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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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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析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侵害的对象是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指因工人就业而由雇主直接或间接以现金或实物向其支付的常规的、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资或薪金,以及任何附加报酬。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一般而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往往具有谋取私利之动机或非法占有之目的,但若因客观履行不能,如天灾人祸、生产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雇主并没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或者自己逃之夭夭,均不能认定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欠薪的目的在于侵占劳动者的工资以获得更大利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其侵占的是本应发给劳动者的工资,而这些工资的所有权仍属于雇主所有。在手段和方式上必须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包含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本身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两种表现形式均是不作为的方式,且属于纯正的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需以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而不支付为前置条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本身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我国民法、劳动法等均对其有规定,而要把它犯罪化自然不能单单认同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最大的严厉性毋庸置疑,因而其入罪的门槛也相应的应该提高,故而将有关部门作出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前置条件。  http://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构造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种要件的总称。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为此,在司法实务中,要做到正确定罪量刑,就必须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做出准确的认定,否则,则会引起错误定罪或量刑。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行为方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条件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在受到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仍旧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方式:积极的不支付,主要是指行为人采取了逃匿,转移财产等方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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