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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和解制度之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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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事和解制度之随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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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2: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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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然而自从它诞生之日,便被一些普通百姓甚至法律学者冠以“花钱买刑” 这个不无讽刺的俗称。这其实是对刑事和解制度富含的人性之处的误解。只有通过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涵、作用以及人们对其产生误解的原因进行剖析,才能使人们更加深入、公正看待刑事和解制度,最终让此制度能进一步在中国的法治土壤中生根发芽。
关键词: 刑事和解 加害人与被害人 误解
一、刑事和解的内涵: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陈光中教授的概念:“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环节包括:一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有意愿进行和解;二加害人通过一定的行为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司法机关提请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三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律和相关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考察。当公安司法机关确认当事人的和解行为符合刑事和解的具体要求后,便会大致产生以下三种实质结果:一是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和解书,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认为案件轻微时,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检察院则可以作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二是检察院认为和解不能达到完全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仍有必要提起公诉时,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把当事人刑事和解行为写明,使其成为法院减刑的根据。三是当双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和时解,法院加以审查后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刑事和解的范围一般界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中国古代唐朝的保辜制度,是指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官府给予一定期限,让加害者尽力为伤者医治,期满之日再根据被害人伤情对加害人进行量刑处罚的一项制度。~1这种制度让加害人积极做出医治伤者以减轻处罚的行为,达到了双赢的局面。其实,可以说古代的保辜制度和如今的刑事和解制度是不同时代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人性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同样也是给加害人有悔过和弥补罪过的机会,从而达到减刑等目的的制度。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呵护,同时也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它具有以下的作用:
首先:减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开始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和解。其立法背景是当时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当繁杂,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司法成本极高。因此,检察官面对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常常在惩罚罪犯、保障人权和节约诉讼资源两个目标的选择中,陷入是否起诉的困惑。在司法实践地不断探索,理论界的大力呼声下,立法者终于将其写入刑事诉讼法中。~2实践证明,此制度不仅使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赔偿,补救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而且大大减少了司法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此外,在很多发达国家(如德国、英国、新西兰等)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了一种类似于刑事和解的刑事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它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3
现今中国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司法资源极为缺乏,公安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大案,对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案子同样处于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状态,导致了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公权力的保障,同时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会因此大打折扣。刑事和解能减少短期自由刑,不仅避开短期自由刑惩罚功能弱、威慑力不强却容易给加害人留下“后遗症”的弊病,也可以减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适合,适合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其次:“公权力”和“民权利”相互配合,当事人共享益处。
刑法对于一些轻微案件适当收缩权力,退而让当事人平等协商,不仅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理念,而且可以使民主意识和人权思想得到更好落实。具体而言:
一:被害人能及时得到物质的赔偿、精神的抚慰。
很多案件,被害人往往因为加害人经济上的拮据,纵然法院审判下来,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通过刑事和解,加害人或者其家庭会尽全力去筹钱,这样无疑更能使被害人及时得到物质的赔偿。而且,对于一些家庭纠纷或者邻里纠纷,很多时候被害人事后已经原谅了加害人,他们并非真的想看到自己的亲人或邻居受到法律处罚。但此时公权力的不妥协性往往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二:刑事和解不仅使加害人能够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有利于鼓励加害人改正错误,忏悔罪恶,重归正途。
一方面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教化犯人,不在于重罚犯人。特别是对于一些“冲动型”的犯罪分子,本来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被关进监狱后,在与其他罪犯接触中,有可能受到一些不良习性的影响。结果不但可能得不到教化,反而不幸染上恶习,甚至产生极端思想,萌生对社会的憎恶心理。
另一方面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害人与家人共度难关更能使其真诚悔过。即使是要服一定的刑期,他们也会立志认真服刑,改正后回报社会。孙铭伟交通肇事案,其父亲孙林为了挽救儿子一条生命,老人家无暇顾及自己身上有血尿病,一心在为获取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书而真诚道歉和为了筹到100万而忙碌奔波。相信家里人对孙铭伟的关爱会感化到他,使得他以后更好做人,报答家人和给予宽恕的受害人。虽然此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和解的贯彻,但孙铭伟能够从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从判决书看,法官在量刑时确实主要考虑了孙林积极赔偿的行为和孙铭伟认罪态度良好这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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