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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校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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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高校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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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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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刍论
2008年6月,司法部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意味着大三的在校生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这一规定极大地改变了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的关系,反响强烈,因为在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几乎从一入学就把目标对准了司法考试,司考辅导用书替换了高校教材,司法考试辅导班直接渗透到了大学校园。在此情势下,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不能不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索与探索。
一、司法考试对刑法学教学的促进作用
刑法作为一门极其重要的部门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干课程之一,同时又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每年都占80分左右,所以会引起考生的特别关注。笔者认为,在教学中适当引入司法考试的内容对高等院校的刑法学教育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首先,司法考试统一的理论观点,有助于统一理论纷争中的不同观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尽量用明确的条文告知法律的意义,但语言是抽象的,法律规范不能够涵盖一切生活事实,所以刑法理论的争议点也是很多的。这就造成当前许多法学本科教材存在着一个通病,就是理论争议介绍太多。司法考试对刑法中争议的理论点以通说的形式进行考试,而不再展开抽象的理论观点交锋,有助于在刑法教学中深入浅出地向学生讲解理论难点。 http://
其次,司法考试集中十余个部门法的知识,要求在考试中一次性通过,这种高强度、高集中式的复习方式对考生的学习方法、学习能力以及忍耐力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特别是刑法学知识,如果要通过司法考试,必须对刑法规范和理论知识有一个全面的掌握。
再次,司法考试会促进高校教师改进教学活动。长期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在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进度的理念下,采取灌输式的讲授手段,重视对刑法理论、观点交锋进行解说,重视抽象思维能力,忽视了刑法理论与刑法法条的衔接,忽视案例教学。而司法考试要求刑法理论与法条并重,会逼迫高校教师改进长期以来坚持的教学方式,更多地结合司法考试试题、案例进行教学,从而促进刑法学教学活动。
二、司法考试不能替代高等院校刑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的内容不能完全涵盖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梁根林教授认为,在刑法学的内部应当分为三个基本的分支学科,即刑事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和刑事法理学。刑事立法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应然规范的体系,研究哪些行为应当犯罪化和刑罚化,另有哪些行为应当非犯罪化或者非刑罚化,也包括研究刑事立法的一般原则、技术、方法。刑法解释学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实然规范体系,它以注疏论证刑法规范为其基本任务。刑事法理学是有关刑法规律、刑事法理的知识体系,它超越了个别刑法条文和具体刑法规范,并对刑法现象进行哲学思考和价值判断。冯亚东教授将刑法学按研究对象细分为三个类别:一是运用注释方法专门研究实在法条文的注释刑法学。二是提供概念、原理及方法的概念刑法学,三是面向立法及司法的观念方面运用多学科的原理、方法研究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刑法学。刑事定罪的理论既是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刑事实体法学的研究对象,刑事实体法学中的犯罪论体系(犯罪构成理论)、因果关系理论,集中地体现了刑法对刑事定罪思维的研究。司法考试的内容,更多地体现在刑法规范及其解释这一方面,请看下例: http://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该例中不仅描述客观方面行为特征,而且出现了大量的心理描述用语,如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不知情的丁、 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着乙向丁谎称、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等,都清楚地交待了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因此,该案例表面上看起来是具体案例,但由于其主观方面是清楚可知的,所以如何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规范层面上的考察,刑法规范层面上的考察是针对某一类案件,而非针对一个具体案件。所以说,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大部分都对主观方面交待十分清楚,其对考生的考察方向是刑法规范层面上的。但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并不同于司法考试中的案例,如:甲一家三口被杀死在卧室,侦查人员在现场发现血指纹一枚,并据受害人其他亲属反映现场丢失首饰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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