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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死刑犯生育权的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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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4: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关键词:生育权死刑犯辨证刑事政策
  论文摘要:生育行为作为人类繁衍子女后代所特有的社会行为,是每个人类个体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死刑犯作为人类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在生命尚在延续的时候,我们必须承认他在法律意义上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似乎是一个勿需多想的问题,但是当要对这些权利进行救济的时,我们就会惊讶的发现关于死刑犯的权利在一定的程度一定的范围内存在谈判妥协的空间。本文将就死刑犯生育权问题作辨证的分析,并试图寻找一种相对合理的刑事政策。
  关键词:生育权死刑犯辨证刑事政策
  
  一、前言
  
  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演进、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变迁,人类的生育制度也逐渐的发生变化,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与革新。进入19世纪中后期由于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逐步推进,劳动力逐渐由体力型向智力型转变,生产效率逐步提高维持社会运转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社会的沉重负担,住房条件、资源分配、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增重,人类开始改变扩张的行为模式,产生控制人口的意识;生殖技术的发展使生育成为一个技术性问题实现了生育与性爱的分离,生育成为一个可以选择的问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使生育在继承、养老方面的功能被大大的削弱,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的出:人类进入了权利生育阶段。在中国生育还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它承接了“上事宗庙,下继后世”的特殊功能,然而这个占据中国生育史的长达两千多年的主导理论在现代社会正受到剧烈的冲击。这就是本文的讨论的背景。
  
  二、关于死刑犯生育权问题的辨证分析
  
  从上述背景的分析中并不能表明截然的立场,笔者对争议各方的论点是持矛盾态度的。从批判的应然角度看笔者站在肯定说一边,从保守的实然角度否定论者所提出的一些论据也十分有力,但这并不表示就赞同折中说。折中说仿佛更全面,更切合实际但其实也未能比前两者提供更多的知识。除“男女平等说”①之外笔者经调查还发现了另外一种观点对其表示质疑,即由于人工受精昂贵费用若允许通过该中方式行使生育权势必在穷人、富人之间造成不平等,穷人只能够支付子弹的费用来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可能选择注射这中人道的死亡方式,又怎能为人工受精付费呢?又可保证子女将来的生活,人工受精只会是富人的一项特权!以下笔者将辨证的对这些蕴涵矛盾的理论予以分析
  第一,理念与现实的矛盾。前文的论述中笔者在观念上支持人权论方面的观点,认为从思想启蒙和解放角度而言其意义是深远的。从这个角度肯定论者的确能获得更多的“合理性”话语的支持,肯定论者将社会潮流中的人权话语引入论证,确实为起论据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但切不可忘记法律作为一种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实践理性一技术理性。人权主义的观念言之有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但在总体上无法全面付诸法律实践,法律是一种保守的力量而不是改革和革命的力量。如依人权主义那么国家机关将要为犯人的同居权,性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否在为犯人串供提供条件,是否使刑罚的教育功能惩罚功能下降,有损司法威严呢,是否超出国家机关的义务呢?我们人权主义的合理因素无法否认,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也离不开人权论的批判,但法律终归还要回到现实中去。
  第二、民俗文化与精英文化的矛盾。从刑法与民众认同的关系来看,否定论中的论据背后有着民众的道德观、民俗观的强大根基。对罪犯给以严厉的惩处,给予子女最大的关爱这是民众的一种常识乃至一种无意识。这种建立在普通人的道德观、民俗观上的解释不不比人权主义思想逊色,萨维尼指出:法律绝不是由立法者刻意制定出来的东西而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民众的意识。因此尽管从我国《刑法》条款中看不出对死刑犯生育全的剥夺,但这却是一个民众潜在的意识,是一个必然附加的刑罚。从我国婚姻家庭的有关规范中也看不出要对子女给予最大关爱,但这却是民众共同的期盼。如果不了解民众的这些潜在的意识,单凭法条的文字规定中寻找根据,就可能严重曲解法律精神。从此角度肯定论者主张的“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罪刑法定”是值得审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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