初期改造晚清王朝官宦、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伟大功绩归结于党的劳动改造方针的英明伟大,把此后由于社会变迁而出现的改造质量滑坡乃至建国来从未有过的低谷称之为对执行这一方针的忽视或扭曲,似乎它是永恒不变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认为,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确实是我国的成功创举,有着它的存在价值和合理性,但把它夸大到不适当的高度和唯一的地步也不够客观和全面。我国五、六十年代改造成绩的辉煌是由当时的特殊背景决定的,或许是某些因素聚集在一起爆发出的瞬间闪光,未必与事物的发展规律产生必然联系,也不是自由刑执行中涉及的本质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服刑人员能否改造、改造的效果如何不取决于某一项甚至某几项改造手段的神奇作用,而在于这些改造手段的运行状况;它们各自的价值品质及它们相互结合配比的状况营造了怎样一种整体价值氛围;这种价值氛围是否与社会主义对监狱的要求相吻合;取决于服刑人员对这种环境氛围的接受度、认同度、参与度与努力程度。也就是说,改造效果不决定于改造者是谁,他出于怎样的改造意愿,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何种人,采取何种方式制定何种方针政策去改;而是取决于被改造者对监区文化环境的心理感受及其程度,因此应在争取被改造者的改造愿望和努力程度上下功夫。应当深入研究组织、运用改造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监狱资源的学问,最大发挥监狱正面效应的艺术性。怎样设定改造手段体系,给予每种改造方式以科学定位和优化组合,创造怎样的环境氛围和价值效应。这是不能脱离对执行过程和程序环节的深入分析、系统研究的。离开对监狱运行手段、方式、载体的检讨,对自身结构和道德性的研究,对价值品质的培养和建设,必然导致唯书、唯上、唯外不唯实、不唯内的唯心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盲目实践。这是监狱单纯执行社会政治功能,把自身作为驯服工具的结果。
  第二,监狱的自然机能是与其社会功能相并而生、共存共长的另一方面。当代监狱自由刑执行的性质决定它对服刑人员造成自然机能负效应的不可避免性。这似乎是任何监狱永远走不出的误区,是附着在监狱机体上的衍生物。“单纯囚禁是剥夺自由刑的原始形态,因而也就有了以监房为主要设施的囚笼式的‘看守——人身保管’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实质上视人如动物。”〔1〕监狱惩罚方式组织运行不当对身在其中的服刑人的心理感受会产生深远影响,环境状况的哪怕些许微妙变化都会使人即时产生巨大的感受效应。这是人的神经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其表征往往是由于剥夺、惩罚、约束的长期性、过度性异致矫枉过正,正常思维活动方式和规律被打破,人格尊严与平等感的丧失,活力与激情的窒息,热情与自信的消失,恐惧畏缩心理,神经系统的麻痹性,服从与受支配的习惯性、自然性和无意识状态,一种消极、被动、僵死化人格。在抑制犯罪的同时也制造了机械人、植物人或疯狂性人格,如何减少、避免监狱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对监狱人格的影响是检验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和监狱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是衡量监狱学科学性程序的关键参数。
  第三,本人曾通过对监狱史和监狱文化环境氛围的研究(社会学意义上的“大文化”,而非指监狱文化活动等文化现象),对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监狱进行比较和鉴别,来发现监狱内在品质的某种规定性。我们发现,虽然不同社会的监狱自由刑执行的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性,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剥削阶级监狱自然机能只有负效应,而我们的监狱的自然机能有可能营造出正效应。
  资本主义监狱功能基本上是单纯隔离、消极关押、体罚性劳动,以及约束和监视。给予的教育是通过宗教教义进行倡导和灌输,期望制造一个理想中的海市蜃楼,但这是永远不能实现的幻想。制造剥削的社会不可能塑造正义观念的服刑人员。正如现代著名犯罪学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所说,“资本主义监狱具有七大弊端,其中之一是,改造应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予犯罪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2〕我们的监狱由于其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性,在规范意义上讲,应当具有以前社会时代所未曾有过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或至少达到它们所未曾达到的高度。“行刑过程是一个特殊的做人的工作的过程,保全人犯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属性,充分提供他们以再社会化的条件和机会,这是极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格意义的。一位美国人士在参观中国监狱后说,由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对犯人的管理也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你们是靠干部管理罪犯,美国是靠电视控制,是消极的惩罚。”〔3〕我们认为,赋予服刑人构造人格的素材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强制压迫和灌输,而在于从他自身产生需要和寻觅吸收。如果我们仅仅以社会功利目标为追求对象,仅仅给服刑人员进行“理想化”的正义思想教育,而忽略现实处遇的品质建设,不从手段、方式、程序、过程等环节的正义性上下功夫做学问,就不可能从现实实践中营造用以打动服刑人的正义性素材,最终丧失本可能产生的社会主义监狱机能的正效应——提供服刑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放松监狱自身品质的建设,不在各个环节上精耕细作,找准程序正义间的内在关系,就会丧失我们的监狱的优势和特色,把本来能够提供给服刑人素材的正义性、真实性演变成脱离实际的虚幻的梦想。正义从过程产生,以现实真实性诠释,任何舍本求末、卖身求荣的做法都是有害无益的。
  第四,我国传统监狱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学科实际(虽然盲目地注重工作实践),“服务意识、工具意识”占明显地位。在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时,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是辩证的统一。刑罚目的指国家确定并执行的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它贯穿于国家刑事活动的全部过程。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指中国式自由刑执行制度,——它是实现中国刑罚目的的重要工具和保障。”〔4〕中国劳改工作的特色“源于中国国情;阶级意志的定向和定位;随着国情的进化而进化;基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适应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着眼于事物的内部联系,及时调整新的工作对策和方法……劳改机关在专政的对象方面由过去对敌对的犯罪分子转到‘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犯罪分子上来;由过去的对敌对阶级的专政转到对现在的由一般群众蜕变出去的极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专政上来。”〔5〕该学术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对我国监管工作特色是这样描述的:①从理论上,以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为指导(唯上);②在本质上,同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把‘改造人’作为根本目的(唯功利);③在整体功能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唯社会);④从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上,重视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运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力量(唯改造者);⑤从主体素质上,十分重视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唯改造者。将服刑人员排除于主体之外,作为客体)……〔6〕。
  上述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在于,它们都没有注重对我国监狱自由刑执行的现象和规律这一学术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无论从局部到全局、从低层到高层都缺乏对内在品质的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将执行刑罚的手段和目标、程序与结果用了不适当的分离,并将后者置于优先地位,前者置于从属地位或虚无地位。认为只要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结果,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甚至可以不要程序,或者以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不人道的方法和过程实现“正义”。
  二、程序正义原理及其对科学建设的意义〔7〕
  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而言的。它强调以过程为中心,从过程中追求正义,强调过程本身的建设,程序有着其固有的标准,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从结果上实现公平。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结合体,前者是手段和载体,后者是通过手段过程要求和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共有三种不同的程序价值模式。一种是绝对工具主义程序模式,又称为结果本位主义程序,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才富有意义。一种是相对主义程序模式,它基本坚持上述观点,但要求对法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一些非工具性目标的艰制,允许在追求工具性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第三种是程序本位主义为主兼顾服务价值的相对程序本位理论,即程序价值的完全非工具主义论。它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的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只要严格按照发展的程序办事,就能够得到公正、良好的结果。它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为人们评价和建构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程序参与者参加到过程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不是活动的客体。无论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法律执行的程序都应保证服刑人获得公正的处遇。这样就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确认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非工具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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