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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荷兰的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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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3: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eter J.P.Tak著 何萍译
【摘要】荷兰是社会变革的急先锋,其以刑罚温和以及行刑人性化、社会化而闻名于世。荷兰监狱中施行的分类关押制度、罪犯的探访权、休假权、劳动受偿权以及不受监督的探访权(与配偶的同居权)等罪犯的各种法定权利和待遇有着鲜明的特色。荷兰监狱政策的核心内容、监狱的类型以及监狱的具体管理制度,体现了荷兰监狱制度的价值目标。
【关键词】监狱政策 监狱类型 监狱管理
一、监狱政策
  每年大概有50000人进出荷兰的监狱。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当今荷兰服刑人员的构成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为所犯的罪行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另外所服的刑期也长得多。司法部长对监狱管理和完善监狱政策负最终的责任。通常而言,监狱的备忘录或监狱政策规划是公开发行的。它们反映了监狱理念和监狱政策的变化。从1953年开始实施的监狱法案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ison Act)到1999年实施的监狱原则法案(Penitentiary Principles Act),在这一段时间里总共发行了4个监狱备忘录,它们反映了对监狱康复功能的态度变化,使原本对监狱康复功能的热烈期望逐步变得更加务实,这种态度变化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构建新的监狱政策的主要原因在于监狱人员构成的变化。被判处长期刑罚的人数大大增加;犯人变得更具攻击性,不少犯人患有精神病或有毒瘾,他们的脱逃机率也大大增加。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非本国犯人,在他们被释放后可能面临着遣送回国的情况。在监狱中,国籍、外语和宗教的种类等每年都在增长。另外一个重构监狱政策的原因在于监狱容量大量扩充。在过去的10多年中,入狱率增长了1倍之多,荷兰是世界上犯人总数增加最快的国家之一。在1985年和2000年之间,入狱率增长了130%。尽管如此,荷兰的入狱率绝对比许多欧洲国家低。在2000年,每10万人中大概是90人因犯罪而入狱。在1985年到2000年之间,监狱的容量增加了3倍。最近司法部的报告则显示监狱的需求还在不断增加。
  当今监狱政策的核心究竟是什么?其基本要求是一个标准化的适用于所有犯人的监狱体系,1周进行生产劳动26个小时是这个体系的核心。这个标准化的体制为每一个犯人提供了大量的有法律保障的活动,例如户外探访,家人和朋友的探访,娱乐和体育运动等等。这个标准体系有两方面的目的:它有益地补充了监狱中的日常活动,犯人们可以更有价值地安排自己的时间而不是无所事事;同时,它也有益于犯人出狱后更好地回归社会。迄今为止,大部分犯人都已经被纳入到这个标准体系中去。而一小部分犯人因为他们的特别情况而接受特别待遇,以提升他们出狱后回归社会的能力。
  二、监狱的类型
  在1998年监狱原则法案之前,一系列关于监狱分类的标准已经被固定下来,例如按照囚犯的年龄和刑期的长短来区分。虽然监狱原则法案已经不再把年龄和刑期作为分类的正式标准,但在实际中一定程度上它们仍然适用。另外基于性别的区分也还在适用,男犯人和女犯人实行分囚制,但某些普通的活动可以一起参加。自从监狱原则法案实施以后,最主要的分类标准就是安全标准。根据监狱设施的目的以及防止罪犯脱逃的安全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监狱设施分为五种标准:非常严格的监狱设施;严格的监狱设施;标准的监狱设施;宽松的监狱设施;特别宽松的监狱设施。
  目前有20个适用于成人的收押场所,其中很多收押场所有一个或多个囚犯拘留所或者监狱,有7个收押场所为女犯开辟了专门的区域。荷兰的收押场所相当小,最大的一种也仅能容纳400个囚室,全部场所总共能容纳成人13000人左右。许多的囚犯是所谓的自我报告者(Self-reporter),指的是那些没有直接服刑的人。在他们服刑期间并没有被剥夺自由,过了一定时间之后,他们被监狱召集并要求报告他们服刑的情况。从他们汇报自我服刑的表现可以推断出他们是认罪服法的,并且他们没有脱逃的打算,因为他们是最不可能逃脱的群体,所以被安排在保安级别很低的收押场所。
  收押场所包括监狱和拘留所。目前监狱大概包括3500间囚室。不同的监狱包括以下七种。一是半开放的收押场所。只要表现良好,被判处长期刑的囚犯就可以在这里服完他们最后一阶段的刑期。这里的防卫措施是很低级的,同时也为犯人准备了教化项目以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二是适用于自我报告者的半开放式教化场所。这些场所的防卫措施是很低级的,适用于那些由法院判刑,而审前未受羁押的而且能按要求按时报告的犯人。三是开放式收押场所。这些场所适用于已经服刑一半以上但至少还有12个月以上刑期的犯人。他们最多可以在这里逗留5个月,犯人必须表现良好才能被安排在这里。在白天,犯人们需要工作并且接受教化培训。这里的防卫措施是很有限的。四是适用于短期刑的收押场所。这些监狱适用于剩余刑期为6个月的罪犯,一般来说,是紧接在审前羁押之后执行。他们主要从事的活动是监狱劳动。五是适用于长期刑的收押场所。这些监狱适用于最少还须服刑6个月以上的罪犯。犯人们主要从事的活动是监狱劳动,但他们必须参加监狱的教化项目。六是适用于被逮捕人的收押场所。这是封闭的场所,适用于要求报告而没有履行报告义务的罪犯。七是高度安全戒备单位。在1991年数桩大规模的逃狱事件之后,对于存在极大逃脱概率的犯人和高度危险的犯人就引进了高度安全戒备单位。在4个监狱中,每个监狱建立了12个高度安全戒备的囚室。高度安全戒备单位的弱点是户外活动、运动和探访的设施没有设立在这些单位里,而是设立在监狱的其他部分。一些极度危险的犯人会以极端暴力和挟持人质的方法企图逃脱。
  全荷兰的拘留所大概可以容纳9500个位置。它们主要分以下五类。一是警察局监禁室,用于关押未决犯或者需要服刑或是被罚款的人。不履行义务者可以在警察局的监禁室里被拘留,一般不超过10天。二是标准管理的拘留所,这些拘留所用于关押未决犯。被羁押人需要参加日间劳动,也可以参加教化项目,但并不是强制性的。三是宽松管理的拘留所,这些拘留所用于关押不履行罚款的人、外国人、被逮捕的人或是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人。这类拘留最长不超过60天。这类被拘留人白天有活动安排,而夜间没有。法律规定了最低标准的活动。四是《外国人法案》第二十六章规定了关押被命令离开荷兰的外国人的拘留所,对这些违法外国人的拘留属于行政拘留,但却在安全机构中执行。它的适用条件类似于对未决犯进行拘留的条件。这类拘留一般不超过50天。每年有12%的被拘留人员是外国非法移民。五是监狱治疗中心。这是一种全新的拘留措施: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常违法的吸毒成瘾者,他们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鉴于他们所犯的都是轻罪,通常会被判处短期刑。正是由于刑期太短,在监狱里对其进行治疗并不可行,而在监狱治疗中心,吸毒者必须接受治疗,时间也可以长达2年,相比之下改造的效果就更好。在这段时间里,治疗中心为病人安排康复计划,协助他们戒除毒瘾,回归社会。部分治疗也可以在治疗中心之外进行。虽然有些学者强烈反对,这项拘留措施还是于2001年正式实施了。
  三、监狱管理制度
  在享有有限的交际权的监狱中,存在着三种管理制度。一是标准管理制度。每周至少78小时的日间项目,包括每周43小时的活动时间(包括进餐),允许探访。二是宽松管理制度。每周56小时的日间项目,包括38小时的活动时间,允许探访。三是特殊戒备级监狱的管理制度。每周78小时的日间项目,包括18小时的活动时间,允许探访。
  每一种管理制度都包括了适用于全体犯人的基本活动,即运动、娱乐和每天1小时的户外活动。能否参加其他活动,如劳动、学习项目和教化项目的准备活动,取决于犯人所处的监狱类型以及犯人的服刑表现。在日间项目中,犯人之间相互交往。在剩余的时间里,犯人们待在各自的囚室里。《监狱原则法案》规定了监狱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被羁押犯人的法律地位。犯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和外界联系的权利,在业余时间参加监狱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宗教服务的权利、有关伙食、穿着、个人物品、户外活动、医疗、纪律措施、拘留所的安全和秩序、申诉程序等等方面的权利。
  在荷兰,犯人可以自费在囚室中拥有电视和录像设施,还有可能拥有书籍、鸟笼或鱼缸。在《监狱条例》的范本中规定,监狱中禁止配备以下物品:已经由国家提供的监狱必备物品或与之类似的物品;手电筒、蜡烛、油灯、按摩器、色情物品、电影和摄像装置、望远镜、放大镜、照相设备、发报机和通讯设备;宠物,但是允许在不超过40cm×25cm×30cm的鱼缸里饲养1至2条鱼,允许在不超过35cm×35cm×50cm的鸟笼里饲养1至2只鸟。除了以上被禁止的物品外,其他的物品也可能被监狱长禁止(例如电脑和CD唱机)。《监狱条例》的范本有时会非常详细地规定,对于某些物品,例如衣服(7套内衣)、鞋子以及其他个人物品可以带进监狱,除了明确被禁止或者允许的物品外, 监狱长有权决定某些物品能否被带进监狱。监狱长同时可以决定犯人能否拥有个人电脑、电水壶或电吹风。
  (一)监狱探访
  犯人每周至少有1小时的探访时间,当然其会见时间和地点都是由《监狱条例》规定的,但是,那些被预审法官设置了限制的审前被羁押者没有被探访权,除非检察官或预审法官向监狱长发布指示允许其接受探视。
  而探访者必须事先电话或书面提出探访申请,并且得到允许后才可以探访犯人。假如探访有可能对监狱管理秩序产生影响,监狱长可以对同一时间的访客人数进行限制。探访应该在狱警把守的探访室进行。一般来说,犯人们是一并接受探访的,其他犯人的访客也在场。但是,在得到监狱长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单独会客。只要监狱长事前通知了犯人,狱方就可以监听犯人和访客的对话。一般来说,犯人和访客之间是没有玻璃或塑料屏的。但是监狱长可以决定是否有必要设置这种隔离屏或通过对讲机让犯人与访客进行对话。访客必须携带身份卡,而在事前他们的衣服也必须接受检查以防他们携带可能扰乱监狱管理秩序的物品。监狱长在探访期间有权保管这些物品。访客必须通过安检通道。访客不能递交给犯人任何物品。在探访开始和结束时,犯人的衣服有可能被检查或被安排搜身。律师可以随时探访他们的当事人,但必须表明身份并且通过安检通道。他们的物品不受搜查。
  长期刑犯人可能被赋予一项权利,就是所谓的“不受监督的探访”(Non-supervised Visit)。这种情况适用于保护犯人的性权利。但是,对于被羁押的未决犯,他们的“不受监督的探访”的要求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被准许。长期的审前羁押和夫妻关系的恶化并不能作为获得允许的充分理由。
  (二)电话通讯
  除了被特殊限制的未决犯,通常而言,每个被羁押人都有权通过电话与外界联络,每周至少1次,每次10分钟。电话费是由被羁押人支付的,除非监狱长决定在某些特殊情况由狱方支付。被羁押人可以在羁押场所的小卖部购买电话卡,但是一旦他们被发现拥有超过正常需要数量的电话卡,就可能被视为违反管理秩序,从而受到纪律处罚。如果有必要了解与未决犯通话人的身份,或是以下的几种情况,监狱长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对未决犯的电话进行监控:为了维护羁押场所的秩序与安全;为了预防或者调查刑事犯罪;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对电话的监控包括窃听或者录音电话通话。在通话之前,被羁押人将被告知有关监控的理由和性质。监狱长有权拒绝被羁押人通话的要求,或在限定时间内因为上述理由随时中止通话。禁止被羁押人通话的决定最长可以持续3个月。
  《监狱原则法案》第三十七节列举了一些人员或者团体(例如司法机关,政府调查官等等),只要通话有必要,被羁押人与他们的通话享有不受限制的自由权。除了确定通话人的身份外,其他监管措施就没有必要了。律师经常会抱怨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律师与当事人通话可以不受监控,但实践中他们与当事人的电话经常受监控。司法部长已经发布指示要求监狱长停止对律师和其当事人之间电话的监控。被预审法官设定了限制审前羁押人除了和律师之外不允许与任何人通电话。他们只能在紧急情况下随时与律师通话,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定期与律师通话。电子邮件、传真和移动电话超越了《监狱原则法案》第三十九节的范围,因此这些设备是不允许使用的。
  (三)信件和包裹
  一般而言,被羁押人可以自由地收发信件,费用自理。但是监狱长为了维护秩序和安全,有权限制收发信件的数量。监狱长有权检查信件的封面和其他邮寄物品,并且有权检查是否有违禁品。同时他们还有权检查被羁押人邮寄或收取的物品和信件,包括复印信件或其他邮寄物。被羁押人将会被事先告知其信件或邮寄物会被检查。
  监狱长可以拒绝将有关信件或者其他邮寄物品交给被羁押人。为了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防止或者调查刑事犯罪或者为了保护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监狱长也可以没收这些物品。这些物品会被相应地退回寄件人、由狱方为被羁押人保管,或在寄件人同意后销毁,或转交给警方以防止或者调查犯罪。每个被羁押者都有不受限制寄信给王室成员的权利、国会成员、司法部长、司法官员、政府调查官、刑事司法管理委员会和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监狱原则法案》第三十七节)。
  对于被羁押的未决犯来说,收发信件的权利仍然是有限制的。他们所有收发的信件都要接受检查。监狱长禁止被羁押人收发信件必须要有书面文件,并且由监狱长签字。如果因为信件需要翻译而延误了投递时间,被羁押人不得以此作为投诉理由。在过圣诞和生日的时候,被羁押人可以接受一份价值不超过33欧元的礼物,但这个礼物要易于检查。
  (四)伙食、衣物以及个人卫生
  《监狱原则法案》第四十四节规定监狱为每一位犯人提供伙食。监狱会按照狱医要求,为某一位患病犯人规定特殊饮食,或为有宗教信仰的犯人提供特别食物。例如对犹太犯人不提供猪肉,为穆斯林国家犯人提供经过特殊宰杀方式的家禽。伙食的经费是有限的,但是符合国家营养信息办公室的推荐要求,犯人可以在食堂自费购买三明治馅饼、水果、小吃、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果、香烟和雪茄。一般而言,在拘留所或者监狱中抽烟是允许的。监狱长可以规定在特定的场所和时间段里不准抽烟。在日间户外运动中允许抽烟。
  犯人可以穿着他们自己的衣服和鞋袜,除非有可能影响监狱秩序、安全或者个人卫生。在劳动或运动中,可以要求犯人穿着特殊的工作服或运动服。假如犯人拒绝穿这些服装,他有可能被禁止参加劳动或运动。狱方负责清洗衣服。
  个人卫生方面,监狱提供肥皂、牙膏、牙刷、剃须设备、梳子和洗发水,为女性犯人准备卫生巾。在监狱的小卖部里犯人可以买到其他个人清洁物品。一般来说,犯人允许留胡须。监狱长负责让理发师定期为犯人理发、剃须。在体育运动过后犯人必须得沐浴,除此之外,犯人每周至少要沐浴1次。犯人每天洗澡的权利没有规定,但通常是被允许的。
  (五)监狱劳动
  被羁押人有权参加监狱劳动。只要劳动与羁押的性质不抵触,监狱长负责管理监狱劳动。已定罪的犯人有义务从事监狱劳动,劳动的地点可能在监狱里也可能在监狱外。被羁押的未决犯没有义务参加劳动。假如他们愿意参加劳动的话,与已定罪的犯人享受同等待遇。和社会上的劳动保障机制一样,《监狱管理条例》也明文规定了犯人的工作时间。司法部长颁布了有关犯人报酬的条例。监狱长负责评定犯人的工资待遇。应当参加劳动的犯人如果拒绝劳动,他一般会受到纪律处罚,例如被关禁闭或与其他犯人隔离,严重的还有可能被禁止探望,甚至禁止出狱。没有劳动义务的犯人如果不愿意参加监狱劳动,在劳动时间必须呆在牢房里。如果不参加劳动,就意味着没有钱买香烟或小卖部的食品(例如三明治馅饼),没有钱租用电视、购买电话卡或邮票。因此如果拒绝劳动,实际上影响了犯人的生活质量。
  从1996年起,狱方可以自己保留犯人工作带来的利润而不再需要上缴给国家财政部。保留的利润用来支付犯人的劳动所得,国家不再另外给予津贴。这也就意味着从1996年起,狱方必须自己支付犯人“工资”。在1999年,犯人劳动创造的总值是2000万欧元。在1996年,一项有关被羁押人报酬的临时法案出台。1999年1月1号,关于被羁押人报酬的最终法案开始施行。犯人每小时的工资是0.65欧元。监狱长可以自主决定增幅,最高工资不超过该待遇的1倍。假如没有工作或犯人因病无法参加工作,他仍可以获得平均日工资的80%。犯人完成较高技能的工作,则适用特殊的法案。在监狱中,犯人每周所得工资总数不得超过38欧元。
  有关犯人报酬的规定在不同地方差异很大。有些监狱每周26小时的工作最多支付12欧元,在其他监狱则可能是18或是30欧元。这取决于监狱适用的报酬制度。犯人所获的收入并不是按照社会正常水平支付的,不受《最低工资法案》(Minimum Wages Act)的限制,也不与市场供求挂钩,所以从性质上来说,这些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而是零用钱。新法案的本意也并不是希望通过强制劳动让犯人们获得比他们从前更高的待遇。
  监狱需要支付机器设备费用,设备的折旧费以及分期付款费用和材料费。监狱必须自己寻找工作项目。监狱每年拥有250万小时之多的工作量。由于有很多的限制可能对监狱中的工作质量有消极影响,因此对于狱中劳动不能有太高的期望。
  有的限制是来自犯人的。因为一般来说,犯人的受教育程度都较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在入狱前,大部分都没有工作或者无法适应工作环境。一半的犯人是外国人,往往由于语言原因根本就无法明白工作指示。还有大量犯人是瘾君子,或是有着诸如此类的心理或者精神问题。监狱里的情况和社会的正常情况是很不同的。在社会上雇主可以依据工人的能力和技术挑选雇员,在监狱里这些标准根本行不通,或者挑选的余地很小。有的限制是来自于劳动设备的。监狱不可能像工厂一样建造,因为在过去监狱的主要任务并不是组织劳动,狱内劳动只是次要的任务。这就意味着只有新建的监狱才会将监狱劳动作为重点问题加以考虑。在新建的监狱里,劳动设施更加先进。而在一些监狱的翻新改造中,改进劳动设施也是很重要的一环。还有的限制是有关犯人们所能从事的工种。监狱里的大部分劳动都是所谓的“普通劳动”,它们不需要运用复杂的机械和设备,也不需要特别专业的培训管理。这些工作是机械重复的,也是相对低级的,主要的劳动分工是在包装过程中。也有一些监狱劳动是比较高层次的,需要比较特殊的设备与管理,这些工作包括胶印、装订、木工、金属制造、纺织品设计、皮革制造和装配。此类工作需要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在监狱里,有少数职业培训项目,培训电焊工、车床操作工、木工、油漆匠和砖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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