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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消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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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6 11: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执行难问题的化解,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较难把握,致使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本文拟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现状谈起,分析该罪适用难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几点构想。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现况  http://
  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具有法律的权威,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屡见不鲜。在执行中遇到拒不执行、暴力抗法时,一般很少考虑适用刑法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相当数量的构成犯罪的案件都被人民法院以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所代替,而真正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却很少。据统计,某省法院系统2005年1-6月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仅为9件10人,占抗拒执行事件总数的35%.实践中,执行法官们遭遇抗拒行为后,往往采取以拘代刑、以罚代刑的变通措施,导致整体性的运用刑罚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明显不够。  http://
  由于打击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  http://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原因分析  http://

  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事件的查处,普遍存在着认识不一致、工作不统一的问题。一些地方领导从本位主义出发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开脱,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制造执行障碍。个别领导站在执法者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的后台。还有个别法院背离司法公正的原则,对外地法院的执行不依法协助。除此之外,现阶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难的原因还有以下几方面。  http://

  (一)立法滞后,可操作性不强。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立案管辖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使得法院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侦查和批准逮捕中扮演了尴尬角色,且产生一些实际操作上令人困惑的问题,法院在这类案件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的地位和角色模糊,最终导致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弱化了法院的公信力。  http://
  (二)适用限制过多,程序衔接不畅。一方面要求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作为执行的前置条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虽然发生在法官的眼前,但由于属于公诉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最后才由法院审判,程序复杂,环节繁多。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于法院的内部事务,往往对此类案件兴趣不大,导致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不够畅通。几经周折,执行人员功夫没少下,但结果却是一慢、二软、三轻。  http://
  (三)法官认识不到位,以拘代刑了事。许多执行法官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认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既然是民事违法行为,就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另外,现行的考核机制制约着执行法官们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积极性,因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准备详实的材料,付出的工作量过大,而且要求又高。相对而言,司法拘留、罚款的程序比较简便。  http://
  (四)查处不力,制裁力度不大。现阶段对拒不履行、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有拘留、罚款和拘传,而且使用起来比较困难,特别是转入刑事逮捕措施更要逐级汇报批准。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者、领导者、组织者和主要骨干的法律制裁不到位,查处不力,打击流于形式,有的还不了了之,客观上反而为暴力抗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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