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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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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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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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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应加强其刑法保护力度,从而切实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从物权上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缺陷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刑法保护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活利益的全部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是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有体物的财产权利,[1]和债权一起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2]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它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它物权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从这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新宪法修正后,要想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加强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无疑对整个私有财产的全面、充分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整个财产权的保护面前竖立起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理由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而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孟子》曰: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所说的“恒产”是指稳定的私有财产,假如没有稳定的私产,一般人就会心神动摇,社会就不会稳定。可如果有私产却得不到国家法律充分地予以保护,社会也不会稳定。作为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刑法为社会的稳定、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责无旁贷。所以,在当前私有财产还得不到充分保护的情形下,修改完善刑法,加强对其刑法保护乃当务之急。
二、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状况
犯罪是侵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保护[3].从我国历代的立法来看,都注重于用刑法来维护社会的统治。由于古代民法极不发达,而且对侵犯财产的形态也比较单一,在立法者和人民大众的眼里,财产权就等同于所有权。古代统治阶级通过刑法来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也就是对其所有权的保护,来维护其阶级统治,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就有了相关的规定,我国从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开始进入阶级社会,当时的《夏书》说:“昏墨贼条,皋陶之刑也。”这里的“昏”指“恶而掠美为昏”可见夏代已有强盗罪的规定。[4]到了西周,奴录制社会的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为重视。《品刑》和《尚书·大传》都对侵犯财产罪有相关规定。
春秋战国时期,李悝认为:“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在他制定的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中,以《盗》为首篇,体现了当时统治阶级对惩治私有财产犯罪的重视,这也对后世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在汉代,刘邦著名的《约法三章》就有“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规定来对私有财产加以保护。
三国二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规定对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处以严刑,并且株连九族。如北周明确规定:“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皆死”。[5]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法律发展得相当完备。《唐律疏议》不仅为后世立法的楷模,更远达日、朝等国为其立法所借鉴。在侵犯财产罪方面,《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依《贼盗律》规定,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盗”,即“公取、窃取皆为盗”。《唐律疏议》规定:“公取,谓行盗之人,公然而取;窃取,谓方便私窃其财,皆名为盗。”除盗罪外,唐律还规定有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如《唐律》规定了对执持人质求赎财物、恐吓取人财物的惩处,前者重于强盗罪,后者重于窃盗罪;对以诈骗、隐瞒等手段侵犯私有财产的,对私自挪用受寄财物、遗失物等侵占他人财物的,《唐律》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6]可见,《唐律》的立法技术已达很高的水准。
宋朝也承袭了唐朝的制度,贼盗罪也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宋刑统·贼盗律》规定:“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对窃盗,赃满五贯,处死。”并且,对贼盗共同犯罪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处罚原则。《贼盗律》规定“诸共盗者,并赃论。”[7]
元代对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采取重刑原则,但到明代立法,则对侵犯财产罪注意根据情节(包括数额)等轻重来进行处罚。如《大明律·刑律》规定:“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对于窃盗,一般依得财多少惩治,监守自盗以及盗制书、印信、内府财物等情节严重者可以处死,盗亲属财物和本家同居之人财物可减轻处罚;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决定刑罚,诈欺官私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侵占财物的,依侵占财物数量多少确定刑罚。[8]
清代的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更具有现代意义,制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取财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一系列罪名来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新中国的刑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以上可以看出历朝以来的立法表明统治阶级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甚为重视,统治阶级通过严刑峻罚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从而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立法状况
新刑法为了加强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在分则的第5章侵犯财产罪整章都做了规定,对种种侵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一种支配权,其4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一起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全部内容。侵犯财产罪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但由于所有权能与所有权整体之间存在着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对所有权任一权能的侵犯同样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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