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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拐卖儿童罪/犯罪发生机制/犯罪防治对策
内容提要: 拐卖儿童犯罪在我国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
近年来,拐卖犯罪在我国出现了上升势头,尤以拐卖儿童罪为甚。丢失孩子,成为许多家庭不能承受之痛,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纵观近些年的打拐行动,力度不可谓不大,刑罚不可谓不重,但是拐卖儿童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在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严厉的刑罚并非遏制拐卖犯罪的灵丹妙药,仅从刑法学角度探讨拐卖犯罪的治理是治标而不治本的。而犯罪学以探讨犯罪原因、寻找犯罪对策为己任,可以从理论上阐明拐卖儿童罪的成因及对策,有助于我们认清犯罪形势、铲除犯罪土壤、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拐卖儿童罪的历史沿革及其现实特点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07年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http://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特点也悄然发生变化,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具体表现在:一是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二是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三是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四是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五是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六是跨国、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由于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07年上升9.91%;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个百分点。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08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① 但良好的愿望和艰苦的努力仍无法遏制犯罪浪潮的上涨,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拐卖犯罪久打不绝。 http://
二、拐卖儿童罪的原因系统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产生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要对其做出完整的回答,需要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犯罪原因论。犯罪原因论应当是个系统结构,所以也被称为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所谓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是指以纵横交错而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作用性质和程度不同的、互相影响和作用的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综合体系来解释犯罪现象产生的理论体系[1]。按照系统结构犯罪原因论的层次即纵向结构,犯罪“原因”范畴可以划分为:犯罪根源、犯罪基本原因、犯罪直接原因和条件、犯罪诱因、犯罪人的犯罪个性等。
犯罪根源和犯罪的基本原因在深层上、更宏观的范围内决定犯罪的产生。也正因为如此,它们对具体类型犯罪的影响相对较小,更多的时候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性影响。就拐卖犯罪而言,其犯罪根源和基本原因与其他类型的犯罪一样,都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矛盾。所以,犯罪学理论指出,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对实践意义更大的主要不是对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的探讨,而是对与犯罪产生影响最大、最直接的犯罪原因、诱因甚至是犯罪条件的探讨。拐卖儿童罪与其他形态的刑事犯罪一样,不是由单一的因素引起的,而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没有其中任何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行为就无法得逞。 http://
1.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
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2.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
犯罪条件是使犯罪活动的实施成为可能的环境和因素。它提供了实施犯罪的机会,加速和推进了直接原因的作用,所以,犯罪条件经常被称作犯罪行为的“促进剂”或者“补充环境”。犯罪原因与结果的必然性联系,是以一定的犯罪条件存在为前提的。同原因相比,条件是可能性的,而原因是决定性的,除此之外,二者并无不同。
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http://
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买方热衷于购买儿童的重要原因: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家庭,认为女孩将来要出嫁,即便是亲生女儿也将不是自己家的人。女孩在生产劳动方面处于劣势,男孩才能顶门立户,承担重体力劳动,家里没有男孩会被人瞧不起。这些家庭对于生育男孩有超乎寻常的渴望,而当愿望无法实现时,会不惜一切代价来获得男孩;第二,传宗接代的观念。在许多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没有子女,是最大的不孝,会对不起祖先。延续香火,是父辈生活的重要内容。有了孩子,家族的血脉才能延续;第三,养儿防老的观念。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甚健全,老百姓尤其是生活较为贫困的家庭,对于未来、对于老年充满担忧,普遍认为子女是老年生活的保障,到自己无力从事生产劳动时,子女是唯一的靠山;第四,多孩好养的观念。有的家庭并非没有亲生骨肉,但认为抱个孩子来,两个孩子好养活。以前收买儿童多发生在贫困地区,而现在广东等一些发达地区买孩子的案件也很多。当地的习俗认为,谁家男孩越多,在当地的名望和地位也会越高;第五,淡薄的法制观念。由于法制宣传不够,许多收买者不知道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是犯罪,认为自己花了钱,买个孩子养算不得什么大错,从而心安理得。这种法盲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恶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http://
但是应当明确,买方在拐卖儿童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被动的、次要的。从长远的观点看,预防犯罪的重点仍应放在消除犯罪原因即打击拐卖犯罪分子上。但是,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从对犯罪进行预防的角度来说,有时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能很快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因为减少和消除犯罪条件要比减少和消除犯罪原因更主动、更方便、也更容易一些。这一经验在同拐卖犯罪作斗争中同样有效。保护儿童、反对拐卖要变成社会共识,让广大民众来认同。买卖儿童不仅仅是拐卖者的责任,收买者也要主动拒绝,因为收买者的需求是直接决定拐卖者的拐卖规模,并刺激拐卖者肆无忌惮犯罪的重要条件。如果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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