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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及对现行刑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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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及对现行刑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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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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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的亲和力正是法律人格化最为外在的体现,它是法实现自己价值追求的源动力,我国古代刑法中关于矜老原则的规定正是法的这种亲和力的体现,然而现行刑法中却没有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做出特别的规定,这无疑是我国刑法中需要完善的一点,我们应当在分析老年人的具体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对其刑事责任作出特别的规定才能真正是古代刑法中的亲和力继续延续下去。
关键词:法的亲和力;矜老原则;老年人刑事责任
法的亲和力,就是指法是民(众)法,其追求某种合乎公众利益的价值,其方式文明而近乎人情。我国古代刑法中的许多规定无不体现了法的亲和力,本文仅以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为例浅谈古代刑法中法的亲和力。
一、古代刑法中有关矜老原则的规定
怜悯体恤老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封建统治者不仅将其奉为伦理道德的准则之一,而且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给予保障。早在遥远的西周时期,就有矜恤老年人的规定。如《周礼秋官司刺》中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周礼秋官司寇司厉》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实即犯盗窃罪者,如年满七十,即使有罪也不罚为奴。这是中国历史上关于矜恤老年人的最早规定,不仅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也对以后各朝代在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及刑罚处罚问题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时期,虽然《汉律》中并无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要从宽处罚,但汉惠帝以后的许多皇帝都在昭令中做了相关的规定。如汉惠帝即位时下昭:“昭民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减轻处罚。宣帝时“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平帝时“眊悼之人(八十曰眊,七岁曰悼),刑罚所不加圣王之制也”。东汉时期,汉光武帝建武三年下昭曰:凡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者,不加拘禁。东汉王朝明确规定:“年未满八岁或八十岁以上,非亲手杀人,皆不坐。”
集中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较之以前更是有了长足的发展,其中也存在矜恤老年人的从宽规定。《唐律名例律》中“老小及疾有犯”的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代在老年人犯罪问题上,处罚时不仅非常慎重,程序严格,而且绝对从宽处罚,且年龄层次分类清晰。宋元明清各朝以唐律的规定为楷模,均确定了对老年犯罪人减免处刑的特别规定。
二、我国近现代对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减免制度
近现代时期,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思想和理念,但更多的是继承了历代刑法的传统。在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即是如此。“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63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满80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抗日期间,《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9条规定‘犯第二条各款之罪,年龄在14岁以下80岁以上者得减。”新中国刑法典以及附属刑法对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没有作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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