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
返回列表
查看:
242
|
回复:
0
2018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一)
[复制链接]
8887677
8887677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6 13: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问题意识/对策法学/解释/实证方法
一、引言
近年来,在众多法学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法学者们几乎普遍开始关注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做出一些独到的分析和解释;很多学者越来越不满意于充当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诠释者”或“中国移植者”的传统角色,开始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努力做出自己的独特理论贡献;法学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越来越得到中青年学者的接受,法学论文中论证的成分也有显著的增加……这些无疑是一种令人欣喜的学术迹象,显示出刑事诉讼法学与整个法学学科一样,正在进行艰难的学术转型。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学研究者对学术定位、研究方法甚至整个研究范式所进行的反思,是这门学科开始走向成熟的标志,这肯定会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整体发展作出正面评价的同时,笔者也不得不指出,这一学科也正在面临一些新的危机和挑战。从近年来出版的法学论著来看,一些学者仍然有意无意地坚持既有的学术理念和研究方法,无论是在观点论证还是在学术表述上都还缺乏创新意识。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面,法学者往往将自己定位为“立法专家”,以发现立法问题、提出改进对策、推动司法改革作为研究的归宿,而很少有人去反思法学家们究竟做出了怎样的理论贡献。于是,越来越多的人发现,法学研究经过二十余年的积累,却几乎没有提出多少获得举世公认的原创性理论,那种大师级的法学家也甚为少见。在研究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学者更愿意孤立地从事所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很少顾及其他法律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犯罪学、人权法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向,更不要说引入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了。结果,每当遇到一个“热点问题”,如沉默权、辩诉交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证据展示等问题,法学者都倾向于将其视为带有技术性的“专业问题”,并试图通过考察司法实践的问题和移植外国法的相关立法经验,来推动法律规则的改变和制定,或者促使相关制度发生变革。
在这种研究方式的影响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所能作出的理论贡献就受到较大的限制。一个明显的证据是,大部分法学论文和专著都往往只是“昙花一现”,而不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一篇刑事诉讼方面的论文在发表十年后还能被人引用的并不多见,而七、八年前出版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还能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就更是凤毛麟角了。不仅如此,从代表一门法律学科基本理论水平的教科书来看,刑事诉讼法学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表面上看,一些教科书在体例编排上增列了包括诉讼价值、诉讼目的、诉讼构造、诉讼行为、诉讼主体等在内的大量法学概念或范畴,甚至还编入了一些“基本诉讼原则”。这似乎显示出教科书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总结和关注。但是,这些被视为“基本理论”的法学概念和诉讼原则,基本上属于大陆法国家刑事诉讼理论的变相翻版而已。(注:有关刑事诉讼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2章:“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范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以下。)它们尽管被推崇为具有“意识形态”地位的“普遍真理”,但对于分析、解释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却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有些甚至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还存在格格不入之处。而在教科书的编排体系上,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似乎还没有真正超出第一代法学教科书的水平。(注:对于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反思,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1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回顾和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以下。)
由此看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困境。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法学者假如继续固守传统的研究范式,而不在学术定位、研究方法上进行真正的学术转型,就几乎无法发展出新的法学知识,更不用说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的法学思想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范式作出反思性研究。笔者所要提出并加以论证的基本假设是:法学者应当抛弃对策法学的思路,将解释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归宿;放弃动辄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学理念,减少那种没有任何事实基础的玄学思辨式的学术争论,真正关注中国的问题;克服那种大而全的教科书体例式的研究方式,引入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摒弃那种孤立和封闭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式,从交叉学科的角度发现和选择那些包含丰富问题的法学课题。笔者所要论证的结论是,法律制度是一种生命有机体,它不仅本身是由一系列有着特定功能和特定结构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而且还受到特定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宗教、传统等因素的深刻影响;法学家们的学术使命更多的应当是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提出理论和思想,从而更加有效地分析问题、解释成因并预测未来。
二、从对策到解释
为什么要进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法学者在研究中要追求什么样的目标?对于这些问题,研究者尽管各有自己的体会,却很少有论述清楚者。在刑事诉讼法学已经有一定发展的今天,这些问题如得不到令人信服的回答,这门学科将来的发展方向就将大成问题。这是涉及到这门法学学科学术功能和学术品格定位的大问题。
比如说,今天中国的学者讨论沉默权、辩诉交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展示制度、审判前的司法审查制度等一系列的问题,经常会有这样的困惑:从实现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则或制度无一不是具有正当性的;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它们也确立在几乎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之中。但它们却没有一项能确立在中国法律之中。同时,经常有来自实务界的人士坚决反对这些规则和制度,理由是它们不符合中国的国情。还有的人士主张,需要反对的不是这些制度和规则本身,而是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中确立它们。毕竟,中国目前的侦查制度、司法体制与这些规则和制度是不相容的。还有些人士采取“相对合理主义”的态度,也就是在承认一系列现代诉讼制度合理性的同时,主张在中国移植这些制度时需要考虑中国本土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注:“相对合理主义”的提法,始见于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另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以下。)
可以说,这样的学术讨论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模式,但也不幸地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之中。事实上,为中国法律所排斥却具有“正当性”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远不止上述这些。诸如具有特定身份和职业的证人拥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口供自愿性、侦查官员出庭作证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包括控审分离、一事不再理、司法独立等在内的诉讼原则,以及违反程序法的法律后果、对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等带有程序法特色的制度,不仅在中国目前法律中没有确立,而且也为相当多的实务界人士所反对。而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自身的正当性也同样是不难论证的。在这些问题上,研究者通常截然分成三派:“激进派”,认为这些规范在法哲学上具有正当性和普适性,因而主张全面确立它们;“保守派”,认为这些规范几乎都来自西方,直接引入中国是不现实的;“折中派”,认为应当承认这些规范的合理性,但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却采取保守的态度。
表面看来,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很多问题都引起中国学者的讨论甚至争鸣,形成了一系列的热点,显示出学术上的繁荣。但是,只要对有关的讨论稍加分析就不难得出结论:几乎所有讨论都自觉不自觉地围绕着“该不该确立某一制度”在进行,这些研究大都流于一般的对策分析,而很少有高屋建瓴、富有新意的理论论证。从这些研究成果中,人们很难充分体会到理论思辨和学术论证的魅力。其中,“激进派”的言论尽管并不保守,但它们在论证上几乎都没有超越西方学者,甚至在进行低水平的理论复制。这也难怪实务界人士普遍对这种“以西方的理论论证西方的制度”表示反感了。问题的关键可能在于,这些制度的普适性需要在中国背景下加以重新反思和考察。“保守派”过于强调中国国情,但未必能说清楚“国情”究竟是什么。从中国目前的公检法人员的素质、侦查水平、司法体制等方面来看,几乎所有现代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都与此有较大的矛盾,甚至连刑讯逼供都具有可容忍性。但另一方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侦查中心主义、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的普遍出现,都在表明这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甚至刑事司法制度都需要大规模的改革。这也同样是所谓的“中国国情”。
看来,问题出在研究者对待学术的态度上面了。中国古人强调“学以致用”,这本没有错。但如果将这一点强调到极端,甚至达到庸俗化的程度,那么,一种功利主义甚至工具主义的学术态度就会出现了。但是,如果学术研究仅仅以改进司法为目的,那么,法学家远不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设置的“调研人员”更了解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所提出的对策更不如后者具有实际的效果。如果学术研究仅仅将完善立法、改革司法制度作为其终极目标,那么,法学家也不如立法官员更善于协调不同部门的利益,也不如他们更精于听取不同的意见并加以折中。更如果研究者在提出一个思想、理论观点时,首先要考虑它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中能够实现,或者至少能够为立法决策者所接纳,那么,任何富有新意而又与现实不符的思想、观点可能都会成为“一纸空言”,学术研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下去了。面对如此情况,人们不禁会怀疑法学家职业群体存在的价值究竟何在。
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学术研究,绝不跟在立法、司法实践后面亦步亦趋,将揭示立法精神、分析实践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这也是学术活动与立法、司法等实务界人士所从事的“调研活动”的重要区别。如果用中国古人所说的“知”与“行”的关系来分析的话,那么改进司法也好,推进立法也罢,它们更多地属于“行”的范畴。而学术研究所涉及的则主要是“知”的问题。人们通常说“知易行难”。但在学术研究过程中,“知”又谈何容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丰富人们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的认识,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创造新的思想和观念。而要达成这一目的,研究者必须恰当地运用解释手段,对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现象、问题等,提供自己独立的见解。可以说,解释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学术功能。甚至更大胆地说,这一点可适用于整个法学。
什么是“解释”?无论是对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些概念和原理,还是对刑事司法实践出现的一些现象和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加以说明和分析,这种说明和分析也就是解释。一般说来,对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原则,研究者需要提供在其背后作为支撑物的理论基础,对其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一定的解释。对于这种解释,人们通常称其为对立法的“诠释”。这种研究对于人们理解立法的原意和理由,是极其必要的,因此可称其为“对规则的解释”。但是,刑事诉讼法在社会实践中施行得究竟如何,遇到了哪些问题?对于法律在社会中实施效果的考察,对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和说明,对于某一现象和问题未来走向的预测等,则属于“社会解释”或“文化解释”的问题。在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后一种解释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而解释的水平又难以令人信服。
无论是解释立法还是解释司法,研究者如果自身没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就很难超越从事立法和司法实务的人士,也很难进行一些富有新意的分析、说明和论证,更遑论提供富有创见的思想了。学术解释的质量除了与研究者自身的素养有关以外,还取决于刑事诉讼法学能否提供一些科学的解释工具。这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提供出一系列能够准确解释现象的概念和理论范畴,并使其构成一个能够解释各种现象和问题的理论体系。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发展出了一些基本理论范畴,如“诉讼构造”、“诉讼主体”、“诉讼目的”等,这为研究者解释法律条文和分析实际的问题,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当然,这些基本理论范畴的抽象还远远不够,因为大量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尚未得到完满的解释。例如,法院在判决书中擅自将一个未经起诉的罪名强加给被告人[1](P.247);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经常自行决定发动再审程序;对于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提供出明确的法律后果或制裁手段,也没有设立必要的程序性违法的司法裁判机制,等等。对于这些立法和司法层面上存在的问题,研究者目前确实缺乏准确、合理的解释和分析。而一些大陆法国家提出的“诉讼客体”、“诉讼行为”理论,则对解释此间题有一定的说服力。正因为如此,我们评价刑事诉讼法学发达的重要标志之一,就在于它是否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创建理论范畴和理论体系本身不能说是学术研究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但它是通往学术研究目标的必由之路,也是进行学术解释的重要工具。
当然,相对于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者而言,法学家们经常会面临价值判断的迷茫和困惑,也往往会对法律制度的改革和法律规则的制定问题作出相应的研究。在前一方面,似乎法学家们很难像社会学家、经济学家那样,做到绝对的“价值无涉”或者“价值中立”。而在后一方面,法学家们还不得不对其所处社会中的制度建设问题提出建言,这似乎显示出开展“对策研究”是不可避免的。
应当说,有关价值判断的问题几乎在任何一门社会科学中都是难以回避的。但是,一个法学者假如动辄提出一些未经检验和证实的价值目标,并将其作为评价一种法律实践或者建构一种理想制度的标准,那么,这种研究几乎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主观性和武断性之中。毕竟,很多价值判断都不是经过科学分析的过程而得出的结论,他们既难以证实,也难以证伪,论者更不可能将其价值判断结论作出可反复的验证。正因为如此,一些大师级的学者,如罗素、马克斯·韦伯等,都认为价值问题难以有客观一致的标准,往往因人的主观态度而异,因此价值评价经常是个别化的,既无法得到客观的验证,也难以得到精确的测量。结果,价值评价问题曾长期被视为“反科学”甚至是“伪科学”的活动。不过,科学研究向来是没有任何禁区的。正如人们尽管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但仍可以研究为什么人们信仰上帝的问题一样,法学者们尽管不能动辄提出一些主观性较强的价值标准,却仍然可以研究这个社会究竟是否存在着某种价值标准,这些价值标准究竟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坚持这种价值标准。
研究实例1 程序正义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法学者对来自英美的程序正义理念做出了研究,对于程序正义的性质、要素、标准、理论基础等问题做出了初步的探讨。但是,这些理念真的就具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效力吗?为什么我们必须接受这种来自西方的理论舶来品?很显然,要证明诸如英国的自然正义、美国的正当程序理念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确实是较为困难的。尽管如此,程序正义问题仍然可以是科学研究的对象。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应当将程序正义作为一种经验、事实或者实际存在的理念现象来加以研究,而不是将其意识形态化。例如,我们完全可以研究程序正义在西方的演变过程和构成要素,分析中国人的程序正义观念究竟是怎样的,解释为什么中国的法官几乎普遍接受了这种本属于西方法学舶来品的程序正义理念,预测程序正义观念在中国司法程序中未来可能得到什么样的体现。(注:关于程序正义理论的研究,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陈瑞华:“程序正义论纲”,《诉讼法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徐亚文:《程序正义论》,山东人民出版社。)
很显然,价值判断问题仍然是可以进行科学研究的,只不过研究者不应采取主观性较强的态度,而应从分析现状、解释成因和预测未来的角度,从一定的客观事实出发,作出客观性的研究。
同样,尽管笔者对多年盛行的“对策法学”思路提出了异议,却仍然不排斥那种针对立法对策的研究活动。笔者所担心的是,很多对策研究都带有明显的武断性,对于改革所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估计不足,以至于造成一些司法改革措施未必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研究实例2 审判方式改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法学界曾对中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做出过对策研究。当时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引入英美对抗式诉讼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抗辩式”或“辩论式”诉讼制度。但是,引进这种新的审判方式真的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吗?诸如法官审判前形成预断、法庭以宣读案卷笔录方式进行审判、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辩护效力不大之类的问题,在审判方式改革后不都照样存在,甚至还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向吗?(注:有关审判方式改革的分析,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第2版),第5章以下;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章以下。)时至今日,笔者经常作出这种反思:当初讨论审判方式改革的时候,假如法学者不是“同仇敌忾”地进行对策研究,像投身社会变革运动一样推动这种审判方式的改革,而是存在不同的声音,至少有反对引入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观点,那么,立法者在改革审判方式问题上岂不可能更加谨慎吗?
由此看来,对策法学家们似乎只关心制度的变革和规则的修改,而很少顾及制度、规则在中国司法体制框架内能否得到实施。但是,法律的生命恰恰在于实施。在立法对策方面,法学者固然可以充当立法进程的推动者和司法改革的参与者,但至少应有一部分学者站在观察者、研究者的立场上,来分析问题、解释现象、预测将来的发展动向,甚至对改革方案、立法对策本身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深刻的反思。换言之,独立的法学研究者完全可以将立法对策本身作为经验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对象。
可见,将刑事诉讼法学的功能定位在“解释”方面,实际意味着法学者应将其活动重心放在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其社会效果的“知”上。至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有关立法的完善、有关法律规则的建立等,则属于“行”的范围。当然,笔者并不反对法学者充当社会活动家,去亲自推动制度的革新和立法的进程。但需要注意的是,将作为自己研究成果的“知”亲自付诸实践,实际要冒很多、很大的风险。在这一问题上,法学家不如政治家,甚至也不如立法官员,在推动改革和立法方面更加善于调整关系、平衡利益,从而富有实效。相对于“知”而言,“行”的活动很难算得上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活动。当然,我们不仅不反对,而且也主张,所有的“行”都应尽可能建立在科学的“知”的基础上。只不过,与所有学术活动一样,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可无限地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而应当为那种真正意义上的学术活动划定相对固定的界限。
三、基本的问题意识
与对策法学的盛行密切相关的是,一些法学者缺乏基本的问题意识,对于“问题是一切科学研究的出发点”这一点缺乏深刻的认识。无论是法学论文还是学术专著,往往采取了一种类似教科书的学术体例。这种体例的典型模式包括以下基本构成要素:概念、性质和意义;理论基础;历史演变;比较法的考察;中国的现状和问题;解决中国问题的构想和立法对策。甚至在很多法学博士论文中,这种带有“教科书体例”的学术模式也较为广泛地存在着。但是,这种不以问题为出发点的研究方式,注定是不可能产生较大学术贡献的。这是因为,研究者并没有提出作为核心论题的假设,也没有围绕着这一命题的成立进行论证和组织材料;研究者也无法解释究竟哪些是他人提出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哪些是自己的学术贡献;这种研究带有明显的总结和综述的痕迹,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举步和创新,意义甚为有限。(注:对于法学博士论文研究缺陷的反思,参见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在这种采取“教科书体例”的论文和专著中,研究者动辄对有关制度的纵向演变和横向比较问题进行较大篇幅的论述,而忽略了自己所要分析、解释的问题之所在。当然,这种研究对于总结历史经验、积累外国法的资料,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毕竟,无论是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还是外国法的经验事实,对于解释和解决中国法所面临的问题还是可能具有启发和参考价值的。不过,研究者假如完全带有“借鉴”、“移植”和“引进”的目的对待外国法以及法律制度的演变历史,实用地采取“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态度,那么,这种研究就有可能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和武断性,而不可能提出一些客观的知识。尤其是在如何对待外国法的问题上,一些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经常有意无意地将外国法的制度和理论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以为中国立法机构只要移植和引进这些制度,中国的问题也就能得到相应的解决;中国法学界只要接受这些法律理论,中国的法学理论也就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无论是来自外国的制度设计还是外国学者提出的理论,都只是为了解释和解决其本土问题而被提出来的,它们是否以及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解释和解决中国的问题,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更何况,研究者假如连中国的问题究竟是否存在以及究竟是什么都不清楚,那么,这种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外国法律理论的介绍和分析,又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积极效果呢?
研究实例3 沉默权问题。在近年来的法学研究中,有关引进和确立沉默权的问题一度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所关注的热点问题。研究这一课题的学者几乎普遍都是从沉默权的概念、性质和理论基础开始论述,并就沉默权在英国的演变历史以及近年来英国法确立一系列沉默权的例外规则问题,做出了很多分析和评论。但是,这些从英文原著和零星翻译而来的论著中所总结出来的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究竟具有多大程度的客观性呢?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学者真的那么容易做出超越西方学者的理论贡献吗?研究者真的那么容易避免错误解读的问题吗?另一方面,假如中国立法者有朝一日真的如研究者所期待的那样,确立了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那么,这一被引进的制度真的具有生存空间吗?沉默权对于解决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真的是“灵丹妙药”吗?中国刑事审判前程序所存在的真正问题究竟是什么……对于这一系列的问题,研究者假如既没有做出精确的分析,也没有做出深入的解释,而是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引进了沉默权制度,中国法所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解决,那么,这种研究岂不又陷入主观性和武断性之中吗?(注:在沉默权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学者几乎普遍是站在引进这一制度的角度上来展开论述的。很少有人对中国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沉默权在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上的有效性、中国法中有无沉默权存在的空间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甚至在个别学者心目中,沉默权是一种“美好”的制度设计,任何不赞同在中国确立沉默权的观点都属于“错误”的。这样,沉默权问题就在一定程度上被意识形态化了,而缺乏科学讨论的氛围。)
很显然,假如没有较强的问题意识,没有发现真问题的能力,也不是从问题出发展开自己的研究活动,法学者就很可能要么重复前人已经研究过的知识和理论,要么会提出一些未经科学检验和证实的概念和范畴。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一直盛行一种带有综述性的研究风气,恐怕和这一点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这种缺乏问题意识、不以解释问题为前提的法学研究,是很难作出创新性和开拓性的学术贡献的。
近年来,笔者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法学者缺乏基本的问题意识,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导致中国法学者难以作出独立学术贡献的主要原因。在目前的研究条件下,研究资料早已不成其为问题。原先为研究者所抱怨的国外研究资料匮乏的问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大量的来自欧洲和北美的法学著作、教科书和法典都被翻译成中文,并被迅速地推向图书市场;大批西方法学者来华进行访问、讲学,将最新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动向迅速传播给中国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学者或留学欧美,或从事短期的学术访问,将最新的法学思想带回国内。与此同时,对中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的了解越来越深入,对中国问题的把握越来越准确,也使得法学者对于很多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拥有更大的发言权。然而,在表面繁荣的法学研究以及大量“繁衍”的法学论著背后,依旧存在着研究方法陈旧、研究视野狭隘和高水平法学成果严重匮乏的问题。而这一切问题的核心,仍然是没有从问题出发组织整个法学研究的问题。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