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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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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的司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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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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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中提出的问题和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生效之后,关于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讨论的焦点集中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即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了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讨论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该条的第二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改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改为在这种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
笔者认为,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虽然规定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人似乎没有进行很好的人文关怀,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负全责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百分之十经济损失的责任,事实上已经很好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现在的规定强加给了机动车一方过于严苛的责任,造成了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一方的恐慌,并且出现了放纵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违章行为,增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因素,不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后果,产生很大的消极作用。试举一列说明。
2004年6月4日,被告张某驾驶出租汽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由北往南行驶。毋某醉酒后,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行驶入机动车道,自行车前轮撞到张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前部,毋某被撞伤,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朝阳区交通支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毋某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造成损害,应负全部责任。受害人近亲属在得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之后,认为按照这个规定出租车一方应当负全责,故将该出租汽车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7万多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司法中,应当准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如何协调受害人与机动车驾驶人的利益平衡,以及个人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方面,很好地适用法律,不然的话,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对此,法官负有重要的责任。其中最主要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审理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案件中,坚持过失相抵原则,以调整和补救该条规定的消极作用。
二、无过错责任也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在侵权行为法中,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调整范围内,是不是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曾经有过讨论。一部分人认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范围内,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不问行为人的过错,那么对受害人的过错也不应当进行过失相抵。另一部分人认为,过失相抵原则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违背社会正义。经过讨论,后一种意见成为通说,并成为司法实践所遵循的基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过失相抵原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侵权行为范围,这就意味着所有的侵权行为案件都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对于本案如何适用法律,我们可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适用法律。因此,人民法院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规定已经正式生效的局面,既要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时,也要运用侵权行为法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则,对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无过错责任进行必要的司法调整和补救,以解决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不公平因素。
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已经包含了过失相抵原则的内容。在这一规定中,关于减轻和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无过错责任的本来含义,即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引起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是过失相抵原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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