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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特征及对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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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日有组织犯罪现状、特征及对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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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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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当今世界,有组织犯罪乃是全球性“瘟疫”。如何有效地预防、遏制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是所有国家和地区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有组织犯罪具有“后发”特点,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明显滞后;而对有组织犯罪活动进行卓有成效地犯罪化与重罚化,乃是日本近几年来刑事立法的主题之一。为此,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与日本开展了合作研究,由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承担的“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在湖北、湖南、河南三省进行为时五年的有组织犯罪调研,本报编辑部现将其项目成果撷要刊登,敬请读者垂注。
由于社会制度、法律规定和文化传统等的差异,中日两国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存在很大差异。如中国有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之相对,日本则称其为暴力团犯罪。两者在组织形式、犯罪领域等方面既有共通之处,也各具本国特色。因此,两国政府在治理有组织犯罪的相关对策方面也存在诸多异同之处。 http://
中日有组织犯罪的现状比较 http://
(一)关于犯罪主体比较 http://
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以地缘关系作为联系纽带。此外,血缘关系、学缘关系、共同生活经历(如狱友)等也是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常见方式。在组织形式方面主要分为如下五种类型:1.“渗透型”;2.“帮派型”;3.“企业型”;4.“家族型”;5.“匪霸型”。在日本,到2008年7月15日止,警察厅根据《暴力团对策法》指定的暴力团共有22个,这22个被指定的暴力团的成员数目占日本全部暴力团总成员数目的94.4%,势力范围涵盖了日本所有的行政区划,其成员来源复杂,组织纽带多样化,由复杂的血缘、地缘、学缘、共同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促合而成,内部建有严格的等级制度,是一种类似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http://
一般认为黑社会犯罪应当具备如下特征:1.寻求权力庇护;2.合法企业掩护;3.犯罪领域广泛;4.组织行动严密;5.经济武装基础;6.势力范围庞大。而中国目前的犯罪集团中鲜见同时满足上述几项特征的组织,换言之,无论在政治色彩、组织形式还是犯罪手法与领域方面,日本的暴力团都更胜一筹。尤其是在第六项“势力范围庞大”方面,目前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都局限于某一城市之中,且团伙成员人数多在几十人左右;与之相对,日本的暴力团中则有几乎可以控制全国的山口组,控制近半数行政区域的稻川会与住吉会,并且,暴力团的组成人员人数众多,如最大的山口组拥有2万多成员,而除人数最少的第二代亲和会外,其余21个暴力团的成员数目都在100以上。因此,中国有组织犯罪的主体在组织形式、完善程度、危害能力等方面与日本的暴力团也存在一定的差距。 http://
(二)关于犯罪领域比较 http://
两国的集团共同的犯罪领域有敲诈勒索、走私、贩毒、偷渡、色情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敲诈勒索是可以保证获得稳定且高额的利润的敛财方式,因此被各犯罪组织广泛采用。走私与贩毒是较高级的犯罪组织常用的手法,也需要充裕的资金与技术手段为依托,因此,中国大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能够大规模实施走私或贩毒的并不多见,较典型的当属赖昌星走私集团,与之相对,组织形式更严密的香港、台湾黑社会与日本暴力团则倾向于采用该类方式,并且相互间还建有协作关系。在偷渡方面,中国的蛇头无论在组织严密还是犯罪熟练程度上与日本暴力团相比都毫不逊色,而两者间多年来的密切合作也已是尽人皆知。在色情业问题上,虽然两国都同样地禁止卖淫,但在影像制品的规定上存在差异,这也使两国的有组织犯罪在色情业中的表现略有差别,日本暴力团不仅操纵卖淫业,而且也是色情影像业的主要经营者;与之相对,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主要插手卖淫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方面,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较多地直接使用暴力;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更习惯于以暴力作为威慑手段,直接实施伤害与杀人的案件主要发生于集团火并之时,且发案率远低于中国。此外,日本暴力团可控制的犯罪范围更广,且有不断扩展之势,如对金融业等产业的利用。中国虽然也有非法垄断某些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在控制手法上仍简单粗暴。 http://
总之,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即使在向经营化转变时也往往倾向于直接诉诸暴力,而日本暴力团的犯罪方式正趋向隐秘化,暴力正逐步成为实施犯罪的威慑力。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许多较为成熟的犯罪集团已经开始走向犯罪的智能化、经营化,如网络色情犯罪的日渐猖獗,而且实施犯罪的领域也有逐步扩展之势,这也应当成为日后中国处理类似犯罪时必须关注的问题点之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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