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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人为本的和谐刑事诉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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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以人为本的和谐刑事诉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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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2: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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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是十七大报告提出来的重要思想,和谐诉讼是最高院提出的一个新型命题。目前刑事诉讼理念仍有不足之处,并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将以人为本、和谐、诉讼结合起来,并将之运用到刑事诉讼领域显得尤为必要,这是刑罚的特点和刑事诉讼环节决定的、是社会发展和刑事法律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以人为本;和谐;刑事诉讼;诉讼理念
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后,刑事领域的刑罚权收归国家统一行使,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保障此权力公正、公平、人道并有效顺利的行使。刑事诉讼理念在人性关怀的运用与否直接关系着自然人的安危,也关系着社会的安定团结,更关系着刑法价值能否实现。因此,除坚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外,我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树立并坚持以人为本的和谐诉讼理念也必不可少。
一、以人为本的和谐刑事诉讼理念
1.以人为本的理解。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其讲话中以人为本的“人”指的是所有的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指某个人或某类人;其中“本”有两种理解,一种指“本源”,一种指事物的根本。这里讲的“本”是指哲学价值论概念的本,根本的本。那么以人为本就是指人是一切发展的出发点。放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我们所说的以人为本同西方历史上的以个人为本位、以自我为中心的人本主义观点也是不同的。我们所提倡的以人为本,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体现的一个整体的价值,它要求创造一个人与人和谐、人与国家和谐、人与社会相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大环境。
2.和谐与以人为本的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既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胡锦涛同志就曾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正如上述提到的,以人为本是指以人为出发点。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强调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一个整体,其中发起社会关系并实践社会关系的主体都是人。社会和谐的中心问题就是人与人之间能否达到和谐,因此,要实现和谐、建立和谐社会,就必须以“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指导和出发点。也就是说,以人为本与和谐是一致的,是相统一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的形成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3.和谐与诉讼。和谐的本质含义是协调一致,追求的是一种最大限度的整合。它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概念,当然和谐并不等于同一。诉讼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事实进行审理,通过司法审判程序解决争议的活动。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是冲突和对抗的。但和谐与诉讼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二者也有统一的一面。在社会主义现代民主法制社会中,诉讼应以和谐为基本原则、基础和指导,和谐包含一个全面的意义,其中就含有在诉讼领域的和谐。
和谐诉讼最早是在民事诉讼领域提出的,在全国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院院长肖扬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而实现和谐诉讼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和谐理念的具体表现。和谐诉讼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以和谐诉讼理念为基础的和谐诉讼模式代表一种新型的正义观。
4.诉讼理念。对理念比较恰当的理解有:“理念是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学信仰的抽象概括。所谓理念,是指人们对于某一事物或现象的理性认识、理想追求及其所形成的观念体系。”综合这两种分析,我认为,诉讼理念是指公民在某个时间阶段内对所发生的诉讼活动及其产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经过理性的分析和总结后所形成的关于诉讼的思想观念、理想追求和精神向往等观念体系。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的和谐刑事诉讼理念就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或过程中,公民(包含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坚持以整个社会不特定人以及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创造和实现刑事司法和谐。
二、刑事诉讼中树立以人为本的和谐诉讼理念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1]。根据法律规定,刑事制裁有着自己独有特征,如强制性和最严酷性,特别是死刑在执行后,虽发现错误,但根本已无任何挽救措施。同时,为了追究被追诉人的刑事责任,国家专门机关要经历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诸多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行使恰当与否,都关系着行为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和的安全与否,也在影响着刑事诉讼经济成本的承担问题。比如说立案时是否明确案由、案件事实是否存在;侦查是否确立了正确的侦查方向,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尽心竭力、是否有违法现象(如刑讯逼供)发生;逮捕的理由是否充分、逮捕的程序是否合法;起诉的根据是否正确充分,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发现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理由;审判程序和结构是否合法,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公开、公平;执行是否及时,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时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查,执行过程是否人性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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