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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一国两制”下我国当前区际刑事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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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2:3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香港、澳门回归后,“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落实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多元法系格局形成的现实基础,也是内地与港、澳三地之间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给实务界带来了许多崭新、复杂且亟待解决的课题。我们应当在坚持“一国两制”的前提下,有的放矢地解决此冲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一国两制 区际刑事管辖冲突 原则
  
  一、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国两制”条件下多法域的出现是我国产生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和前提条件。中国政府在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收回这两个地区。香港、澳门回归后,成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其保留资本主义制度。香港和澳门分别制定了基本法,基本法的制定使得内地与港、澳三地的法律冲突表现的更加明朗,从基本法可以看出:
  1.在立法权方面,立法权由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立法会可以依据基本法,按照法定程序制订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所有法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会制订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的均有效。
  2.从法律制度方面来看,以香港为例,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及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习惯法除与本法相抵触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基本法亦有类似规定。
  3.从司法系统来看,在香港、澳门设置的司法系统除设立终审法院外,原有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实行独立审判,享有终审权,国家最高法院对其无拘束力。
  这样一来,我国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后,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体制、刑事法律制度等方面来考虑,香港、澳门将形成独立的法域。多法域的出现为产生法律冲突创造了前提条件。
  
  二、我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
  
  1.在刑事立法方面的冲突。各法域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又都有各自的立法模式、立法程序、立法原则。这种差异在长时间内都很难改变,将直接导致在广义上各法域刑事法律规范的冲突。就立法情况来看,大陆、澳门都有自己的刑法典,而香港则与这两地有较大的差别。在香港,普通法起一定的作用,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一些罪行仍然依靠法院案例来阐释和规范。香港至今仍没有一部系统的刑法典,相关规定散见于200多个法例内。
  2.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冲突。其比较特殊的就在于刑事管辖权既涉及刑事实体问题又涉及刑事诉讼程序问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解决了刑事管辖权冲突也就确定了刑事法律适用及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在管辖权方面,大陆刑事法实行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和便利审判原则为辅的管辖原则。澳门刑法则规定当国际协约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但在澳门内不论行为人属何国籍,或在澳门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内,澳门刑法均得以适用。至于香港则严格地执行属地原则,对于在香港以外发生的犯罪案件,除非有个别的成文法授权才可适用。
  3.在刑法适用方面的冲突。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不同、有关未遂、预备犯罪也有着差异等等。从定罪上来看,各法域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和分类也有所不同:在罪与非罪的区分上,许多在一法域看来是犯罪的行为在其它法域就不属于刑事犯罪,如香港刑法中的渎神罪、游荡罪、堕胎罪、乱伦罪等罪名在大陆刑法中就没有;在此罪和彼罪的冲突上,对同一行为,四个法域的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是在罪名的规定上却有不同。如有关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在大陆刑法中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香港刑法中分为谋杀罪和误杀罪;在轻罪和重罪的冲突方面,同一行为,会出现大陆刑法认为是较轻犯罪要判处较轻刑罚,而香港、澳门刑法认为是较重的罪要处以较重刑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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