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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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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上严格责任探析
一、严格责任含义之辨析
   严格责任这种特殊的刑事归责原则近年来被理论界广泛研究并被司法实践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中,但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中外学者至今莫衷一是,归纳如下:
   (一)中外学者观点归纳
   第一,严格责任仅指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心理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绝对责任,也就是无罪过责任。①
   第二,从证明责任的分担的角度定义严格责任,不包括绝对责任。绝对责任则是指,只要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及犯罪行为与被告的关系,则可以对被告定罪的情况。②
   第三,严格责任只是被告人的某个行为要素不需要证明主观过错。③它并不是完全不要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而是对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
   第四,对严格责任作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解释。许多犯罪的产生是实体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但法院却对他们追究程序性意义上的严格责任。④
   第五,严格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中在主观心态上采用空白条款规定的。任何人作(或者不作)某一行为,或者导致某一结果,即为犯罪,要受到刑法处罚。⑤  http://
   第六,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的具体形式不明确时,仍然对其危害社会并触犯刑律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第七,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⑥
   综合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对严格责任的含义的争论有以下几个问题:在实体上,严格责任是有罪过责任还是无罪过责任?还是既包括有罪过责任也包括无罪过责任?在程序上,严格责任是完全不考虑被告人主观心理状态,被告人不拥有任何辩护理由,还是被告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无罪过而免责的过错推定责任?
   (二)个人观点
   从以上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单从某一方面定义严格责任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将严格责任分为绝对责任(不受限制的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受限制的严格责任)两种严格程度不同的类型分别进行定义较为合理。
   1.绝对责任(不受限制的严格责任)
   绝对责任把刑事责任的基础建立在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上,而不论其是否有主观罪过。确立绝对责任的宗旨主要在于加强行为者的社会责任心。它主要适用于危险行业,许多学者认为让危险行业中因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引起的危害也由已经尽了注意义务的行为人来承担责任有失公平。但需要强调的是,设立绝对责任更侧重于惩治犯罪而非预防。  http://
   2.过错推定责任(受限制的严格责任)
   鉴于绝对严格责任过于严格,过错推定责任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缓和,以实现刑法在法益保护上的平衡。过错推定责任,只要发生了法定的行为或后果,就推定被告主观上有罪过,但这种推定是可以反驳的,被告若想证明自己无罪,可以在犯罪的主观过错方面提出辩护理由进而免除刑事责任,包括无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等。
   二、刑法是否应该确立严格责任的争论
   关于严格责任产生和存在的法律根据和理论根据,中外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并从不同方面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
   (一)严格责任肯定说主张
   1.严格责任有利于社会福利方面法规的贯彻执行。社会工业活动在发展的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也增大,刑法作为维护社会利益和稳定的最后屏障,有效地保护了公众利益。
   2.严格责任有效减轻公诉机关的工作压力。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行业的犯罪,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公诉机关较难举证,适用严格责任使行为人难以逃避刑罚处罚。
   3.严格责任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英美法系中,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犯罪,这些案件由初级刑事法院管辖,要求工作任务本已十分繁重的初级刑事法院对此类刑事案件的每个起诉都调查犯罪意图,实际上也是不可能的。  http://

   (二)严格责任否定说主张
   严格责任虽然实现了功利主义的刑法目的,方便了诉讼,但它太过苛刻,否定了人的意志和行为的自由、权利,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等,实际上是一种有罪推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严格责任不能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
   三、严格责任之我见
   如前所述,将严格责任细化为绝对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明确其适用的范围。作为罪过形式的特殊情况,严格责任应仅限于适用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卫生及破坏自然环境保护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为了达到避免阻碍和限制高度危险行业的发展,又保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应对严格责任加以限制:1.严格责任不适用于重罪;2.严格责任应限制量刑,一般只适用财产刑或短期自由刑,且法定刑幅度不宜过大。严格责任的罪过形式兼采过失和故意两种罪过形式,但事实上二者的主观恶性明显不同,采用重刑和同一法定刑,只有幅度较小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我国刑法中有无严格责任?由于我国刑法历来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或是否应该存在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论。笔者认为,严格责任的存在是对刑法罪过原则的补充,并为罪过原则提供了发展的契机。  http://

   我国现行刑法中,至少以下几类行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1.对醉酒的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不将醉酒作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没有涉及行为人醉酒的原因是否存在过错,而全部使其承担刑事责任,即推定被告人存在过错。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醉酒的人犯罪采取了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
   2.持有型犯罪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八种持有型犯罪,只有持有、使用假币罪明文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其他各罪状中都没有明确罪过形式。持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有些案件难以根据传统罪名(犯罪构成)定罪,以制定持有型罪名就是为了在公诉机关难以证明现状的来源或去向的情况下,有利于公诉机关发挥刑法的惩治功能。
   我国立法的方式表明了大多数持有型犯罪不以对非法持有物的明知为前提,将持有型犯罪理解为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是比较准确地,被告人同样可以利用刑法总则中意外事件等规定为自己辩护。
   3.刑法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第29条关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规定等7项规定。
   上述刑法条文都没有要求行为人对年龄的明知作为前提,因此无论是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是否以明知为要件的争论,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要求控诉方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存在很大困难,容易导致犯罪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而由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是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保护的。  http://
四、严格责任在我国刑法中的未来走向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虽然找不到标准的严格责任条款,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未公开承认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方式,但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特别刑法中规定的某些犯罪,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禁毒的决定》。⑦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对我国刑法不无可资借鉴之处,它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责任制度,使我国刑法与国际刑法接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刑法学者早已有人提出许多立法建议。例如,在论及危害环境罪这一公害犯罪的立法建议时,就曾学者明确地提出适用严格责任:本罪的成立仅以过错为依据已不足以严格控制由于现代化生产建设高速发展所引起的对环境空前加剧的严重危害,因此,在采取过失责任制的同时,还应考虑采用无过失责任制。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危害,就应当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⑧我们在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前提下,强调某些犯罪证明责任的转移,对于我们解决诸如奸淫幼女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的证明问题,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对于司法实践中运用犯罪构成来解决犯罪的成立问题,我们应当以实证的态度来着重解决犯罪的客观方而的要件要素的对应性问题,并且应当明确某种犯罪到底需要哪些要件,具体内容如何,这也是刑事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⑨我们认为,在我国以后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对某些特定的公害性犯罪适当地采用严格责任这种归责方式,这是现代化生产条件下充分发挥刑法效能的必然要求。  http://

  
  [注释]
  
  ①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
  ②转引自单天水,李卫红《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载《法学评论》2005年05期。
  ③孙光骏《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外国法制借鉴》1998年第1期(总第63期)。
  ④⑤转引自单天水,李卫红《论严格责任的严格程度》,载《法学评论》2005年05期。
  ⑥张文等《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91-92。
  ⑦其中第三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便存在着严格责任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尚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的行为。该罪的认定只需证明行为人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即可,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
  ⑧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⑨孙光骏,《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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